四川省地圖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編制省行政區域內地圖的單位,在編制前應當依法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的地圖,具體辦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商務主管部門在審批地圖產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時,應當驗證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地圖審核批准檔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號
《四川省地圖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蔣巨峰
2013年1月9日
四川省地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下列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一)紙質地圖、電子地圖,立體地圖、影像地圖,網際網路地圖等;
(二)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廣告、影視等插附的地圖;
(三)各類產品附有的地圖圖形。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編制、審核、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密地圖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的統一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出版、印刷、發行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地圖管理。
第五條 省民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省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並由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機制,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國小校教學內容。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地圖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八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行政許可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地理信息採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測繪作業證件。
第九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地圖編制技術標準和規範。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和主權、領土完整;
(二)國防安全內容,包括未公開的機場,已公開機場的內部結構及其運輸能力屬性,專用鐵路及站內火車線路、鐵路編組站,專用公路等;
(三)各種軍事設施、軍事禁區,以及國防、軍事管理區、涉密單位及其內部設施等;
(四)國家規定的與公共安全相關的單位和設施,包括監獄、刑事拘留所,以及武器彈藥、爆炸物、劇毒物、危化品、放射性物品集中存放地等;
(五)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設施,包括大型水利設施、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石油和燃氣設施及重要戰略物資儲備庫等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民用設施;
(六)涉密地理信息數據,包括重力數據、測量控制點,以及未依法公布的空間平面坐標數據和高程數據等;
(七)未依法公布的地理信息數據,包括未公開的港灣、港口、碼頭、沿海潮濕地帶的詳細性質,高壓電線、通訊線、管道的屬性,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質和岸質屬性,水庫的庫容數據等,橋樑的限高、限寬、淨空、載重量和坡度屬性,公路的路面鋪設材料屬性、隧道的結構形式等;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表示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編制省行政區域內地圖的單位,在編制前應當依法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
涉及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和省外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圖編制項目的,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編制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地圖項目的,應當向當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
第十二條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本省中國小教學地圖和教科書中插附的地圖。
任何單位不得出版、展示、登載未經審定的中國小教學地圖和教科書中插附的地圖。
第十三條 編制涉密地圖、內部地圖的,應當在地圖明顯位置註明密級或者“內部用圖”字樣,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展示或者登載。涉密地圖不得複製。
第十四條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用最新的地理信息資料作為編制基礎;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標註有關公共服務信息。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發布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與地圖相關的公共信息。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集相關信息,並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集(冊)和政區地圖等公益性地圖。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最新資料。
第十六條 在地圖上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界線以及表示地名、島嶼名稱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內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地圖上表示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按照國務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製,表示省內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標準畫法圖繪製。
第十八條 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其廣告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三章 地圖審核
第十九條 出版、展示、登載地圖以及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產品、進出口地圖的,應當在事前按有關規定報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從事地圖審核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世界性和全國性示意地圖;
(二)全省性的地圖;
(三)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地圖;
(四)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地圖。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的地圖,具體辦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省內的地圖編制出版單位與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個人合作編制出版地圖的,由省內參與合作的單位送審。
第二十三條 送審地圖時,申請人應當依法向地圖受理審核部門報送地圖審核申請書、地圖樣圖和底圖資料來源證明等相關資料。
公開出版的地圖,應當提交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或者出版地圖的單項批准檔案。
第二十四條 編制公開地圖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經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審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並核發審圖號。
審核批准的地圖使用前,送審單位應將地圖樣本或電子數據送地圖審核批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改變已獲得審核批准的地圖內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送審。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出口、引進、銷售未經審核批准的地圖。
地圖應當由具有出版資質的單位出版。
從事地圖出版、展示、登載、出口、引進等活動的,應當取得相應的地圖審核批准檔案,並在地圖上明顯標註審圖號;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著作權頁標註審圖號。
第四章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從事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行政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出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
第三十條 從事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設施、設備和技術條件,建立網際網路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具有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網際網路地圖安全審校人員。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向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網站上傳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表示的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未經依法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十二條 從事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單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審核批准的地圖上標註上傳和新增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不得登載、複製、連結、傳送、引用未取得審圖號的地圖,不得提供境外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連結。
第三十四條 用於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資料庫不得存儲、記錄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信息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地圖編制、出版、印刷、展示、登載、銷售、出口、引進等活動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資料庫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生產經營企業登記註冊、流通領域的地圖產品以及利用地圖發布廣告等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審批地圖產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時,應當驗證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地圖審核批准檔案。
第三十八條 通信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網站。
第三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教輔、旅遊、引進版等圖書涉及的地圖以及新聞媒體刊載的地圖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許可範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編制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地圖未依法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的,依照《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 在地圖產品上刊載的廣告,影響了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廣告超過地圖版面四分之一的;
(二)改變已獲得審核批准的地圖內容,未重新送審的;
(三)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提供境外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連結的。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地圖審核批准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地圖審核批准決定的;
(三)在地圖審核中收受申請人財物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9日發布的《四川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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