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藏品保管試行辦法

發文單位:國家文物局發文時間:1978-1-20生效日期:1978-1-20。

檔案屬性

發文單位:國家文物局發文時間:1978-1-20生效日期:1978-1-20

總則

第一條  博物館藏品是國家寶貴的文化財產,是博物館業務活動的物質基礎。必須加強博物館藏品的保管工作,充分發揮藏品的作用,以更好地為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服務。

第二條  博物館藏品必須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藏品應分為一、二、三級。對一級藏品應重點保管;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的藏品,在保管上應採取特別措施。

第三條  博物館對藏品負有科學管理、保護、整理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責任。保管工作要求做到:制度健全、帳目清楚、鑑定確切、編目詳細、保管妥善、查驗方便。

第四條  藏品保管是博物館一項經常的重要工作,必須健全崗位責任制。由館長分工負責領導,設立專門保管部門,配備專職人員並辦求穩定,加強隊伍的培養,保證必要的物質設備。

第五條  保管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守崗位,刻苦鑽研業務,努力做到又紅又專。

藏品接收

第六條  進館的文物、標本,必須注意蒐集原始資料,認真做好科學記錄,及時逐件填寫入館憑證或清冊,一併交保管部門接收。然後,由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分級。凡符合入藏標準的,應填寫入藏憑證,及時登帳、編目、入庫。各種憑證應裝訂成冊,集中保存。

第七條  鑑定小組由領導、業務人員和專家組成,負責對入館文物、標本進行認真鑒選。要求對文物、標本確定真偽、年代、是否入藏並劃分等級,做好詳細記錄。鑑定記錄應包括鑑定意見及重要分歧意見,由專人負責整理,專件存檔。

第八條  登帳

1.  總登記帳是國家的文化財產帳,應設專人負責,不得兼管藏品庫房。登記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規定的總帳格式,逐件、逐項用不褪色黑墨水填寫,字跡力求工整。如有訂正,套用紅墨水劃雙線,並由經手人在訂正處蓋章。總登記帳應妥善保存。

2.  藏品計件:單位藏品編一個號,按一件計算。成套藏品按整體編一個號(其組成部分可列分號),也按一件計算,在備註欄內註明其實際數量,以便查對。

3.  藏品計量單位:一律按照國務院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的《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稱方案》和國家標準計量局、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日《關於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用字的通知》辦理。

4.  藏品時代:歷史文物寫考古文化期或歷史年代,有具體年代的寫具體年代,並加注公元紀年。革命文物一律用公元紀年,具體年代不明的寫歷史時期。

5.  藏品現狀:應寫明完殘情況及重要附屬檔案等。

6.  藏品來源:寫直接來自的單位(人),並註明“發掘”、“採集”、“徵購”、“撥交”、“交換”、“捐贈”、“舊藏”等。凡出土文物,要寫清楚出土的時間、地點和發掘單位。革命文物要寫清楚與使用者或保存者的關係。

7.  總帳的藏品登記號,還應寫在藏品的適當部位或標籤上,並回注在入館憑證或清冊上。

第九條  編目、建檔

1.  必須建立藏品編目卡片。編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況的基本資料,是藏品保管和提供陳列、研究的重要工具。除填寫總帳的項目外,還必須填寫鑑定意見、銘記題跋、科學記錄摘要和流傳經歷等。編目文字必須準確、簡明,並附照片、拓片或繪圖。

2.  一級藏品要另行建立《一級藏品檔案》和《一級藏品簡目》。《一般藏品檔案》包括編目卡片、動態記錄等一切有關資料,逐件立檔。《一級藏品簡目》應上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和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格式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統一規定。

庫房管理

第十條  藏品應有固定、專用的庫房,專人管理。庫房建築及保管設備要求安全、堅固、適用、經濟。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事故,立即專案上報主管部門,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庫房要有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塵、防震的設備和措施,並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戰備措施。庫內及其附近,禁止存放易燃品及其他危險物品,庫房內保持整潔,嚴禁菸火。

第十二條  藏品在登帳、編卡後,要按科學方法分類上架。一級藏品、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的藏品,應設立專庫或專櫃收藏。

第十三條  凡藏品出入庫房必須辦理出庫、退庫手續,對數量和現狀,必須核對、點交清楚。

第十四條  嚴守庫房機密,建立《庫務日記》,非庫房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庫房。庫房一般不接待參觀。

第十五條  建立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堅決防止人為的損壞和沾污藏品。如有損壞,應及時報告,並嚴肅處理。

藏品保護

第十六條  積極開展藏品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對引起藏品自然損害的濕度、濕度、光線、塵埃、蟲害等,應經常進行觀察,詳細記錄;從實際出發,用傳統經驗及現代科學技術方法防止侵害,保護藏品。根據需要與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復、複製、標本製作和科學實驗等設施,培養專門技術人員,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活動。

第十七條  藏品修復時,不得任意改變其形狀、色彩、花紋、圖案、銘刻等。修復前要做好照像記錄,修復過程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藝過程等記錄。一級藏品的修復,必須經館長批准,由領導、民眾和專門技術人員共同制定修複方案,事後整理出修復總結,歸入一級藏品檔案。

第十八條  經常使用的一級藏品和容易損壞的藏品,應予複製。保密性藏品一般不得複製。複製品須加標誌,以免真偽混淆。

第十九條  因科學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須從藏品上取下部分樣品進行分析化驗時,由領導和技術人員會同保管部門共同制定具體方案。三級藏品由館長批准;二級藏品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批准;一級藏品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條  凡採用新的保護、修復技術方法,應先經過試驗,取得成效後套用。

藏品提用

第二十一條  館內需要提用藏品時,必須填寫憑證、經過批准,由使用部門負責保管。提取陳列的藏品,陳列開放後,要以確保全全為原則,具體制定陳列室文物安全保管辦法,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凡未辦完入藏手續的藏品一概不得提用。未陳列的藏品必須退庫。藏品退庫要按原憑證核對,辦清手續。

第二十二條  館外單位必須提用藏品時,一般應在館內進行,由有關保管人員參加,用後立即收回。如系一級藏品或保密性藏品,須經館長批准。凡藏品借出館外,必須辦理外藉手續,確保全全,按期歸還。一級藏品的外借,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凡調撥、交換藏品,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其中一級藏品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處理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非文物,既要慎重,又要主動,處理時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調撥、交換和處理藏品,必須辦理登記註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每季末及年終,對藏品總數及增減數字,要進行統計。年終統計數字及一級藏品的增減簡目,應上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和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  參考品、大量重複品和複製品應另行建帳,其有關資料要妥善保存。 一九七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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