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

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
(一)審理法律、法規規定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依照法律監督程式,審理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而又依法應由區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五)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受理賠償案件
(六)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七)開展區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協助主管部門管理區人民法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
(八)開展區法院司法行政工作,搞好裝備、槍枝彈藥等管理,加強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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