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的法

原生的法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作 者:徐曉光 著
出 版 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0-1-1
版 次:1
頁 數:348
字 數:300000
印刷時間:2010-1-1
開 本:大32開
紙 張:膠版紙
印 次:1
I S B N:9787562035916

內容簡介

本書共七章。第一章“法岩”與“埋岩”,探討了口承法律文化下黔桂邊界苗族侗族地區作為“先例”的埋岩;第二章誦唱與口頭傳承,探討了黔東南苗族口承習慣法中的訴訟與裁定,苗族口承法狀態下的糾紛解決與程式設定及黔湘桂邊區侗族社會的口頭“普法”形式;第三章文化場域與文化符號,探討了侗族習慣法訂立與實施的文化場域及苗族口承習慣法中的文化符號等問題;第四章“活法”與處罰法,通過田野調查探討苗族“罰3個100”在村寨社會的功能,“涉牛”案件引發的糾紛及其解決,苗族婚姻習慣規則與國家法實施情況等問題;第五章生產與生計法,根據田野資料研究黔東南苗族村寨“田邊地角”的土地糾紛及其解決途徑,水火利用與災害預防習慣法規範,苗族侗族傳統林業保護規範及與國家法的契合等問題;第六章“範本”與村規民約,通過對村規民約的收集探討了新型“村規民約”的性質與範本,國家法在新型“村規民約”中的體現及繼承傳統習慣法的內容:第七章契約文書與林業法,根據民族志和契約文書資料探討明清時期對黔東南的皇木征派與林業經濟環境的形成,清代錦屏林業開發中國家法與民族習慣法的互動,村寨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及與國家司法銜接等問題,並通過黔東南東部八縣的田野調查探討當前正在進行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林權糾紛及其解決途徑等問題。本書是凱里學院黔東南原生態文化研究招標課題(2007YST02)“原生態的法:黔東南苗族侗族地區的法人類學調查”的全部內容。

作者簡介

徐曉光男,1958年生於遼寧省盤錦市。1982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日本語言文學系,獲文學學士學位。1988年西南政法學院中國法制史專業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畢業後留在該校任教,長期從事中國法制史和民族法學的教學與科研工作。2000年7月獲法學博士學位。1999年起在貴州民族學院工作,現為凱里學院副院長、教授、貴州省“原生態民族研究中心”主任、《凱里學院學報》主編、《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常務副主編、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學術帶頭人、貴州省省管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2003年獲“中國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提名獎。主要著作有《清代蒙藏地區法制研究》、《藏族法制史研究》、《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苗族習慣法的遺留傳承及其現代轉型研究》、《清水江流域林業經濟法制的歷史回溯》;合著合譯的著作有《法律多元文化視角下的苗族習慣法與國家法——來自黔東南的田野調查》、《苗族習慣法研究》、《羌族法文化研究》、《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教程》、《苗族法制史》、《法人類學基礎》等;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一百二十餘篇,編書多種。

目錄

總序
緒論
第一章 "法岩"與"埋岩"
第一節 無文字社會狀態下的一種"立法"活動--黔桂邊界苗族地區作為"先例"的埋岩
一、"埋岩"的一般情況
二、"埋岩"的範圍
三、"埋岩"的類型
四、"埋岩"是一種"判例"
第二節 "石頭法"的嬗變--黔湘桂侗族地區從"款石"、"法岩"到"石碑法"的立法活動
一、"款石":著重打擊"賊盜"的基本法律
二、"法石":作為"判例"的岩規系統
三、"石碑法":不同渠道法律的載體
第二章 誦唱與口頭傳承
第一節 歌唱與糾紛的解決--黔東南苗族口承習慣法中的訴訟與裁定
一、苗族"理詞"及其整理情況
二、"理詞"體現訴訟案件的解決程式
三、口承訴訟文化的特點
第二節 古歌--黔東南苗族口承習慣法的一種表現形式
一、法文化研究視野下的苗族古歌分類
二、古歌傳遞習慣法的歷史信息
三、古歌與其他口傳作品在習慣法傳承中的關係
第三節 看誰更勝一"籌"--苗族口承法狀態下的糾紛解決與程式設定
一、"籌"與訴訟程式設定
二、從一則家庭糾紛看理師裁定過程
三、苗族傳統訴訟程式設定的文化內涵
第四節 款詞與講款--兼論黔湘桂邊區侗族社會的口頭"普法"形式
一、款詞及其分類
二、約法款及其講款
三、款詞體現習慣法基本特徵
四、講款的過程和特點
五、款詞自身的特徵及講款的社會效果
第三章 文化場域與文化符號
第一節 鼓樓--侗族習慣法規範訂立與實施的文化場域
一、鼓樓的初始樣態與功能
二、作為民主議事和制定"約法款"的場所
……
第四章 “活法”與處罰法
第五章 生產與生計法
第六章 “範本”與村規民約
第七章 契約文本與林業法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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