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漢民

周漢民

周漢民,男,1957年4月生,漢族,浙江寧波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國民主建國會,1975年4月參加工作,研究生,法學碩士,教授。現任全國政協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政協上海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民建市委主委,市社會主義學院院長,上海中華職業教育社主任。周漢民同志歷任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國際經濟法系主任、副院長,浦東新區副區長,上海世博局副局長,市政協副主席、上海世博會執行委員會副主任、市社會主義學院院長等職。周漢民同志是第八屆民建中央委員、第九、十屆民建中央副主席,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第十一屆市政協副主席。

人物生平

簡介

周漢民同志歷任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國際經濟法系主任、副院長,浦東新區副區長,上海世博局副局長,市政協副主席、上海世博會執行委員會副主任、市社會主義學院院長等職。2005年起任民建市委副主委、主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中華職業教育社主任等職。

現任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主委,政協上海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市社會主義學院院長。中國駐國際展覽局代表,上海世博局專職副局長,上海中華職業教育社主任。

學習簡歷

1978年00月至1983年04月,在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外貿經濟系學習

1982年00月至1984年02月,在武漢大學法學院進修班學習

1983年04月至1983年08月,在法務部涉外律師培訓班學習

1985年04月至1985年07月,在美國達拉斯“英國法與國際法研究班”學習

1985年07月至1987年00月,在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國際經濟法系攻讀研究生任職

簡歷

1975年04月至1978年00月,在上海市徐匯區中心醫院總務科當工人

1984年02月至1984年06月,任中國貿促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實習教師

1984年06月至1985年04月,任法務部涉外經濟律師培訓班教師

1987年00月至1989年00月,任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國際經濟法系講師

1989年00月至1995年00月,歷任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國際經濟法系副主任、主任,副教授、教授

1995年12月至2000年08月,任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副院長兼法學院院長

2000年08月至2008年01月,任浦東新區副區長。兼任上海市青年聯合會副主席、中國駐國際展覽局代表、上海世界博覽會申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2000年8月至2003年3月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分管社會發展局、陸家嘴金融貿易區、外高橋保稅區。

2002年,作為中國駐國際展覽局代表常駐法國巴黎,從事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申辦工作。

周漢民周漢民

2003年10 月30日任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副局長。

2008年01月,任上海市政協副主席、世博局副局長,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主委,上海世博局專職副主席。組織編寫了《中國走進WTO》。

2013年1月,當選為政協上海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

周漢民同志是第八屆民建中央委員、第九、十屆民建中央副主席,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第十一屆市政協副主席。

聯繫市政協經濟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對外友好委員會。

學術成就

主編《國際貿易法》、《關貿總協定總論》、《世界貿易組織總論》、《中國外經貿法律新制度》、《十年世博路》和《Ten years:Expo and Me》以及《世博會中、英、法用語辭典》等專著,主持翻譯並出版《紀念<國際展覽會公約>簽署75周年》,發表論文200餘篇。

在國際經濟法、中美貿易關係、關貿總協定等問題的法律研究方面卓有成效,多部專著獲獎。與汪堯田教授合著《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總論》連續8版,是國內第一本全面闡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專著。

擔任世博局副局長和世博會執委會副主任期間,分管國內和國際參展、企業和城市最佳實踐區參展、法律和外事等事務。全程參與世博會的申辦和舉辦工作,主持與20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參展談判,接待外事來訪團500多批,接待各國元首、政府首腦近百位,主持起草、審核各類法律檔案、參展契約400多份。十年間,每年應邀發表演講近百場,為世博會的勝利舉辦作出積極貢獻。

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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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992年被評為上海市優秀青年教師、

1992年獲青年學者基金獎、

1993年被評為全國優秀青年教師、

獲美國艾森豪基金獎,

1994年獲上海市高校精英提名獎、

上海十大傑出青年獎、

蘭生園丁獎、

寶鋼教育基金獎,

1995年獲全國“傑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

2010年8月利物浦大學法學博士榮譽學位

控制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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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7日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周漢民談到,就短期而言,迫切需要對亂收費嚴格限制。一是限量。在當前相關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暫停一切收費項目授權。當前要重點清理大範圍、大數額收費項目,確保收費總量大幅減少。二是限責。把行政收費總量占比納入常規統計公布的信息範圍,在收費授權時同時規定收費必須履行的責任,對不願公開收費目的、用途的申請不予授權。三是限權。所有收費項目的主體不得變更、轉移。嚴禁收費許可權外包。四是限用。對收費超範圍、超規定,使用中存在私分挪用的部門,設定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增加收費的規定,以此作為對行政行為不誠信的懲戒。五是限時。收費授權必須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對逾時收費實行追訴追究制度。要建立公開、公平、透明、完善的收費法規制度體系,行政收費法亟待出台。

與此同時,周漢民認為,要建立收費許可授權的多元評價體系和收費使用評價制度;完善企業和公民申訴制度;設立收費負擔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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