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後研究人員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88號檔案《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於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報告的通知》精神和原則,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制訂本暫行規定,內容共二十五條,經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通過後試行。

目錄

第一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資格

第二章 申請手續和審批許可權

第三章 研究課題

第四章 工作期限

第五章 經費及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章 住房

第七章 工作分配

第八章 分級管理

第九章 附則

內容

第一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資格

第一條 凡新近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的優秀青年,均可作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考慮到近年獲得博士學位者年齡一般偏大,在試辦期間對博士後年齡要求可放寬到四十歲。

第二條 為了鼓勵人才交流,博採眾長,避免學術上的“近親繁殖”,建站單位培養的博士研究生,畢業後不得申請進本單位同學科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站”)。

第二章 申請手續和審批許可權

第三條 凡申請作博士後者,在完成博士論文之後,即可向本學科領域的建站單位提交申請書和兩位本學科領域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及其他證明檔案。申請者可以同時向幾個建站單位提出申請,但一經確定進站單位,應立即撤回向其他單位的申請。

第四條 建站單位的學術機構應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評議,經建站單位批准,擇優錄用。被錄用的博士後應填寫《博士後研究人員登記表》。建站單位將《登記表》、導師推薦信和博士學位證書的複印件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並報建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為保證博士後研究工作的順利進行,建站單位與被錄用的博士後可簽訂工作協定書,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及其他應遵守的事項。協定書的具體內容由建站單位自定。

第三章 研究課題

第六條 博士後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課題,在力求結合建站單位承擔的重點項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並徵求建站單位有關專家意見後,報建站單位領導批准。

第四章 工作期限

第七條 博士後在站工作期限一般為兩年,期滿後,必須流動出站或轉到下一個站。在不同的站流動總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第八條 博士後在站工作期間,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項目,由本人申請,經建站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離站。如在兩年內未能完成,可由建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適當延長時間。一般情況下,延長期不宜超過半年。

第九條 博士後在站工作期間,其表現不適於繼續做博士後研究工作時,建站單位可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勸其離站,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安排工作。

第十條 博士後在站工作期間,因病連續請假半年以上者,應終止其工作,待其恢復健康後,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安排工作。

第五章 經費及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博士後的日常經費,按每人每年一萬二千元的標準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按實有人數撥給建站單位,用於補助科研工作的經費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費用(包括工資、獎金,公費醫療、困難補助、探親、補貼等項費用)。用於科研工作的費用,一般不得低於博士後日常經費的百分之七十五。各建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對此款項的使用,有監督和檢查的權利。

第十二條 博士後的工資在第一個站工作期間暫按工資改革後講師(助理研究員)工資的最低標準發給,並按規定享受與建站單位正式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博士後可享受每月一百元的生活補貼,用以購買書籍、資料及交納博士後公寓的高額房租等。生活補貼費從博士後日常經費中支付。博士後終止本站工作的下一個月起,停止發放生活補貼。

第十四條 博士後在站工作期間,屬國家正式工作人員,應計算工齡。

第六章 住房

第十五條 博士後專用公寓僅供本站博士後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房租標準暫定為:二居室一套每月五十到六十元。管理辦法由各建站單位自定,或由博士後專用公寓的管理單位負責制訂。

第十六條 博士後分配固定工作後或流動到下一站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及時從專用公寓中遷出,接受博士後的單位應另行解決其住房。如占房不遷,將減少或取消該站招收博士後的名額。

第十七條 博士後流動期間,在建站單位落常住戶口。各地公安部門憑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出具的介紹信,為博士後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留學回國的博士只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八條 博士後的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隨本人流動,落暫住戶口。各建站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憑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出具的介紹信,辦理暫住手續。他們所需的定量供應商品,由當地商業部門按常住戶口的同類人員標準供應。子女上學問題,由當地教育部門按常住戶口同樣對待,給予解決。

第十九條 隨博士後流動的配偶如系國家正式職工,應由建站單位按借調人員安排適當工作,按照原工資等級標準發給工資,生活福利及獎金等則享受建站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博士後流動期滿安排固定工作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農村戶口)均由接受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憑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出具的證明辦理常住落戶手續。配偶如系國家正式職工,其工作應由用人單位負責安置,如有困難,則請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協助安排。

第七章 工作分配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離站時,建站單位應對他們的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及科研成果進行全面考核、評定,提出使用意見,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並抄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流動期滿的博士後,可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會同建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需要,結合本人志願安排工作,也可以根據用人單位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和條件應聘去工作,分配手續均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辦理。博士後如系現役軍人,其工作安排須通過解放軍總政治部。

第八章 分級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的科研工作和日常生活均由建站單位負責管理。各站要將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定期問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匯報。

第二十四條 各建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對本部門建站單位進行業務上的指導和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組織經驗交流,及時解決有關問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經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通過後試行,解釋權歸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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