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

(十)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新聞報導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外事管理工作;協調環境保護資金引進和項目管理工作。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監測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

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會議紀要〔2011〕4號檔案精神,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規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擬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和產業政策。
(二)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和相應的控制指標;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公布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三)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環境保護各項資金、基金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廢氣、廢水、粉塵、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和推廣清潔生產。
(五)監督管理全縣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恢復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六)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組織和協調實施全縣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七)制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縣管和地區環保局授權管理的開發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審查“三同時”建設方案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
(八)負責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申報工作;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負責監測網和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十)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新聞報導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二)擬訂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鑑定、推廣;負責專業人才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外事管理工作;協調環境保護資金引進和項目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及地區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督查、信息、保密、信訪、目標考核、計畫生育、安全保衛、消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幹部管理、勞動工資和人事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承擔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工作。
(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項目建設股(行政審批綜合股)
貫徹執行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責全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和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建設項目“三同時”方案審查和檢查;負責縣級審批和委託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開展建設項目調查,負責環境建設項目、生態建設項目、能力建設項目的編制、申報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單位行政審批項目的綜合審批工作。
(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污染固廢輻射管理股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及核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定污染防治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貫徹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推行清潔生產;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擬定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負責環境突發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參與並指揮環境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和環境事件損失評估工作;組織實施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協助做好生態示範縣、鄉創建工作;負責對全縣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及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套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申報涉輻射與核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編制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輻射事故應急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核與輻射環境管理規定的案件,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負責全縣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管理,監督管理廢棄放射源、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的收集、轉運及處理。
(四)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總量控制股(縣政府減排辦)
貫徹執行有關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擬定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規劃;負責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提出總量控制目標以及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負責污染物減排工作,擬定污染物減排計畫和規劃;對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實施通報、督辦、核查核算和考核;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環境統計工作,編制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負責污染源普查和數據更新工作。
(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法規宣傳教育股
宣傳貫徹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導和協調全縣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境保護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環境保護宣傳輿論工作,收集、分析、報告環境輿情動態;協調新聞媒體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宣傳活動,對重大環境事件進行採訪報導,負責組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地方性環境保護規劃、計畫;負責全縣環境保護規章的起草、論證和送審工作;負責辦理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工作;負責行政處罰審核工作;履行局行政複議機構職責,負責與局行政行為有關的行政複議及訴訟工作,辦理應由局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及行政賠償案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管理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暫使用事業編制,以後在縣級行政編制總額中逐步調劑到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5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下屬機構

(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監察大隊,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承擔全縣環境保護現場執法;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負責排污費的徵收和稽查工作及各種表冊的匯審,編制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參與對生態破壞事件和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及轄區內重大生態破壞案件的應急處理;負責監察人員的培訓等工作。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監測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7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貫徹執行《環保法》、《環境監測工作條例》、《環境監測規範》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轄區內環境常規監測任務;依法開展轄區內環境質量監視性監測、環境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性監測;承擔轄區內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污染防治設施檢查的監測和排污申報覆核監測工作;負責污染事件的調查監測,環境糾紛和生態破壞的技術仲裁;負責環境管理、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的環境監測工作;開展委託監測、環境監測技術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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