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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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目錄

第一編 禁止歧視種類的理論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禁止的種類
第一節 年齡歧視
第二節 性別歧視
第三節 長相歧視
第四節 身長歧視
第二編 禁止歧視立法建議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歧視法(草案)學術建議稿
第二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歧視法(草案)》學術建議稿的說明
第三編 禁止歧視立法
第一章 國際公約1958年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
第二章 國家和地區的立法
第一節 美國
1.1967年反對就業年齡歧視法
2.1991年民權法
第二節 德國
一般同等對待法
第三節 歐盟
1 種族與民族平等指令(2000/43/EC)
2 就業框架指令(2000/78/EC)
3 男女平等指令(2006/54/EC)
第四節 加拿大
加拿大人權法
第五節 日本
1 關於確保雇用領域男女具有平等機會及待遇等的法律(一九七二年七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一十三號)
2 勞動標準法(一九四七年法律第四十九號)(節選)
3 有關確保僱傭領域男女機會均等及待遇等的法律實施規則(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勞動省令第二號)
第六節 中國台灣地區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七節 中國香港
性別歧視條例(節選)
第四編 禁止歧視案例
1 王勇、陳青松、李紅卒訴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糧王紅光店對非公務員收取高額就餐費案
2 蔣韜訴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錄用行員規定身高條件案
3 張家祥等訴蛾眉山市峨眉山風景旅遊管理委員會對外地消費者收取4倍於本地消費者票價案
4 李東照、任誠宇訴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橫幅侵犯其河南名譽權案
5 張先著訴安徽省蕪湖市人事局錄用公務員拒絕B肝病毒攜帶者案
6 曹兵、王金山訴海南省公安廳錄用人民警察規定身體健康條件案
7 黃永頎等7人訴成都空氣壓縮機廠破產清算組剝奪女性職工破產安置方案選擇權案
8 周香華訴中國建設銀行平頂山市分行強制女性職工55歲退休案
9 楊世建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拒絕35歲以上公民報考公務員條件案
10 廖成堃訴成都市武侯區民政局拒絕對不滿22周歲的男性婚姻登記案
11 何青志、諶登蘭訴重慶鋪金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劉豐雲、劉定紅道路交通事故別戶籍人身損害賠償案
12 張蓉訴中國××銀行××分行拒絕向殘疾人發放房屋按揭貸款案
附錄1995一2005年上海市和成都市報刊廣告要求勞動者與崗位職責無關的條件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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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反歧視法( Anti-Discrimination Law)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伴隨著公民權利運動( Civil Rights Movement)蓬勃發展出現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20世紀70年代以來, 北美和歐盟等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法學院增設反歧視法、性與法、婦女與法、兒童權利法、老年人權利法、殘疾人法、精神病人法、愛滋病與法等人權法課程, 體現了當代法律制度從近代強調保護所有人的權利, 拓展到保護特定( 弱勢) 群體或個人平等享有所有人的權利的趨勢, 體現了人權法從最初的強調保護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權利, 到現在全面保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平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發展變化。
歧視滋生社會的緊張、排斥和對立。禁止歧視是消除這些不和諧社會因素, 並為每一個社會成員創造平等機會的法律保障。在勞動就業、教育和公共服務中實現社會的平等與公平需要依靠法律手段,禁止歧視為其必要法律手段已成為法律理論界的共識。在反映法律理論最新研究成果的法與法律理論國際叢書( The International Library of Essays inLaw and Legal Theory)中,①二卷本的反歧視法(Anti - Discrimination Law)與憲法、刑法、契約法、公司法、行政法、商法、訴訟程式、稅法、環境法、人權法、國際法等其他法律學科的一卷本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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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下研究的是上海市和成都市從1995年到2005年的11年間用人單位在報刊招聘廣告中對勞動者設定與崗位職責沒有任何關係的性別、年齡、長相、身長等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條件。上海市是中國東部和全國經濟及社會最發達的地區,也是全國外地勞動力最集中的地方之一;①成都市是中國西部經濟及社會最發達的地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的條件在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中具有代表性。②這兩個城市的用人單位在招聘廣告中對勞動者性別、年齡、長相、身長等條件的要求,不過是中國經濟及社會發達地區勞動就業歧視實際情況的一個縮影。從法理學來看,就業中被法律禁止的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構成法律歧視。性別歧視是基於群體——對女性群體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年齡歧視、長相歧視和身長歧視則是基於個體——對自然人的某些共同特徵的不合理的差別對待。進一步講,年齡歧視的原因在於一般人達到一定年齡時的生理及其功能的發展水平出現的差異,長相歧視在於自然人的面部五官的比例及其和諧的多元,身長歧視則是自然人的人體生理長度的不同。以上4種差別對待的理由的共同特點——自然人不可改變的、與生俱來的固有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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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周偉,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主攻憲法、行政法和反歧視法。曾供職於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德國MAX-PLANCK比較公法與國際法研究所、美國Yale大學法學院、Temple大學法學院和挪威Oslo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曾代理身高歧視、B肝歧視、性別歧視和生命歧視(重慶同命不同價)等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平等、自由與反歧視的公益訴訟案件。主要代表作有:《憲法基本權利司法救濟研究》、《各國立法機關委員會制度比較研究》、《憲 法基本權利·理論·規範·套用》、《憲法的解釋的方法與案例研究:法律詢問答覆的視角》、《德國行政法》(譯著)、《法庭上的憲法:平等·自由與反歧視的公益訴訟》(合著)、《中國的勞動就業歧視:法律與歧視》(合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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