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溪企業商會

擁護商會的章程;(二) 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三) 宣傳商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商會的建設與發展。

商會簡介

北京安溪企業商會(Beijing Anxi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商會")成立於2010年10月17日,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導下,由全國經商的安溪籍人士自願組成,並依法註冊登記成立、依法在北京市開展活動的社團組織。
目前商會共有會員企業近200家,行業涉及礦業開發、金融投資、茶業經營、汽配、建材、物流、水暖、印刷出版等。首屆商會會長由中閩恆益集團董事長蘇談益先生擔任,秘書處作為常設機構,下設會員聯絡部、項目融資部、宣傳策劃部、綜合事務部。
商會秉承“聯誼、服務、合作、奉獻”的宗旨,致力於為會員企業提供合作交流的良好平台,推動北京與安溪的經濟文化交流和發展。根據《北京安溪企業商會章程》,商會團結在京的安溪籍鄉賢和企業家,整合資源,共享信息,共同發展。
商會致力於開展學習培訓、考察交流等活動。自成立時,商會就與民生銀行、興業銀行簽訂了長期戰略合作協定,先後與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北京銀行合作,為商會會員開展信貸知識培訓,幫助中小型會員企業解決融資貸款問題。
商會致力於搭建多方合作、互利共贏的發展平台。為推動安溪與北京兩地的經濟文化發展,商會積極在科技、文化、勞務輸出、招商引資、項目合作等方面搭建發展平台。2010年10月,商會與河北省青龍縣簽訂了鐵礦資源整合項目,初步促成鐵礦資源綜合開發意向;2011年7月,商會組團赴河北省青龍縣考察,更是達成了多個合作意向項目。2011年 3月,商會配合安溪縣人民政府順利完成中國清水岩影視文化產業園投資合作項目簽約儀式。2011年4月,由商會牽頭、安溪縣人民政府支持,啟動了總投資3億左右的“安商大廈”綜合體項目,計畫用地65畝,開發集會議展覽、商貿辦公、旅遊服務為一體的綜合性商貿區。
商會熱心並積極投入公益慈善事業。商會成立時,商會名譽會長、豐泉環保集團董事長陳澤峰先生,商會會長、北京中閩恆益集團董事長蘇談益先生分別捐贈1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公益基金,用於安溪縣茶葉博物館和老年人活動中心項目的建設,以實際行動推進安溪茶文化和公益事業的發展。2010年6月,福建南平發生水災,商會積極發動會員伸出援助之手。2011年1月,商會秘書處得知安溪幼童肖陽鑫因身患怪病而缺乏醫療費後,立即向全體商會的同仁發出捐款倡議,奉獻真誠愛心。
今後,商會將進一步建立健全商會企業信息庫,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培訓講座、組團赴國內外考察以及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平台等利於企業做強做大的服務,把商會辦成安溪人在北京的家。同時,商會將進一步加強與海內外各商會、會館、基金會等的溝通、聯誼、交流,促進海內外安溪鄉親的大團結,使安溪人無論身在何地,都能夠為當地和安溪家鄉的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和諧作出積極貢獻。

加入商會

根據《北京安溪企業商會章程》,申請加入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並積極支持和參與商會活動;
(三) 屬安溪人(安溪籍或曾在安溪工作過,或在安溪有社會關係),在北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任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宣傳商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商會的建設與發展。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根椐《北京安溪企業商會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商會常務會長辦 公會議研究,特制定商會會員捐贈會費標準如下:
 
一、商會會費實行屆費制,即每三年交納一次。會費交納時間一般為交費年的10月31日之前,新增會員的會費交納時間為確認登記為本會會員之日起五日內交清。
本會的會費標準及交納方式如下:
(一)普通會員:5000元/屆;
(二)理事:10000元/屆;
(三)常務理事:20000元/屆;
(四)副會長:50000元/屆;
(五)監事長/常務副會長:100000元/屆;
(六)會長:3000000元/屆;
(七)名譽會長:採取自願交納方式。
上述會費標準為會費交納的最低限額,須一次性繳納,本會鼓勵會員超標準贊助會費。
二、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名譽會長若為企業單位,則仍須參照本辦法第五條交納會費;若為機關事業單位,則可以不交納會費。
三、會員若不按照本會章程的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且經書面催交後仍不交納或及時補足,或拖欠會費超過六個月,可視為自動退會,經秘書處研究決定後報請會長 批准免除其相應職務,並書面通知其退會。
四、會員若確因特殊情況在交納會費方面存在困難,經秘書處研究決定並報會長辦 公會批准,可暫緩交納或予以酌情減免,並在本會內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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