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縣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

第七條經營者基本年薪是指企業經營者年度基本收入。 第十四條經營者的基本年薪由企業分月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十七條企業經營者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按基本年薪計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探索建立和培育高素質、職業化的企業經營者隊伍,合理確定經營者收入水平,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者管理水平,促進經濟效益增長,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縣人民政府授權縣經貿委直接監管的南昌縣國有企業。
第三條 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是依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經營業績和承擔的經營責任、經營風險,按年度確定並支付經營者薪酬的一種分配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南昌縣國有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副董和副經理的年薪按董事長和總經理年薪的70%計發。
第五條 推行年薪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考核指標體系科學、合理和便於操作的原則;
(二)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三)堅持年薪制與經營業績、經營責任掛鈎的原則;
(四)堅持穩步推進的原則;
(五)堅持年薪制與其它改革配套進行的原則。
第六條 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的生產經營正常,經營效益逐年有所增長;
(三)企業內部的基礎管理工作紮實,勞動工資、人事、考核、財務等各項規章制度健全;
(四)企業內部建立了自我監督、約束機制;
(五)企業能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近三年企業工資管理無違規行為。
第二章 年薪的構成
第七條 經營者基本年薪是指企業經營者年度基本收入。它根據企業經營規模、所承擔的責任、上年度本縣企業職工及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等確定。基本年薪不與企業經營業績掛鈎。
基本年薪標準的調整由縣經貿委根據本縣經濟發展狀況提出調整意見。
第八條 經營者績效年薪是指企業經營者在任期內按照年度實際完成的經營業績取得的浮動性年度效益收入。
績效年薪根據企業經營者的基本年薪、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等級以及企業經營難度調節係數綜合確定。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S、A、B、C、D、E六個等級。S級為100分以上、A級為99分-90分、B級為89分-80分、C級為79分-70分、D級為69分-60分、E級為59分-50分。經營者業績考核結果達到D級以上的(含D級),企業經營者可以獲得績效年薪;達到S級以上可以獲得特別貢獻獎。
企業經營難度調節係數是指根據企業經營的難易程度而對績效年薪進行調節的係數,其取值範圍在0.8-1.2之間,主要由企業職工年收入與全縣職工平均收入、資本金利潤率等因素加權計算確定。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與兌現
第九條 實行年薪制的程式:
(一)提出申請:每個考核年度的年初,由企業對照有關條件自主向縣經貿委提出實行年薪制的書面申請;
(二)確定基數:縣經貿委根據企業前三年發展水平、市場變化環境、企業發展變化的實際以及縣政府的經濟發展目標,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逐年增長的原則確定考核指標基數,與企業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三)組織實施:考核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企業進行自查評分,並提供以下資料報縣經貿委(需申報特別獎勵的同時進行);
1、要求兌現年薪的申請報告;
2、考核期內各項指標完成情況;
3、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後的企業財務決算;
4、考核期內“已上交稅收入庫憑據”複印件;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考核兌現;縣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批覆後兌現。
第十條 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
(二)當年實際上繳稅收總額;
(三)利潤總額(企業減虧視同利潤);
(四)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
(五)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經營業績考核計分
經營業績考核基本分值為70分,滿分最高為100分。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一)當年實際上繳稅收總額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企業經營者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2%,加1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2%,扣1分。
(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指標基本分為20分。企業經營者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0.5%,加1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0.5%,扣1分。
(三)利潤總額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企業經營者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2%,加1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2%,扣1分。
(四)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提高幅度指標的基本分為10分。企業經營者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1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2%,加1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2%,扣1分。
如有重大安全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制,不計入考核綜合計分。
第十二條 企業績效年薪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鈎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年薪為0;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1倍到1.5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1.5倍到2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2倍到3倍基薪之間;
綜上述考核計算的績效年薪再乘以經營難度調節係數即為最終的績效年薪。
第十三條經考核在S級(100分)以上的,按以下方式計提獎勵;
(一)分值在100~105分按企業實現利潤目標值超額部分的3%計提;
(二)分值在106~110分按企業實現利潤目標值超額部分的5%計提;
(三)分值在111分以上按企業實現利潤目標值超額部分的8%計提;
省市縣各級政府按相關規定給企業經營者的財政性類同獎勵獎金,仍撥付給企業,但企業要相應沖減計提的獎勵獎金。
第十四條 經營者的基本年薪由企業分月以現金形式支付。經營者的績效年薪和特別獎勵,經考核審批後按批准額的70%由企業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餘留部分轉為經營者的風險基金。
第十五條 企業經營者在任期結束、退休、崗位調整、辭職、辭退等時,當年績效年薪應在任期或離任審計結束後半年內兌現。審計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扣減企業經營者當年績效年薪。
第四章 年薪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列入企業成本,作為企業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特別獎勵可在企業稅後利潤中列支。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按基本年薪計算。
第十八條 未經縣經貿委同意,企業經營者不得在本企業領取年薪外其他任何收入,如在本企業領取年薪外的工資性收入或利用職權擅自給自己增加工資收入的,一經查實,考核部門應責令其全額返還,並視情節嚴重,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
企業經營者在子企業兼職的,不得在子企業領取薪酬。
第十九條 經營者的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納入勞動工資統計報表範圍。經營者在取得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獎勵後,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由本企業代扣代繳。
第二十條 經營者在任期未滿時無正當理由辭職的,其績效年薪和獎勵轉為風險抵押金部分,不予兌現。
第二十一條 縣經貿委定期對企業經營者的年薪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一)超過核定標準發放年薪的,將責令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並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給予通報批評。
(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弄虛作假的,將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並酌情扣減企業經營者的績效年薪。
第二十二條 縣經貿委隨時了解掌握企業的經營狀況,加強對企業的事中監督和預警措施,當發現企業因經營不善而導致國有資產減值時,應及時向經營者發出警告,並採取相應措施,以防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五章 風險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經營者的風險基金由縣經貿委建立專戶管理,並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利率計息。企業其他經營班子成員的風險基金由企業制定相應辦法並建立專戶管理。
第二十四條 風險基金的扣罰:
(一)因管理不善、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扣罰企業經營者累計繳納風險基金的60%-100%。
(二)考核或審計中發現企業經營者任期記憶體在潛虧、虛盈的,相應扣罰10%-59%的風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 風險基金在企業經營者離任審計結束後連本帶息一併結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企業之下的子企業經營者年薪收入由總企業制定考核辦法,並報縣經貿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職務消費管理辦法由縣政府另行制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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