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書疑義舉例

古書疑義舉例由清俞樾撰的一部古籍。

《古書疑義舉例》七卷。清·俞樾(1821-1906)撰。
俞氏因周、秦、漢三代之書,用詞造句。與後世多有不同,抄傳刊刻多有訛誤,音義變易多有歧異,後人閱讀、理解極為不便。遂博覽古書諸經,分類總結概括,凡立八十八目,論說古書中造句特點、詮釋方法、語言習慣、各種致誤原因等,每說必詳為例證,以明其意,使讀者收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之效果,為研讀秦漢古籍之初學者必讀之書。深為古籍文獻、古漢語研究者推重。有1956年中華書局校點排印《古書疑義舉例五種》本。附四種皆為俞氏書出後補續之作。有劉師培《舉例補》,楊樹達《舉例續補》,馬敘倫《舉例校錄》,姚維銳《舉例增補》,可補俞氏之末盡,正其失誤。
本書目錄導讀
古書疑義舉例序
古書疑義舉例校錄序
卷一
一 上下文異字同義例
二 上下文同字異義例
倒句
倒序
五 錯綜成文例
六 參互見義例
七 兩事連類而並稱例
八 兩義傳疑而並存例
九 兩語似平而實側例
十 兩句似異而實同例
十一 以重言釋一言例
十二 以一字作兩讀例
十三 倒文協韻例
十四 變文協韻
卷二
十五 古人行文不嫌疏略例
十六 古人行文不避繁複例
十七 語急例
十八 語緩例
十九 一人之辭而加日字例
二十 兩人之辭而省日字例
二十一 文具於前而略於後例
二十二 文沒於前而見於後例
二十三 蒙上文而省例
二十四 探下文而省例
二十五 舉此以見彼例
二十六 因此以及彼例
卷三
二十七 古書傳述亦有異同例
二十八 古人引書每有增減例
二十九 稱謂例
三十 寓名例
三十一 以大名冠小名例
三十二 以大名代小名例
三十三 以小名代大名例
三十四 以雙聲疊韻字代本字例
三十五 以讀若字代本字例
三十六 美惡同辭例
三十七 高下相形例
三十八 敘論並行例
三十九 實字活用例
卷四
四十 語詞疊用例
四十一 語詞復用例
四十二 句中用虛字例
四十三 上下文變換虛字例
四十四 反言省乎字例
四十五 助語用不字例
四十六 也邪通用例
四十七 雖唯通用例
四十八 句尾用故字例
四十九 句首用焉字例
五十 古書發端之詞例
五十一 古書連及之詞例
卷五
五十二 兩字義同而衍例
五十三 兩字形似而衍例
五十四 涉上下文而衍例
五十五 涉注文而衍例
五十六 涉注文而誤例
五十七 以注說改正文例
五十八 以旁記字入正文例
五十九 因誤衍而誤刪例
六十 因誤衍而誤倒例
六十一 因誤奪而誤補例
六十二 因誤字而誤改例
六十三 一字誤為二字例
六十四 二字誤為一字例
六十五 重文作二畫而致誤例
六十六 重文不省而致誤例
六十七 闕字作空圍而致誤例
六十八 本無闕文而誤加空圍例
卷六
六十九 上下兩句互誤例
七十 上下兩句易置例
七十一 字以兩句相連而誤疊例
七十二 字以兩句相連而誤脫
七十三 字句錯亂例
七十四 簡策錯亂例
卷七
七十五 不識古字而誤改例
七十六 不達古語而誤解例
七十七 兩字一義而誤解例
七十八 兩字對文而誤解例
七十九 文隨義變而加偏旁例
八十 字因上下相涉而加偏旁例
八十一 兩字平列而誤倒例
八十二 兩文疑復而誤刪例
八十三 據他書而誤改例
八十四 據他書而誤解例
八十五 分章錯誤例
八十六 分篇錯誤例
八十七 誤讀夫字例
八十八 誤增不字例
附:論《古書疑義舉例》的成就及不足(有刪節)
作者:劉冠才
摘要:俞樾的《古書疑義舉例》在中國訓詁學史上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它既總結了傳統訓詁學,又開了近、現代訓詁學的先聲。本文對該書的成就及不足進行了深入地探討,重點討論了該書在傳統的訓詁學、語法學和修辭學上的貢獻。
關鍵字:俞樾;訓詁學;語法學;修辭學
中圖分類號:H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1017(2006)02-0017-11
《舉例》一書,自傳刻之後就受到了學者們的高度重視,贏得了很高聲譽。梁啓超稱之為“訓詁學之模範名著” ,劉師培嘆之為“發千古未有之奇” 的絕作,馬敘倫稱讚該書是“發蒙百代,梯梁來學,固懸之日月而不刊者也” 的歷史性學術名著。俞氏的高足弟子章太炎先生也對《舉例》一書備加推崇,認為在俞氏洋洋大觀的《春在堂全書》中當以《舉例》一書最有價值 。後來的學者也大都認為《舉例》是一部很有價值的訓詁學書,實是清代訓詁學中不可多得的著作。不只如此,《舉例》一書自刊行之後,人們或是吸取俞氏的研究成果,或是借鑑俞氏的做法,或是為之增補、校訂,從而形成了“古書疑義舉例派”。
不過,前人研究俞氏此書,或重在俞氏學說個別結論的是非曲直上,或重在《舉例》一書的某項內容成就上。討論《舉例》中個別結論的是非,多是札記性的東西;論述《舉例》中某項內容的成就,又多為高度概括之語。迄今為止,尚未有人對《舉例》一書的成就和不足作全面、深入、系統的論述。本文就《舉例》的成就和不足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以便我們更好地利用此書為研讀古書,整理古籍服務。
一、《古書疑義舉例》的成就
《舉例》一書,取材廣泛,內容深入,方法原則靈活多樣,語言簡潔通俗,成就也是多方面的。我們認為,《舉例》的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古書疑義舉例》在訓詁學上的貢獻
1、提供了一把閱讀古書,整理古籍的鑰匙
先秦、兩漢典籍流傳至今,人們讀起來困難很多。主要原因一是古今語言變化較大,一是古書傳刻訛誤不少。語言方面,無論是語音、文字、辭彙,還是語法、修辭,古今都有很大的不同。人們執今言去讀古書,自然要遇到多方面的障礙。這樣,人們就要藉助於古注和今注和今譯。古人註解多是一家之言,即使是鴻儒碩學所作之註解,錯誤也是難免的。至於學術修養稍差的學者為古書所作之註解,謬誤之處就更多了。今人的注釋翻譯,亦是很難十全十美。我國重要的古籍,注釋者往往有數家,乃至數十家之多。其中紛紜之處,屢見不鮮。我們要評斷是非,擇善而從。古書流傳到現在,幾經傳刻,傳刻中的訛誤現象,在先秦、兩漢典籍里是大量存在的客觀事實。有些訛誤,學者們已經辨識出來了,有些還需進一步去研究發現。只有這樣,才能還古書之真面目。我們無論是要正確地理解古書,發現前人說解中的錯誤也好,還是要進一步發現古書傳刻中的訛誤以還歸古書之本來面目也好,都需要有一定的工具,一定的準則。俞氏根據古書說解和古書傳刻中存在的實際情況,概括出八十八例,儘管這八十八例的提出還不盡科學準確,有些地方尚需進一步分析、補充、修正,但是卻為我們提供了一系列的訓詁準則。我們執俞氏所列八十八例去閱讀古書,整理古籍,對古書中存在的問題,不僅能知其然,而且還能知其所以然。同時,《舉例》所揭示的一系列訓詁準則,還可以啟發我們如何去發現問題及如何去解決問題,解決了研讀古書、整理古籍如何“入手”的問題。總之,《舉例》一書是我們深入研讀古書,整理古籍很有用的入門書,這部入門書可以起到鑰匙的作用。這是《舉例》超越前人的一個方面。
2、解決了訓詁學上的許多疑難問題
中國古代文化典籍,尤其是儒家經典,從漢代起就得到統治者的高度重視,從而也受到了學者們的青睞。歷代為之作注者不乏其人,且大師輩出。然而後人讀古書,很難處處皆得古義。對於古書的說解仍然有許多問題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諸子之書,古代注釋者不如儒家經典那樣眾多,疑義之處自然更多一些。而且古書因傳刻而致誤者在經史子集中都是大量存在的客觀事實。有些問題,雖經清代訓詁學家尤其是以王氏父子為代表的乾嘉學者們進行了艱苦、認真的研究、校正,但是存在的問題也未能揭示無遺。俞氏繼承了王氏父子的傳統,在揭示古書說解和古書傳刻方面存在的問題上都做出了重大貢獻。俞氏在著《舉例》之前,先仿《經義述聞》做《群經平議》,仿《讀書雜誌》作《諸子平議》。然後在此二書的基礎上,參考顧炎武、錢大昕、段玉裁尤其是王氏父子的學術成果作《舉例》一書。《舉例》是對《群經平議》和《諸子平議》二書中的精華部分高度的歸納、概括,有些地方還補充、修正了《群經平議》和《諸子平議》二書中的不足。透過《舉例》一書,我們可以窺見俞氏在訓詁實踐上取得的巨大成就,可以發現俞氏破千古疑難之處。俞氏在古書說解和古書校勘方面的獨到精闢的見解在《舉例》中都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舉例》一書,駁正前人說解的謬誤之處俯拾皆是,就連俞氏師法的毛亨、鄭玄以及俞氏神往的高郵王氏父子學說的不足之處,也在俞氏的駁正之列。駁正前人說解中的謬誤,在《舉例》中占有主要成分。有許多問題,俞氏都能較為客觀地給予新解;有些問題,前人已經揭示出來了,但是研究的不深入,解決的不徹底,俞氏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解決。如《國語·晉語》:“若無天乎,雲若有天,吾必勝之。”王念孫認為“雲”字當在“若”字之下,“若無天乎”為一句,“若雲有天”為一句。俞氏認為王氏的說法是對的,但是還不夠完全。俞氏根據《廣雅·釋詁》:“雲,有也”和《公羊傳·文公二年》:“大旱之日短而雲災,故以災書;此不雨之日長,故以異書也。”中的“雲災”、“無災”相對為文的例子,認為“若雲有天”應作“若雲天”,因為“雲”、“有”二字義同而誤衍“有”字,傳寫又誤倒,結果變成“雲若有天了”(見卷五·五十二《兩字義同而誤衍例》)。
以上是俞氏補充前人學說的例子。這種情況在《舉例》中占有一定的比重。還有一些問題,前人視而不見,未能發現,俞氏首次大膽地提了出來,並作了新穎的解釋。這些問題的提出與解決雖然不一定都能成為千古定論,但是對我們還是有很大的啟示的。如《詩·文王有聲》:“既伐於崇,作邑於豐。”俞氏按:“下‘於’字乃語詞,上‘於’字則‘’之借字也。《史記》載虞、芮決獄之後,明年伐犬戎,明年伐密須,明年敗耆國,明年伐邘,明年伐崇侯虎而作豐邑。是伐邘、伐崇與作豐邑事適相連,故詩人詠之曰:‘既伐邘崇,作邑於豐。’也。作‘於’者,古文省,不從邑耳。今讀兩‘於’字並為語詞,則下句可通,上句‘既伐於崇’,文不成義矣。”(見卷一·二《上下文同字異義例》)。
總之,《舉例》一書在解釋、校正古書方面精闢獨到的見解觸目皆是,真是妙義紛呈,接之不暇。有許多優秀的研究成果還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借鑑、吸收。
3、在訓詁方法上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
《舉例》一書在訓詁實踐活動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書中許多獨到精闢的見解,讀了之後令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覺。《舉例》之所以取得如此高的成就,是和俞氏運用了較為科學的治學方法和原則分不開的。俞氏在《舉例》一書中所運用的治學方法和原則,對於我們今天從事訓詁實踐和古籍整理仍然具有重大的啟示。
俞氏在他的另一部學術名著《群經平議》序中說:“嘗以為治學之道大要有三:正句讀、審字義、通古文假借。……三者之中,通假借為尤要。”俞氏治經、史、子、集,基本上都是按照這樣的原則和方法進行工作的。俞氏治學,總的說來,就是先從正句讀(包括校正文字)入手,以通古文假借為主要手段,以審明字義為主要目的,綜合併用多種方法。具體地說,俞氏在訓詁實踐活動中運用了如下的方法:
第一、根據辭例進行訓詁、校勘
所謂辭例,是指以語法規律和修辭手段為主的古人屬辭造句立言行文之例。《舉例》一書中所說的辭例包括的範圍很廣,除了本句的辭例外,還包括本句的上下文,本篇的前後文,與該書同時期或稍前稍後其它古書的相同或相近的語言現象,有時也包括上下文的文氣、語氣等方面。實際上這已涉及到語境方面的問題了。我們在《舉例》一書中常常會讀到諸如“恆言”、“恆例”、“恆語”、“常言”、“常語”、“上下文一律”、“與……一律”、“與上下文不倫”、“兩句不一律”、“古人文法之變”、“不達古人屬辭之例”、“未達古人立言之例”之類的話。這些都是俞氏在《舉例》一書中運用辭例進行訓詁、校勘的地方。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俞氏對於語言的社會性已有了朦朧的認識了。
又如《詩·蓼蕭》:“既見君子,為龍為光。”前人解“龍”為“寵”,俞氏對此不以為然。俞氏認為這裡的“光”是“日”的意思。俞氏根據古書中存在的大量以“光”為“日”的例子和古書中一些借“日”比喻人君的修辭格式以及古代漢語中“變文協韻”的語言現象,斷定“為龍為光”就是“為龍為日”,意思是說遠國之君朝見天子,天子具有“真龍天子”的軒昂氣質(見卷一·十四《變文協韻例》)。又如《左傳·昭公十二年》:“殺獻太子之傅庾皮之子過。”俞氏根據古人稱謂之例認為此例應作“殺獻太子之傅庾皮之過。”(見卷三·二十九《變文協韻例》)。又如《左傳·隱公元年》:“有文在其手曰:‘為魯夫人。’”俞氏根據古人行文中有“曰”字則無“為”字,有“為”字則無“曰”字這一語言規律,斷定此句中的“曰”字是衍文(見卷五·五十二《兩字義同而衍例》)。
以上三例,前兩例是俞氏運用古人辭例解釋詞語,後一例是俞氏運用古人辭例進行校勘。
俞氏利用辭例進行訓詁、校勘,更多是聯繫上下文,比擬上下文文法以判斷正誤。如《大戴記·五帝德篇》:“暗昏忽之義。”俞氏認為原文應作“暗忽之義”,這樣才能與上文的“上世之傳,隱微之說”文法一律,因為“暗”、“昏”同義而衍“昏”字(見卷五·五十二《兩字義同而衍例》)。
第二、根據注文進行訓詁、校勘
我國古代主要典籍,大都有後人的註解,有些典籍,尤其是儒家經典,注釋者往往不止一家。注為解經而作,一定要與經籍原文相合。注有某字之解,古經籍原文必有某字。如果古經籍原文與注文不合,或注與注不合,則其中必有謬誤之處。學者如果將古籍原文注文進行比較,注文與注文進行比較,尋文究理,就可以根據注文校正經籍原文,也可以根據經籍原文校正注文,有時還可以根據注文校正注文。《舉例》一書在很多地方就是利用古書註解來進行訓詁、校勘的。如《荀子·仲尼》:“求善處大重,理任大事,擅寵於萬乘之國,必無後患之術。”俞氏說:“‘處大重,任大事’相對成文,‘重’下不當有‘理’字。楊注曰:‘大重,謂大位也。’亦不解‘理’字之義,是‘理’字衍文,蓋即‘重’字之誤而衍者。”(見卷五·五十三《兩字形似而衍例》)。
俞氏利用注文進行訓詁、校勘,有時也注意了其它古書中的注文與本文的關係,從而斷定本文的原文是什麼樣子。如《孟子·盡心上》:“施於四體,四體不言而喻。”俞氏認為“四體”二字不當重疊。《文選·魏都賦》劉淵林注,應吉甫《華林園集詩》李善注引此文均不重疊。俞氏主張據劉、李注文訂正《孟子》原文(見卷六·七十一《字以兩句相連而誤疊例》)。
第三、利用群書互證的方法進行訓詁、校勘
校勘學中有所謂的他校法。他校法,即以他書校本書。凡其書有采自前人者,則以前人之書校之;有為後人引用者,則用後人之書校之;其史料有為同時之書並載者,則以同時之書校之。不止校正古書文字可參考他書,就是訓釋古書文字辭彙,同樣可以參考他書。《舉例》中有許多地方就是運用群書互證的方法進行訓詁校勘的。如《周官·大司徒職》:“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俞氏說:“受與保同義。古語或以‘受保’連文,《士冠禮》‘永受保之’是也;或以‘保受’連文,《尚書·召誥》‘保受王威命明德’是也。使之相保,使之相受,文異而義同,皆謂使之互相任保,不為罪過也。杜子春及後鄭均未達斯旨。”(見卷一·十《兩句似異而實同例》)。
俞氏利用他書校本書,有時不只是從字面上著手,也有從語意上著手的。如《韓非子·主道篇》:“是以不言而善應,不約而善增。”俞氏說:“道藏本、趙用賢本‘不言’下皆有‘而’字,當從之。‘增’字乃‘會’字之誤。‘不言而善應’語本《老子》‘不約而善會’,亦即《老子》所謂‘善結無繩約而不可解也’。‘善會’猶‘善解’也。字誤作‘曾’,校者又讀改作‘增’”(見卷五·六十二《因誤字而誤改例》)。
第四、運用音韻知識進行訓詁、校勘
清代的訓詁學者,自從戴震提出“故訓音聲,互為表里”和“疑於義者,以聲求之;疑於聲者,以義正之”的理論後,訓詁學家們就都自覺不自覺地把古音學的知識運用到訓詁學方面來了。在訓詁實踐中大都運用了音韻這一國小“候人”作為主要的工具。尤其是以王氏父子為代表的乾嘉學者,更是很成功地運用“聲義互求”的原則進行訓詁實踐活動,在訓詁學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俞氏在此方面繼承了王氏父子的治學方法,吸取了前人關於古音研究的成果,解決了許多千古疑難的問題,無論是在解釋古書字義發明通假方面,還是在校正古書的訛誤方面,俞氏都廣泛地運用了音韻學知識,從而在訓詁實踐活動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論語·雍也》:“君子博學於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鄭註:“弗畔,不違道”。俞氏認為:“畔”即是“畔喭”,本是疊韻字,急言之則或曰“喭”,“由也喭”就是這種現象;或曰“畔”,亦可以“弗畔矣”就是這種情況。《詩·皇矣》中“無然畔援”中“畔援”即是“畔喭”的意思。《玉篇》引此作“伴換”,俞氏認為這是“古雙聲疊韻字無一定也”。《詩·卷阿》中的“伴奐而游矣”中的“伴奐”與“畔喭”、“畔援”、“伴換”都是同一個詞,只不過是字形無一定罷了 (見卷二·十七《語急例》和卷三·三十六《美惡不嫌同辭例》)。
可以看出,俞氏在這裡真正地做到了“引申觸類,不限形體”以聲求義了。
利用音韻知識發明古文通假,是俞氏書中用得比較普遍,比較廣泛的方法。如《尚書·微子篇》:“天毒降災荒殷國”,俞氏說:“《史記·宋微子世家》作‘天篤下災亡殷國’。篤者,厚也,言天厚降災咎亡殷國也。‘篤’與‘毒’,‘亡’與‘荒’皆疊韻,此以疊韻字代本字也 (見卷三·三十四《以雙聲疊韻字代本字例》)。
《舉例》在校正古書的訛誤,尤其是校正韻文的訛誤時運用音韻知識的地方也很多。如《大戴記·禮三本》:“天地以合,四時以洽,日月以明,星辰以行。”俞氏說“‘日月以明’,當在‘四時以洽’之上,自此以至終篇,皆兩句一韻也。”(見卷六·七十《上下兩句易置例》)。
第五、聯繫古字古語進行訓詁、校勘
俞氏治學,有一定的歷史觀點。他不僅看出古人屬辭造句之法與後人不同,並且也看出了記錄語言的符號文字的字型古今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俞氏在《舉例·序》中說:“夫自大小篆而隸書,而真書,自竹簡而縑素,而紙,其為變也屢矣。執今日傳刻之書,而以為是古人之真本,譬猶聞人言筍可食,歸而煮其簀也。”
基於以上的認識,俞氏能夠自覺地從古文字字形上考慮問題,能從《說文》等書所列的古文字字形入手來研究古書上的詞義、字義,發現傳刻上的訛誤。不只如此,俞氏也看到了有些“古語”,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棄置不用了,但是這些“古語”在古代漢語書面語中還一定程度的保留著,所以俞氏主張解讀古書要聯繫古語、古字。這些對我們今天進行訓詁實踐活動也仍有指導意義。《舉例》中的“不識古字而誤改例”和“不達古語而誤解例”,就是聯繫古字、古語解決了訓詁學上一些千古疑難問題。
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一般人都認為俞氏政治思想保守,學術思想也保守,說俞氏認為金文、甲骨文是不可信之物,因而摒棄金文、甲骨文不用,這種思想也影響了他的學生章太炎。通過分析《舉例》一書,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俞氏治學,早年摒棄金文、甲骨文大概是事實,可是俞氏到了晚年大概也認為金文、甲骨文、石鼓文是可信之物了。在“二字誤為一字例”中俞氏曾引用石鼓文“小魚”作“?”,《散氏銅盤銘》“小子”作“?”的例證來證明古書有二字合為一字的證據,並說“古鐘鼎文往往有兩字合書者”,這些都是俞氏晚年並不排斥金文、甲骨文的明證。
第六、根據古人引文習慣和古書傳刻習慣進行訓詁、校勘
古人引文,往往有其不同的方法;古人傳刻古書,也有其一定的習慣。後人因不明古人引文而對古書的理解產生疑義的地方不少,因不習古人傳刻的習慣而致使古書失真者甚多。俞氏充分地認識到了這一點,能從古人引文的方法和傳刻的習慣入手,來分析、發現古書中存在的問題。這一方法尤其是從古人刻書習慣入手分析問題的方法對於我們閱讀古書,研究、整理古籍是很有啟發的。《舉例》中有“重文作二畫而致誤例”、“重文不省而致誤例”、“闕字作空圍而致誤例”、“本無空圍而誤加空圍例”等,就是專門討論古書因傳刻的習慣與後人不同而出現問題的。這四例主要是用來說明校勘古書時應注意的問題。此外,《舉例》還有一些根據古人的風俗習慣和歷史事實進行校勘的例子。
總之,俞氏在訓詁實踐活動中既能借鑑、吸取前人的優秀成果和方法,同時又能別開生面地發明創造,碩果纍纍。通過俞氏的治學方法,我們可以看出俞氏治學是在語言的社會性原則、聲義互求的原則、歷史發展的原則和語境的原則下進行的。
除此之外,《舉例》中還有一些關於訓詁“純理論”的闡述,雖然是隻言片語,但對我們閱讀古書、整理古籍也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如俞氏說“不達古書之例,難以說經”、“博覽周秦古書,通於聖賢著述之體”、“蓋一經自有一經之旨,牽合他經為說,往往失之”、“學者當依本文體會,未可徒泥其辭”。同時俞氏主張解釋古書要推擬當時語氣,不要“拘文牽義”等等,今天看來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二)《古書疑義舉例》在語法學上的貢獻
在《馬氏文通》以前,傳統語言學在漢語語法研究方面較為系統,較為全面,又能概括出眾多語言結構規律,水平最高的,我們認為當首推俞氏的《舉例》一書。
《舉例》共有八十八例,其中有關古代漢語語法方面的就有二十多例,論及到了古代漢語中的詞法和句法兩方面內容。在詞法方面不僅有實詞方面的內容,也有虛詞方面的內容。實詞方面主要有實詞的次序問題,實詞的活用問題,實詞的省略問題,同義詞的復用問題。虛詞方面,討論了虛詞的復用問題,虛詞在句中的位置問題,虛詞的通用問題,虛詞在特殊句子中的省略問題。句法方面,《舉例》談到了句子的倒裝,句子的省略,反問句,意念上的遞進句和連動式。總之,《舉例》一書在語法方面是較為全面、系統的,在語法學研究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幾點:
1、明確地提出了實詞活用這一概念
詞類活用,主要是指實詞活用。關於實詞活用的問題,王氏父子在《讀書雜誌》和《經義述聞》中已有了一定的認識。王氏父子在說解古書時也充分地注意了這方面的問題。如《讀書雜誌》卷之一《逸周書·廣訓篇》:“力爭則力政,力政則無讓。”孔注認為:政者征伐之政。王念孫認為“政”與“征”同,力政,以力相征伐,與《吳語》“以力征一二兄弟之國”、《大戴記·用兵篇》“諸侯力政,不朝於天子”中的“政”即“征”相同。又如《漢書·楚元王傳》:“棺槨之麗,宮館之盛,不可勝原。”顏師古認為“原”為“本數”,王念孫認為“原”為“度、量”的意思,“不可勝原”即“不可勝量”。顏師古認為“原”為名詞,王念孫則解“原”為動詞。又如《經義述聞》卷十九《左忙·隱公六年》:“《商書》曰:惡之易也,如火之燎於原,不可嚮邇,其猶可撲滅!”杜預注“惡之易”為“惡之長”。王念孫認為“易”是“延易”之“易”,杜注“易”為形容詞,王念孫解“易”為動詞,在《讀書雜誌》和《經義述聞》中有許多地方王氏父子就是通過對詞類的區別來糾正前人對古書說解的不當之處的。可是正如楊樹達先生所說:“王氏父子雖心知其意,然未遑創立文法學之術語。” 到了《舉例》,就明確地提出了“實詞活用”這一概念來了。《舉例》中專有“實詞活用例”,是專門論述詞類活用這一語法現象的。該例主要講名詞活用為動詞的。從俞氏所舉之例的內容編排次序看,俞氏似乎發現了即使同是名詞用如動詞,也可以進一步分析為兩個小類。其中如《左傳·宣公六年》:“勇士入其大門,則無人門焉者”中的下一個“門”字和《左傳·哀公九年》:“門其三門”中的上一個“門”字屬於“純粹”的名詞用如動詞,而和像《公羊傳·莊公十二年》:“手劍而叱之”、《禮記·檀弓》:“子手弓而可”、《史記·司馬相如列傳》:“手熊羆,足野羊”中的“手”和“足”這種翻譯成現代漢語為“用……乾什麼”的帶有狀語性質的名詞用如動詞的詞活用現象是不完全—樣的,這一點對於我們現在進一步研究古代漢語詞類活用現象也是有啟發意義的。
2、對古代漢語中的省略現象作了更進一步的分析
古代漢語的省略問題,鄭玄早就注意到了,但是省略有幾種形式,哪些形式是常見的,哪些形式是不常見的,鄭玄並沒有作深入的探討。王引之在《經義述聞·通說下》中也涉及了省略問題,但分析也不夠深入、具體。到了《舉例》中就有了“蒙上文而省”、“探下文而省”。不只如此,俞氏還發現了反問句中虛詞省略的問題。在“反言省乎字例”中,俞氏說“乎者語之餘也,讀者可以自得之,古文簡質,往往有省乎字者。”如《尚書·西伯戡黎》:“我生不有命在天?”,據《史記》則句末有“乎”字。又如《呂刑》:“何擇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史記》:“何擇非其人?何敬非其刑?何居非其宜乎?”俞氏據此斷定《呂刑》也是省略“乎”字的反問句。
3、對前人揭示出的語法現象作理論上的說明
有些語法現象,前人已經注意到了,但只是羅列了一些材料,未能作進一步的理論分析、概括。俞氏在前人的基礎上補充了大量的材料,同時也試圖作進一步的理論分析、概括。如“以大名冠小名”這一古代漢語中的構詞法,王引之在《經義述聞》中就已經注意到了,俞氏對王氏揭示出的這—語法現象補充了許多例證,並且又作了進一步理論闡述。俞氏說:“《荀子·正名》:‘物也者,大共名也;鳥獸也者,大別名也。’是正百物,有共名、別名之殊,乃古人之文,則有舉大名合於小名,使二字成文者。如《禮記》言‘魚鮪’,魚,其大名;鮪,其小名也。《左傳》言‘鳥烏’,鳥其大名,烏其小名也。《荀子》言‘禽犢’,禽其大名,犢其小名也,皆其例(見卷三·三十一《以大名冠小名例》)。用現代語言學理論來分析,上古漢語這種特殊構詞法,即是“種類十屬類”的構詞法。諸如草芥(草為種類,芥為屬類)、魚鮪(魚為種類,鮪為屬類)、鳥烏(鳥為種類,烏為屬類)、禽犢(禽為種類,犢為屬類)這種特殊的構詞法,《舉例》不僅為王氏揭示出的現象補充了例證,而且進行了分析,並作了理論上的說明,比起王引之的《經義述聞》來,《舉例》顯然向前邁進了一步。
4、對連及之詞“之”的深入分析、認識
《舉例》中有“古書連及之詞例”,主要是討論古代漢語中的介詞與連詞的。俞氏在此例中說:“凡連及之詞,或用‘與’字,或用‘及’字,此常語也。乃有其語稍別,後人遂失其解者。”在此例中,俞氏列舉的連及之詞,除了“與”、“及”之外,還有“於”、“若”、“如”、“惟”、“之”等字。在這裡尤其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之”字作連及之詞說,具有很大的啟發性。俞氏說:“之字,古人亦或用為連及之詞。”俞氏舉了三個例子:《考工記》“作其麟之而”、《左傳·文公十一年》“皇父之二子”、《禮記·中庸》“知遠之近,知風之自,如微之顯”。這三個例子俞氏說“自來不得其解”。俞氏認為此句中三個“之”字均為連及之詞。知遠之近,就是“知遠與近”的意思;知微之顯,就是“知微與顯”的意思。“作其鱗之而”,就是“作其鱗與而”,即振起它們的鱗與頰毛的意思。而《左傳·文公十一年》“皇父之二子”中的“之”字,王力先生認為是介詞,並說這是傳統的說法。王力先生在《古代漢語·編後記》中說:“自《馬氏文通》起,‘之’字就被認為是介詞(介字),黎錦熙先生把‘之’認為是特別介詞。”郭錫良先生在電大《古代漢語》錄音講義中認為這種用法的“之”字應該是連詞,並說這種說法始於楊樹達先生 。認為這種用法的“之”字是介詞也好,是連詞也好,都有一個共同的來源,這個共同的來源,就是俞氏的《舉例》。《舉例》所說的“連及之詞”是包括“介詞”和“連詞”都在內的。這種歸類現在看來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當然,俞氏所舉的例證與王、郭兩先生所說的介、連的例證在本質上還是有差別的。此外,從“兩語似平而實側例”看,俞氏似乎對意念上的遞進句和連動式已經有了朦朧的認識。
(三)《古書疑義舉例》在修辭學上的貢獻
中國漢語修辭學的研究由來已久,早在春秋、戰國時代就已經萌芽了。到了清末為止,已經取得了輝煌的成就。我們認為,可以根據修辭學家們研究的目的不同,把中國古代的漢語修辭學分為兩派:一派是鑑賞派,一派是考古派。鑑賞派修辭學主要是討論修辭的性質、作用和修辭的格式、修辭的效果以及進行修辭活動時所應注意的問題。這一派修辭學很重視修辭理論的闡述。鑑賞派修辭學的特點是往往把對修辭的研究與文學批評聯繫起來,有許多講修辭的文章、著作同時又都是文學批評的名著,如曹丕的《典論·論文》,陸機的《文賦》,劉勰的《文心雕龍》以及後來嚴羽的《滄浪詩話》,李耆卿的《文章精義》,莫不如此。修辭效果的好壞,是文學批評的一個重要的方面,中國古代的修辭學與文學批評緊密地聯繫在一起,那是很自然的事。中國歷來就是一個尚文的國家,鑑賞派修辭學自然也就發展較快。我們說中國古代修辭學取得了輝煌成就,主要是指鑑賞派修辭學說的。
閱讀古書,就要讀懂古書,就要克服修辭上存在的問題。解決好古書中的修辭問題,也是訓詁學的一個內容,考古派修辭學是訓詁學中的分科,與訓詁學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我們也可以稱這一派為訓詁派修辭學。
訓詁派修辭學一般沒有專書,大部分散見於傳注訓詁書和筆記的訓詁學著作中。傳注派訓詁學家在訓釋古書時,遇到修辭方面的問題,隨文為之說解,鄭玄、孔穎達等人在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只是傳注派訓詁學家的修辭學大部分散在古書的註疏中,很不系統、全面,整理起來大有披沙揀金之難。我國古代的一些讀書筆記里也有不少涉及到修辭問題的,這些筆記談到修辭現象,大都是以隨筆的形式記錄自己的讀書心得,也都顯得不夠系統、全面。清代以前,在考古派修辭學上取得成就最大的,我們認為應該首推俞氏《舉例》一書。
修辭問題,在《舉例》中也占有較大的比重,涉及的內容是相當廣泛的。在《舉例》中有二十餘例是論修辭或與修辭有關的問題的。我們認為《舉例》一書在漢語文言修辭學上的貢獻有如下幾點:
1、《舉例》論述了一些前人未曾論述過的修辭格式
《舉例》論述了一些前人未曾注意的修辭格式。如“語詞疊用例”,似乎已意識到了古代漢語修辭中的排比句;“反言省乎字例”,涉及到反問;“一人之辭而加曰字例”,又涉及到了“設問”問題。其他如“繁簡”問題,“美惡同辭”問題,“虛詞變換”問題,都是前人很少注意的古漢語修辭現象。
另外有些修辭現象,前人已經注意到了,但是俞氏能從中發現問題,給人們以極大的啟示。如“語急例”講的是古人行文中因語急而省略語素的修辭現象。顧炎武在《日知錄》中已經注意到了這種現象,如“敢”為“不敢”,“如”為“不如”等,但是顧氏所舉之例可以從語氣上去認識,多數屬於“以正言為反言”的修辭現象。而從俞氏所舉的“袢”即“袢延”,“喭”即“畔喭”,“畔”即“畔喭”等例子看來,倒是能反映出古漢語中一字二音的語音現象,這已經超出了修辭學的範圍而涉及到音韻學的領域了。這實際上已開了章大炎“一字重音說”的先河,從中也可以看出語音與修辭的關係。
2、為考古派修辭學奠定了基礎
《舉例》一書,是考古派修辭學承先啟後的著作,它既是對前人考古派修辭學的繼承,又為後來考古派修辭學奠定了基礎。楊樹達先生的《漢文文言辭辭學》就是在《舉例》的基礎上有系統的增補、擴充。楊樹達先生是近現代國學大師,一生著述極為宏富。對於俞氏學說的發展也有重大的貢獻。楊氏曾作《古書疑義舉例續補》。論者以為在補充俞氏《舉例》的《古書疑義舉例派》著作中,當以楊樹達氏續朴》最為專精。除了《續補》外,楊氏又作《漢文文言修辭學》一書。據揚氏自序所說是對《舉例》中有關修辭部分有系統的擴充。對比俞、楊二氏之書,我們可以看出《舉例》對楊氏書的影響。
楊氏之書,主要討論了十五種辭格:⑴變化;⑵改竄;⑶嫌疑;⑷參互;⑸雙關;⑹曲指;⑺誇張;⑻存真;⑼代用;⑽合敘;⑾連及;⑿自釋;⒀錯綜;⒁顛倒;⒂省略。其中,“變化”中的“協韻”與《舉例》中的“變文協韻例”大致相同;“改竄”與《舉例》中的“古人傳述亦有異同例”、“古人引書每有增減例”大體一致;“參互”中的“互備”與《舉例》中的“參互見義例”相同;“參互”中的“舉隅”又與《舉例》中的“舉此以見彼例”、“因此以及彼例”、“古人行文不嫌疏略例”有很大的關係;“代用”中的“以大代小”、“以小代大”分別與《舉例》中“以大名代小名”、“以小名代大名”相同;“曲指”中的“稱名之曲”,“代用”中的“以事代人”又與《舉例》中的“稱謂例”有共同之點;“合敘”、“連及”與《舉例》中“兩事連類並稱例”、“因此及彼例”、“古人行文不嫌疏略例”又有較為複雜的關係;“錯綜”中的“組織”與《舉例》中的“錯綜成文例”大體相同;“顛倒”中的“句末韻”,與《舉例》中的“倒文協韻例”相同;“句的顛倒”與《舉例》中“例句例”大體相似;“省略”中的“承上省”、“探下省”與《舉例》中的“承上省”、“探下省”相同;“省句”中的“承上省”與《舉例》中的“文具於前而略於後”相似;“語急省”又承用了《舉例》“語急例”中“語急”這一術語。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楊氏書中所列諸辭格除了“誇張”、“自釋”、“存真”外,其餘大都與《舉例》有著淵源關係。《舉例》所揭示的一些辭格,楊氏大體上都接受了,有些地方楊氏幾乎移錄了《舉例》中的全部例證。楊氏對於辭格進一步細分,也往往是受了俞氏的啟發,說楊氏書是在俞氏書的基礎上有系統的擴充,是符合歷史事實的。
3、為後人研究修辭學提供了大量的有用材料
俞氏之書,向以材料豐富著稱,在修辭學方面亦是如此。郭紹虞在評《舉例》一書的修辭學價值時說:“所論辭格,分析較繁,例證亦多,實是研究古修辭學的一部重要著作。”俞氏之書,每立一說,都佐有大量的例證。後來研究古代漢語修辭學的無不從中取例,這就大大方便了對古代漢語修辭學進一步研究工作。楊樹達的《漢文文言修辭學》就有很多地方大量引用了《舉例》中的例證。《舉例》還有一些修辭學方面的材料很值得我們借鑑、利用。
俞氏之書,不是為語法學寫的,但它對語法研究有著很大的貢獻;俞氏之書,也不是為修辭學寫的,但它在修辭學研究方面同樣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無論是語法問題,還是修辭問題,都是屬於古人“屬辭之法”、“立言之例”的範疇,都是屬於“辭例”方面的問題。前面說過,清代以前訓詁學家,在研究古書,注釋古籍時,一般只是隨文而釋,發現問題,尤其是發現語法、修辭方面的問題時,只是隨文說解一下而已,很少有人作規律上的歸納、概括。即使有人在這方面有所成就,大多數都是為了賞析古書提供方便,從文學上著眼的人多,從語言學上著眼的人少。到了清代,顧炎武在《日知錄》中已經透露出研究古人“屬辭之例”的端倪。到了乾嘉時期就有人主張研究古人屬辭之例了。著名學者戴震首倡要研究古人的“屬辭之法”,後繼者王引之親自為之實踐,《經義述聞》已經從《經傳釋詞》只是採用“從上下文考察,據辭例研究”的方法研究虛詞而變為有意識地研究古人屬辭之例了。《經義述聞·通說下》列舉了訓詁準則十二條,有關古人屬辭之例的就有五條。古人辭例的研究,由戴震首倡,王引之第一個為之實踐,到了俞氏《舉例》中有了一個出色的總結。俞氏《舉例》受到了學者們的高度評價,這和他在古人屬辭之例方面進行了努力探索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分不開的。
二、《古書疑義舉例》的不足
俞氏《舉例》一書,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訓詁學史占有重要的地位。《舉例》自刊行之後就引起了學者們的高度重視,並且享有崇高的聲譽。《舉例》一書不論是在語法學、修辭學方面,還是在訓詁、校勘方面,都可以說是清代訓詁學方面的集大成著作。但是以今天的語言學眼光看來,《舉例》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高度的理論概括
中國傳統的訓詁學,雖然在訓詁實踐活動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卻忽略了訓詁理論的研究。清代訓詁學家可謂在訓詁學上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仍然沒有跳出考據學的圈子。所以清代的訓詁學家們也大都是考古之功多,概括之功淺。俞氏雖然對訓詁學理論有隻言片語的闡述,但遠遠不能算是理論上全面、系統的概括。即使是俞氏豐富多彩、靈活多樣的訓詁方法、原則,也得在俞氏的研究成果中通過披沙揀金才能歸納、概括出來。所以我們認為,儘管《舉例》一書在訓詁實踐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理論闡述上終嫌俞氏做得不夠。
(二)編排體例不盡科學
《舉例》一書的編排體例,俞氏主觀上是要做到“以類相從”。可是,由於認識上的局限,事實上俞氏未能做到這一點,並且有的地方還顯得有點混亂。例如從卷五開始,《舉例》主要是有關校正古書傳刻訛誤和糾正前人對於古書說解中的乖剌現象。這兩種現象,顯然是兩類不同性質的問題,而俞氏卻把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東西錯綜地編排在一起了。“不識古字而誤改例”應屬校正訛誤的問題,“不達古語而誤解例”、“兩字一義而誤解例”等屬於古代漢語詞義訓釋的問題,而俞氏卻把它們都“以類相從”地編排在一起,而在後面又安排上了“兩字平列而誤倒例”、“兩文疑復而誤刪例”,這就顯得編排體例有些混亂。又如前四卷(也就是例一至例五十一),主要是關於古人屬辭造句之法的問題,在這裡語法和修辭占有主要的內容。以現代的學術眼光來看,語法和修辭有著密切的關係,但是這二者畢竟是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問題。語法主要是講句子通不通的問題,修辭主要是講句子用得好不好的問題。可是在陳望道先生的《修辭學發凡》問世以前,人們對於語法和修辭的概念與界限的認識大都是含混不清的。由於俞氏對於語法、修辭的認識不夠十分清楚,所以在編排上也就把這兩方面的東西錯綜地編排在在—起了。再如,《舉例》中也有一類之中歸類不當的地方,如在“倒句例”中收了不少屬於倒字問題的例子;“上下文異字同義例”中既有通假字的問題,也有古今字的問題,還有同源字的問題。此外像《楚辭》“吉日兮辰良”這條例證,俞氏將其歸入“錯綜成文例”,實際上這是屬於“倒文協韻例”的東西。總之,《舉例》一書編排混亂的地方是很多的。
(三)有一定程度的復古、保守思想
俞氏的復古、保守思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待語言發展的問題上,一是為聖賢諱的做法上。
古人的語言,由於時代的發展,有些語法、修辭現象被淘汰了,甚至有些語法、修辭現象,即使是在古代,也是對語言運用的一種反動。俞氏對此不但不用批判的眼光去看待它,反而認為這是“古人文字之奇”,並且認為後人按正常的,合乎語言發展的語法形式、修辭手段去表達同樣的內容是“不及古人語妙”。如在“倒句例”中,俞氏認為《史記·樂毅傳》“薊丘之植.植於汶湟”這種費解的句子是古人“語妙”的表現,而認為宋人所說的“夷門之植.植於燕雲”這種符合語言發展規律的句子與《史記·樂毅傳》中句子相比,是“今人不及古人語妙”。又如《左傳·襄公二年》中“以索牛馬皆百匹”、《禮記·玉藻》中的“大夫不得造車馬”、《論語》中的“沽酒市脯不食”等句子,本來屬於古代文人割裂語言的“並提”修辭方式,俞氏認為這些都是從一而省的句子,並且說“使後人為之,必一一為之辭。……此文之所以日繁也。”由此可知,俞氏是誤認為後來語言的精密化是“日繁”的表現;是不如“古文筒質”。又如《管子·權修篇》中的“凡牧民者”一段,俞氏加按語說:“此一段之中疊用‘凡牧民者’句,文繁語復,使今人為之,則芟剃者過半矣。”實際上,《管子》之文的“文繁語復”正是《管子》語言精密化的表現。後人為文,也是要力求表達準確、精密,該詳細表達和著重說明的地方,也是不惜筆墨的,不一定會像俞氏所說的要“芟剃過半”的。俞氏的復古、保守思想是受時代局限和階級局限的。這一局限,在《舉例》說解古書詞義時也有體現。如《論語·微子》中的“四體不勤,五穀不分”,本是丈人責備子路之語,而俞氏為了替儒家先聖先賢辯護,而解“不”為語詞,認為此句是老農自我解釋。
(四)個別結論有欠妥之處
《舉例》一書,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同時又能大膽創新,所以該書有好多精闢獨到,破千古疑難的見解。然而,《舉例》一書,由於牽涉面太廣,加之俞氏在治學方法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同時俞氏本人又自信太過,有時又難免流於武斷。在《舉例》中疑所不當疑,當疑而不疑者也有不少。綜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參以己見,我們認為《舉例》個別結論欠妥之處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有因不懂古人辭例而致誤者
前面我們說過,俞氏在古人“屬辭之法”、“立言之例”方面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在古代漢語語法學和古代漢語修辭學方面都有著重大的貢獻。但是,《舉例》講到語法,講到修辭,也不是全面地研究古代漢語的語法、修辭,主要是研究古代漢語中特殊的語法、修辭現象。即使是古代漢語中的特殊的語法、修辭現象,俞氏也未能揭示無遺。一些非常重要而又特殊的語法、修辭現象,俞氏也未能作深入地體會。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俞氏對古書的訓釋成果。如《老子》第六十一章:“或下以取,或下而取。”俞氏認為“或下以取,或下而取”兩句文義無別,殊為可疑。當作“或下以取小國,或下而取大國”(見卷六·七十二《字以兩句相連而誤脫例》)。實際上,上一“取”字乃是取人、攻取之義,下一“取”字乃是見取、被取之義,這是主動與被動之分。俞氏因不知主動、被動之分,而對此句的解釋出現了錯誤的結論。
古代漢語和現代漢語一樣,也存在著方言的差別。古代漢語,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歷史範疇,在這一寬泛的歷史範疇里,古代的語言也是逐漸發展變化的。對於這些,俞氏雖然也有所認識,但在具體的訓詁實踐中有時又忽略了這些,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舉例》某些結論的準確性。如在“也邪通用例”中,俞氏認為《論語》中的“子張問十世可知也”、“井有人焉其從之也”、“豈若匹夫匹婦之為諒也”、“事君以禮,人以為諂也”等,“也”字均讀為“邪”。實際上,“邪”為南方語氣詞,表示疑問,春秋、戰國時期多用於南方,如《老子》、《莊子》書中多用之。《論語》、《孟子》等北方著作不用“邪”。而以“與”作為疑問語氣詞。“邪”作為疑問句語氣詞在北方使用,是漢代以後的事。到了《顏氏家訓·音辭篇》,就有北方人呼“邪”為“也”的記載了。俞氏不知“邪”與“也”的方言差別及歷史發展的分合關係,而認為《論語》中的“也”應該如“邪”,顯然是不夠準確的。
2、因不明古音而說解致誤者
在《舉例》一書中,俞氏特別注意古書中有關古文假借這方面的難句,在發明古文假借方面,俞氏仍然走王氏父子“因聲求義,不限形體”的路子。可是由於俞氏的學術修養,尤其是在古音學方面的修養遠不及王氏父子,俞氏在發明古文假借時又往往缺乏足夠的證據,所以後人多用濫用古音假借對俞氏學說進行批評。俞氏書中確實有因濫用通假和由不明古音而說解不當之處。如《禮記·曲禮》:“為大夫累之”。俞氏解釋說:“累之,猶解之也。”(見卷二·十七《語急例》)。累、解是否同義姑置不論,即是“累解本疊韻字”的說法也是不能成立的。“累”字上古屬來母微韻,中古屬來母紙韻;“解”字上古屬見母錫韻,中古屬見母蟹韻。今音二者差別更是很大。無論是上古音,還是中古音、現代音,“累”、“解”都不是疊韻字。俞氏所謂“‘累’、‘解’本疊韻字,不知是從何談起的。又加《夏小正》:“黑鳥浴”。本來是以“浴”字代“俗”字,而俞氏又展轉為說,認為“習”、“俗”雙聲,是以“俗”代“習”,字又由“俗”誤為“浴”(見卷三·三十四《以雙聲疊韻字代本字例》)。俞氏之說失之迂曲。
3、因不懂古字、古語而說解致誤者
俞氏訓釋古書,能從古字、古語方面考慮問題,這對後人解讀古書有很大的啟示。但是古字、古語究竟如何,俞氏有許多地方也只是一個大致的推測。有些地方,俞氏的理解也還不盡科學。如在“不達古語而誤解例”中,俞氏列舉了十六條古語作為示例,其中就有六條受到了後人的批駁。如對“斟愖”、“比要”、“窶數”、“??”、“謑詬”等的解釋就未能被後人普遍接受。又如古文“位”、“立”同字,這是事實,但是《論·衛靈公》:“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中的“位”、“立”,俞氏認為是異文 (見卷一·一《上下文異字同義例》),就沒有得到公認。人們倒認為俞氏說的“不與立”即“不與位”,言“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之祿位”不如朱熹說的“不與之立於朝廷”更為確切。
4、因不辨古書真偽而致誤例
辨認古書的真偽,是能夠準確進行訓詁實踐的前提。《舉例》中有一些錯誤,是俞氏不辨古書真偽而造成的。如《莊子·胠篋》:“故田成子十二世有齊國”。《釋文》:“自敬仲至莊子,九世知齊政,自太公和至威王,三世為諸侯,故云十二世。”俞氏認為本文當作“世世有齊國”。也就是自田成子之後世有齊國。俞氏的理由是:自田成子到莊子著書時代只有九世,後人追數從敬仲算起 (見卷五·六十五《重文作二畫而致誤例》)。根據《史記·田敬仲世家》和《竹書紀年》自田成子至王建實是十二世。俞氏不知《胠篋》是後人偽造,並非莊周作品,而誤以為“十二世”應是“世世”的傳寫訛誤。又如俞氏以《文子》這部偽書為依據去校正《淮南子·俶真篇》中的“勢力不能誘也,辯者不能說也,聲色不能淫也,美者不能濫也,智者不能動也,勇者不能恐也”一段,也沒有說服力。
總之,《舉例》一書,有許多獨到精闢的見解,也有欠妥之結論,這是我們在利用此書時應該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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