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初狀態

初始狀態,是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里推出的社會契約的正義,“作為公平的正義”概念的核心特徵。在論證正義的基本原則時,提出了這個作為公平和無偏頗的立足點的特徵。

基本概念及內涵

初始狀態是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里推出的社會契約的正義,“作為公平的正義”概念的核心特徵。在論證正義的基本原則時,提出了這個作為公平和無偏頗的立足點的特徵。構想我們在初始狀態時,個人處於自由和平等地位,確認自己認同和實行社會與政治正義原則。初始狀態的突出特點體現在“無知之幕”:為了確保無偏頗的判斷,參與方被禁止了有關於自己的和社會與歷史環境的全部知識。他們不知道他們擁有的某些基本利益,也對有關心理、經濟、生理、和社會與自然的科學知識一無所知。提供給在初始狀態中的各方面前的是一個從社會傳統和政治哲學中提出來的關於正義的一些主要概念清單,然後讓他們在這些可選擇的清單里挑選出一個最合適的關於正義的觀念,這個觀念可以最有利地幫助他們建立最有效地追求他們基本利益和最後目標的條件。羅爾斯爭辯說,對於處於初始狀態的各方最合乎理性的選擇是正義的兩個原則。頭一個原則保證平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些權利與自由是保證自由與平等公民的基本利益和追求涵蓋廣闊領域的善的觀念所必需的。第二個原則是提供平等的教育與就業機會,以保證所有人能對權力和公職進行公平的競爭,並且,它還確保所有人,作為自由和平等的個人所需要的用以追求他們的利益和維護個人尊嚴的最低限度地實現各種目標(包括收入和財富)的通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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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羅爾斯

約翰·羅爾斯,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哈佛大學教授,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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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有:《正義論》、《政治自由主義》、《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萬民法》等。
羅爾斯是19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培養的許多學生現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學的重要人物,如:納格爾(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等。2、《正義論》

《正義論》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政治與倫理著作。作者是約翰·羅爾斯,初版於1971年,1997年與1999年出版修訂本。在該書中羅爾斯試圖用經過改良的社會契約論的方式來處理分配公正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理論被稱為“作為公平的正義”,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源於兩個:自由原則和差別原則。
羅爾斯最引以為傲的正義學說,是以洛克、盧梭和康得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論證西方民主社會的道德價值,反對傳統的功利主義,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對思想體系一樣;非正義的法律和制度,不論如何有效,也應加以改造和清除。他還認為正義與社會合作密切聯繫,並指出應當區別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和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
正義的原則來源於兩個原則:首先是自由原則,即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權利去將對等而基本的自由(例如政治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最大化;第二個是“差別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主要是處理物質、社會地位上的不平等。內容提及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將以下列的原則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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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處於最不利的地位的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b) 參與職位與工作的機會對所有人都是對等及開放的。
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有二:①每個人都有權擁有與他人的自由並存的同樣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種政治權利、財產權利。②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作如下安排,即人們能合理地指望這種不平等對每個人有利,而且地位與官職對每個人開放。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則,即如果制度是正義的,個人自願接受並能從中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就應當遵守這種制度。羅爾斯將法治稱為“形式正義”或“作為正規性的正義”,即對公共規則的正規的和公正的執行。
法律正是對理性的人所發出的公共規則的強制命令,目的在於調節人們的行為,提供社會合作的結構。而自由則是制度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總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聯繫的,不能將法律看作是為爭奪權益而制定的產物,而應將它看作是試圖實現正義原則而規定的最好的方針,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這種學說在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法學界引起了強烈反響,被認為在美國處於政治動盪的時刻,為自由主義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復興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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