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轄權

含義
司法管轄權,或稱為審判權,是指法院或司法機構對訴訟進行聆訊和審判的權力。在大部份地區,不同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是不同的,通常以區域和類別劃分。例如區域法院只能聆訊在該地區發生的訴訟,錢債法院只能聆訊和金錢糾紛有關的訴訟,軍事法庭只能聆訊和軍人有關的訴訟等。司法管轄權亦和法院級別有關;例如上級法院可聆訊不服下級法院判決的抗訴案件,反之則不可以。

管轄權的分類
屬人管轄權凡具有某國國籍或護照的公民,某國對其即有司法管轄權。屬地管轄權凡在某國的國境之內,該國即有司法管轄權。保護管轄權凡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為某國公民的,該國即有司法管轄權。實際操作上,在國外對本國公民實施犯罪,而又未能引渡的,則無法對其進行司法管轄。普遍管轄權對國際社會上一切犯罪皆有司法管轄權。普遍管轄一般比較難執行,但隨著國際犯罪的增多,各國往往通過締結共同的國際條約來打擊這些犯罪,締結或參與國際條約的國家,對條約中所規定的犯罪即可行使普遍管轄權。

國家的管轄權與國家的主權豁免
 1、國家的管轄權概念:國家根據自己內部的法律,自主的對的人,物和時間驚醒管理和處置,並排除其他國家和組織的非法乾澀。具體說,分為以下情況。理論上國家的管轄權分為:一,域外管轄和域內管轄,二,對人管轄,對物管轄,對事的管轄,三,立法管轄,司法管轄,行政管轄,四,屬域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A.屬地管轄權。以領土為對象對領土及資源管轄;以領土為範圍,對領土內人、物、事管轄B.屬人管轄權。包括船舶、航空器、太空飛行器等獲得國籍的特定物C.保護性管轄權。兩個條件:①外國人在領土外行為所侵害的是該國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構成該國刑法規定之罪行或規定應處一定刑罰以上的罪行。②該行為根據行為地法律同樣構成應處刑罰的管轄權。兩種方式:①行為人進入該受害國境內被依法拘捕和管轄。②通過國家間對行為人的引渡實現受害國的管轄權。D.普遍性管轄權。戰爭罪、破壞和平罪、違反人道罪、海盜罪補充,還包括:滅絕種族,販賣毒品,種族隔離,實施酷刑,劫持航空期等犯罪。2、管轄權的衝突和解決A.國內立法中採用多種管轄權相互配合制定衝突適用規則B.通過多邊國際公約劃定締約國之間某此管轄權或協調管轄權衝突,包括確立有關國家專屬管轄權。C.通過有關國家間的協商調整。3、國家主權豁免A.國家主權豁免: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或免受他國管轄,“包括他國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轄的豁免。”通常的豁免是指司法意義上的豁免。B.國家豁免權放棄。國家可以資源地就其某中行為或者不行為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對其中的某個方面或者某種行為,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放棄的方式有:1,書面檔案表示放棄2,積極行為表示放棄。如國家參加訴訟等。3,執行豁免的放棄,也需要國家做出“明示放棄”的意識表示,限制豁免從事商業行為本身不意味著豁免權的放棄。對管轄豁免的放棄不意味著對執行豁免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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