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興區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章補助條件與額度

第四條專利補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利第一申請人是吳興區轄區內並在吳興區科技局備案的單位和個人;
二、申請國內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補助須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
三、申請國外發明專利補助須已經國外專利管理機構受理;
四、申請專利宣傳培訓、行政執法與條件建設、專利信息服務、國內外專利交流合作、重大涉外專利訴訟案件的協助調查與應訴準備等工作的經費,須經區科技局批准;
五、其專利產品必須符合我區的產業發展方向或者具有較好的市場套用前景。
第五條申請國外發明專利每件補助5000元,申請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補助2500元,申請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補助1000元,申請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每件獎勵500元;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專利示範企業,在有效期內每個企業一次性獎勵分別為15萬元、8萬元。

第三章申請程式

第六條申請專利補助單位或個人,必須填報《吳興區專利申請補助表》,並提交相應的附屬檔案材料:
(一)吳興區專利補助申請表;
(二)出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受理通知書原件並提供複印件;
(三)出示專利申請相關費用收據原件並提供複印件;
(四)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國或地區專利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檔案、專利公開文本扉頁、專利證書及複印件,收款收據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五)出示單位資格證明或個人有關身份證件原件並提供複印件。
(六)申請專利請求書。
第七條申請人可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區科技局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國內外專利申請補助原則上每年辦理二次,每年6月底、11月底前各辦理一次。其他項目補助和獎勵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於補助和獎勵範圍;
三、未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第九條對在專利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根據專利工作考核辦法實施。
第十條 專利宣傳、人才培訓、行政執法、專利信息服務、專利戰略研究、國內外喜劇片交流合作、關係我區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的協助調查與應訴準備和專利工作先進集體與先進個人評選等工作,根據區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計畫,列入本專項資金預算,按實際工作進行,經費支出情況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專利申請資補助金的管理:
一、專利申請資補助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當年資金若有結餘,結轉下年度使用;
二、申請補助的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查實,區科技局拒不受理其申請,如果已補助則將補助金額如數收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本辦法所述補助和獎勵的主要受益人是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於本辦法受益人。
第十二條區科技局對申請補助的專利申請,在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以前,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開始執行。
原《吳興區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終止,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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