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發〔2009〕10號
為保障“5·12”汶川特大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切實保護災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的土地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有關土地權益保護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土地權益保護的原則
(一)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汶川特大地震中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著物損毀的,除土地已經滅失的以外,原土地使用權不消滅,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權益應當依法確認並予以保護。
(二)尊重民眾意願。在符合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前提下,原土地權人願意原址自建的,應予同意,以避免和減少因集中統建進行土地權屬調整產生矛盾。
(三)堅持依法辦事。災後恢復重建中土地權屬問題的解決和土地權益的保護,既要考慮災後恢復重建的特殊情況,更要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土地權屬確認、登記、發證及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等工作中應嚴格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依法行政,嚴格行政程式,完善有關手續,避免留下後遺症。
二、土地權益保護的分類
(一)對因災損毀的城鎮居民住宅、工礦企業等各類用地,應在拆除和重建前,現場完成對原土地權屬的調查和確認,並記錄存檔備查。災後重建涉及原有建設用地的,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不變時,不對原土地使用方式、使用期限和使用權人進行調整,原土地證書繼續有效。
(二)地震中土地權利證書毀損的,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據地籍檔案資料查對並及時予以補發。地籍檔案及土地權利證書等資料均損毀的,可由土地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現場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土地權利人簽字認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政府公示後無異議的將形成的材料作為恢復的地籍檔案。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調整。經批准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改變原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涉及土地調整的,應當堅持等價交換原則,保護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權益。對調整後的土地應頒發新的土地使用權證,同時註銷原土地使用權證。
原址重建的,其重建土地面積與震前相比有差異的,根據原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對多出或減少的面積實行新舊用地市場價值結算補差。
因規劃調整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原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劃撥或出讓一定面積土地,實行新舊用地市場價值結算補差。
因規劃調整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且原土地使用權人又不願進行土地調整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權利人按原土地使用權不同取得方式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震後房屋仍可使用或經加固後可使用、但因實施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確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災毀農房需異地遷建的宅基地審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在批准新宅基地的同時註銷原宅基地使用證。
對災毀農房實行集中建設的,應當先經法定程式對鄉村規划進行調整。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集中統一規劃建設後,原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復耕。
需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異地重建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土地權屬調整工作。
(五)因鄉村規劃調整、土地用途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過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設施臨時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應當及時補辦臨時用地手續。使用期滿不需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由當地政府組織復墾;需要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及時依法依規完善用地手續。占用期間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三、依法做好災後恢復重建土地登記確權工作
(一)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地籍檔案的收集整理、恢復和保護工作,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對損毀地籍檔案進行補充完善,及時恢復土地確權登記資料,向社會提供土地產權信息查詢服務。要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資料對土地權利的滅失和其他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為災後重建提供確權依據,防止因災產生土地糾紛。結合重建適時開展受災嚴重需大規模重建地區的土地總登記。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加快建立健全包含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在內的地籍檔案。
(二)災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及時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土地登記工作,為土地權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土地登記服務。
(三)因地震引發的滑坡、崩塌、土石流及堰塞湖等地質災害導致土地權利消滅的,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發布註銷登記公告,公告期滿後直接辦理註銷土地登記,並在土地登記簿上註明“因災”。對原址已不適宜生產和生活,經批准進行整體搬遷異地重建的,在安置完成後,由政府對原土地權利進行註銷登記並公告。
(四)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確保土地登記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嚴禁違法登記土地。
災區人民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切實保護各類土地權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