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建設工程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擴大政府採購規模,規範建設工程政府採購行為,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納入區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符合《北京市政府採購目錄》規定的範圍以內和限額標準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實施政府採購。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建設工程指市政工程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

第三條

區財政局是區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區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負責區政府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預算的審核、批覆和執行,政府採購方式的確定,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管,政府採購資金結算及對政府採購當事人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

第四條

政府採購預算的審核、批覆和執行。
(一)採購人在編制下年預算時,向區計委提出建設工程立項申請。區計委根據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區政府年度建設工程項目投資計畫,區財政局依據投資計畫做出年度預算安排,並納入部門預算,經區政府常務會審批,報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實施。區財政局自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區政府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覆到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自區財政局批覆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基層單位。
(二)採購人根據年度區政府工作安排和區財政局批覆,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草案,填寫《朝陽區政府採購立項表》,一併報送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據此做出採購計畫後執行。根據項目預算及採購計畫,屬於財政全額安排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區財政局將資金全額撥入“政府採購專戶”;屬於財政補助性建設工程項目,區財政局待採購人將配套資金繳入“政府採購專戶”後,將補助資金撥入“政府採購專戶”。
(三)採購人必須按照區財政局批覆的預算執行。政府採購契約履行中,確需對預算(項目)進行調整的,由採購人提出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的項目、原因、數額及有關說明。調整預算方案經區財政局審定,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五條

政府採購方式的確定。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建設工程,原則上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政府採購。不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建設工程,其採購方式由區計委會商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共同確定;使用財政性資金1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其採購方式由區財政局會商區計委、審計局、監察局共同確定。

第六條

政府採購項目的實施。
採用招標方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北京市朝陽區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非採用招標採購方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採購結束後,採購人須將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及契約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

政府採購項目的財務驗收和結算。
建設工程竣工後,由採購人與工程監理機構共同對項目進行驗收。區財政局會同區有關部門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並根據採購人提交的契約、請款報告和工程進度,經審價後撥付工程款。工程款撥付到95%時,採購人向區財政局提交《基本建設竣工決算報表》和基本建設竣工決算財務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資料。當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區財政局根據採購人提交的竣工報告及驗收報告,在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後,撥付5%的工程尾款,採購人方可核銷基本建設各賬目。
區計委立項的項目節約的資金,專項用於基本建設投入;其他建設工程節約的資金,一律留在國庫,用於平衡預算。

第八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及處罰。
區計委負責安排建設工程項目及對項目進行監管;區建委負責審批開工及竣工備案;區財政局負責對財政財務及政府採購程式進行審核、監管;區審計局負責對預算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區監察局對政府採購當事人進行監督。
在建設工程政府採購活動實施過程中,如出現需要解釋或說明的問題,由區財政局向有關部門和人員發出《朝陽區政府採購質詢通知書》,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在3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北京市朝陽區建設工程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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