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二)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和部署全市檢察工作的任務。 (十五)組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七)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計畫財務和裝備工作。

機構概況

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下轄7個縣、區檢察院和兩個派出檢察院。全市檢察機關共有檢察幹警554名,其中市院193人。
目前內設辦公室、政治部、反貪污賄賂局、瀆職侵權檢察處、偵查監督處、公訴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室、機關黨委、計畫行政財務裝備處、法警支隊等15個處室局和合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兩個派出機構。其中,政治部、反貪污賄賂局為副縣級規格,政治部下設組織幹部處、宣教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反貪污賄賂局下設偵查處、指揮中心、綜合指導處。
多年來,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在市委和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在市人大的監督與政府、政協的幫助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自覺踐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深入落實“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總體要求,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檢察工作、隊伍與基層院建設均取得了令人矚目成績。
特別是新一屆黨組成立以來,緊緊圍繞全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深入開展“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活動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檢察隊伍素質和執法能力不斷提高,為合肥跨越式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僅2006年,全市兩級檢察院受到省以上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25項,其中市檢察院獲得全國檢察機關集中處理涉檢信訪問題專項活動先進單位、全國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體和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等稱號,廬陽區檢察院、長豐縣院分別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全國基層檢察院規範化建設示範院”和集體一等功。

主要職責

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我市縣(區)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機關,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向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檢察工作的議案。
(二)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和部署全市檢察工作的任務。
(三)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控告、申訴、舉報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四)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五)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以及需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六)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並對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及相關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改造場所的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八)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工作。
(九)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訴或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十)對全市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一)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上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對檢察工作中執行法律、政策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全市檢察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
(十三)負責抓好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市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十四)協同市委主管部門管理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協助縣、區黨委管理縣、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市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或不批准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五)組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承辦有關案件的勘驗取證、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
(十七)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計畫財務和裝備工作。
(十八)負責其他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檢察院內設1 3個職能部門和政治部。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協調院重要工作的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起草、審核檔案,綜合處理機關文電和檢察信息及檢察統計、通訊、檔案、保密、秘書事務及辦公秩序管理。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對市院決定事項及領導同志批辦事項負責督查等。
(二)政治部
協助地方黨委抓好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市院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負責市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提請任免和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提請任免;協助市委主管部門對縣、 區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和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等。
政治部內設組織幹部處、宣傳教育處,均為正科級。(注;二ОО四年五月,經市編委批准成立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三)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進行指導;直接立案偵查縣、處級幹部及全市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審查管理縣、區人民檢察院上報的貪污賄賂大要案備案材料;指導縣、區人民檢察院所辦理的重大貪污賄賂案件的偵查;組織協調、指揮跨縣、區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等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處、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綜合指導處,均為正科級。
反貪污賄賂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處室領導導職數3名。
(四)瀆職侵權檢察處(原法紀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有重大影響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等。
(五)偵查監督處(原刑事檢察一處)
負責對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及市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審查、批捕或決定逮捕,並對上述部門的立案、偵查活動實行監督;負責不服不批准逮捕決定的複議、覆核和刑事案件的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審批和報批等工作。
(六)公訴處(原刑事檢察二處)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合肥海關及本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起訴和監督;對市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提起抗訴;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提請抗訴案件進行審查;對支持抗訴的案件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的二審案件,出庭履行職務;對審判活動實施監督;對執行死刑實施臨場監督;承辦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合肥海關偵查機關提請複議的不起訴案件;承辦縣、區公安機關提請覆核的不起訴案件等。
(七)監所檢察處(與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負責對全市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施監督、進行指導;負責對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及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對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承辦由市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案件的依法抗訴工作;負責市院立案偵查案件的內部換押監督和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的糾正超期羈押等工作。
(八)民事行政檢察處
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請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提請市院抗訴的案件;出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抗訴案件等。
(九)控告申訴檢察處(與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
統一受理公民的控告和申訴,接受投案自首;管理舉報線索並進行審查分流和初查;接待和處理來信來訪;負責檢察機關管轄的實名舉報的初查和反饋工作;落實“檢察長接待日”制度;承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刑事賠償案件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案件等。
(十)職務犯罪預防處
主要負責對全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預防對策等。
(十一)檢察技術處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信息網路工作;承辦市院業務部門案件和縣、區人民檢察院送檢的疑難複雜案件的勘驗取證、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等。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合暑辦公)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執法大檢查;承辦檢察委員會和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市檢察官協會的日常工作;收集管理圖書資料,編輯檢察工作套用法律、法規檔案等。
(十三)計畫行政財務裝備處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分配管理工作;負責市院機關辦公、辦案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配置和分配;負責市院機關的財務、行政事務、固定資產以及自偵案件扣押款物的保存和管理等工作。
(十四)法警支隊(副縣級)
負責市院各業務部門及派出院所需的解押人犯、拘傳犯罪嫌疑人、執行搜查、法律文書送達及與法警業務相關工作及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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