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環保局

哈爾濱市環保局是市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任務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工作,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的貫徹實施。擬定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有關法規的實施細則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參與制定全市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協調發展。
(三)負責全市水體、大氣、土壤環境的保護,監督管理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有毒化學品以及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協調指導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四)組織按規定由市級管理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和自然資源開發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環境評價制度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使用制度。
(五)負責環境監督執法工作,組織環境檢查執法隊伍,依法徵收排污費,依法對轄區內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況和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轉情況組織現場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行為及污染事故,調解處理污染糾紛。
(六)組織制定環保產業(包括環境保護工業、環境工程與軟體服務業、自然生態保護產業三大門類)的發展規劃,協調各部門發展環保產業,受國家環保局(經國家技術監督局認可)委託組織建立環保產業的質量標準體系和質量測試檢驗機構,指導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七)綜合協調本市自然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鄉鎮企業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八)負責排污費的管理,監督實施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的使用,對全市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九)組織開展環境調查和環境監測工作,負責管理市級環境監測網,負責環境科技管理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科技成果的鑑定、篩選、交流和推廣套用。開展環境保護方面的目標交流。
(十)負責環境信息管理,進行環境信息交流,建立環境信息網路;負責環境統計、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本市環境質量公報和環境統計公報。
(十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組織環境保護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二)接待人民民眾的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和公開電話;辦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有關環境保護的建議、提案;承擔全市環境保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工作。
(十三)指導區、縣(市)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市環委會的日常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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