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按照這種約定,承租人可將裝貨港的速遣時間計人卸貨港的允許使用時間,而使卸貨港的允許使用時間增加,或將裝貨港的滯期時間在卸貨港的允許使用時間中扣除,而使卸貨港的允許使用時間減少。
採用這種方法時,應分別規定裝貨時間和卸貨時間,並單獨編制裝/卸時間表,而在卸貨港卸貨完畢後算出裝/卸兩港總的滯期時間或速遣時間。即,將裝貨港裝貨所節省的時間或滯期時間,計人卸貨港的允許使用時間,然後再用卸貨港實際使用的時間,與經過調整後的允許使用時間相比較,從而最終計算出滯期時間或速遣時間。這時,必須將已在裝貨港用於裝貨的時間記錄於根據租船契約簽發的提單上,使收貨人能明確知道還有多少允許使用的卸貨時間。
意外處理
如果裝貨港的實際使用時間超過了包括卸貨允許使用時間在內的裝/卸貨的全部允許使用時間,即在裝貨港已經進入滯期,則船舶抵達卸貨港時,並不立即連續計算滯期時間,而是在遞交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後,經過一段通知時間,才開始繼續計算滯期時間。即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仍享有將正常的通知時間排除於裝卸時間之外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