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科學發展觀研究會

北京大學科學發展觀研究會

北京大學科學發展觀研究會,是北京大學各院、系、中心積極研究科學發展觀和中國社會科學發展問題的碩士、博士組成的理論實踐性社團。會員範圍已經涵蓋北京大學二十多個文理工科院系,並與全國其他高校的四十多家學生組織建立良好合作關係。

【簡介}】

北京大學科學發展觀研究會(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Peking University,縮寫PKUSCDRA )是由北京大學各院、系、中心積極研究科學發展觀和中國社會科學發展問題的碩士、博士組成的理論實踐性社團。 本會的宗旨是:深入學習、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發揚北京大學的優良傳統,依託北京大學的學科領先優勢和開放優勢,舉行豐富多彩的學習交流活動,倡導運用學科交叉方法,研究中國科學發展的理論問題,並密切觀察分析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熱點現象,鍛鍊會員對我國社會發展的多維深刻思維和實踐能力,為繁榮北京大學青年理論學習氛圍作出貢獻,為培養國家社會的科學發展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作出貢獻。 研究會的成立基於中國改革開放事業向縱深發展的深厚社會背景。中國改革開放偉大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綜合國力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精神文化生活日益豐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取得成效,國家面貌顯著改善,世界影響力大幅提升。但是在取得偉大成績的同時,國家社會的持續發展仍存在諸多制約因素,城鄉二元體制影響突出、貧富差距拉大,區域發展不平衡、經濟結構最佳化升級緊迫、政治體制改革需要向縱深推進、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矛盾加劇、各種社會問題突出、國際摩擦增多……。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引發社會廣泛的思考和反思,引發多維思路研究社會發展問題,社會思考出現多元化,同時也深刻地表明單一學科、單向思維和僵化路徑解決不了中國的科學發展問題。在改革發展的關鍵階段,黨中央高瞻遠矚,提出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要求統籌兼顧的根本方法,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中國社會發展指明了正確的方向,也為中國社會發展學術研究指明了科學的路徑。科學發展觀在北京大學青年學生中也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北大青年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學科交叉研究為方法、深入研究中國科學發展的學術氛圍日益濃厚。 在研究會的成立過程中,共青團北京大學委員會對社團定位和發展給予了廣泛的指導,共青團北京大學法學院團委也給予了極大的支持。來自於馬克思主義學院、哲學系、法學院、經濟學院、光華學院、心理系、國關學院、外語學院、對外漢語教育學院、環境學院、數學院、醫學部、信科學院、工學院、物理學院、地空學院等院系的研究生積極參與發起成立工作。研究會會員學科背景豐富、學歷層次普遍較高的特點,為研究會開展深入的理論學習交流活動、多學科交叉研究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本會經北京大學註冊成立,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北京大學委員會。北京大學團委理論研究室主任曾嘉坤與北京大學法學院團委書記王桔擔任研究會指導老師。根據研究會章程,研究會成立了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理事長由法學院碩士張偉偉擔任,法學院碩士傅建省、李莉、馬克思主義學院碩士許元榮、對外教育學院碩士孟若愚擔任副理事長。執委會會長由工學院博士張玉寶、法學院碩士王濤共同擔任,法學院碩士李華銳、馬克思主義學院碩士李駿、法學院碩士賈占鋒、光華學院碩士楊光燦擔任副會長。執委會下設秘書部、財務部、聯絡部、項目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中國法治研究中心、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和諧社會研究中心、新農村建設研究中心。 同時,研究會經北京大學批准,聘請政府工作人員、著名學者等組成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為研究會開展政策形式分析、社會發展趨勢研究提供重要智力支持。 目前,本會會員範圍已經涵蓋北京大學二十多個文理工科院系,並與全國其他高校的四十多家學生組織建立良好合作關係。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北京大學科學發展觀研究會,英文名稱: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Peking University(PKUSCDRA)。 第二條 北京大學科學發展觀研究會是由北京大學各院、系、中心積極研究科學發展觀和中國社會科學發展問題的碩士、博士組成的理論實踐性社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深入學習、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發揚北京大學的優良傳統,依託北京大學的學科領先優勢和開放優勢,舉行豐富多彩的學習交流活動,倡導運用學科交叉方法,研究中國科學發展的理論問題,並密切觀察分析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熱點現象,鍛鍊會員對我國社會發展的多維深刻思維和實踐能力,為繁榮北京大學青年理論學習氛圍作出貢獻,為培養國家社會的科學發展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舉行活動,嚴格遵守校規校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組織有損北京大學形象、榮譽和不利於國家、社會利益的活動。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共青團北京大學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範圍: (一) 學習科學發展觀的思想內涵及理論意義,研究科學發展觀對於社會經濟科學發展的要求,及對構建和諧社會、實現民族復興的指導意義;學習黨和政府關於我國社會經濟科學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 運用學科交叉方法,研究科學發展觀所涵蓋的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城鄉統籌發展問題、區域統籌發展問題、經濟社會統籌發展問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問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統籌問題,等等; (三) 觀察分析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出台的背景,及對經濟與社會科學發展的意義;觀察分析社會熱點現象產生的社會背景和意義,及現實對策; (四) 組織論壇、沙龍、研討會、報告會、社會調查、社會實踐等學習、交流活動,就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探討,建設一個開放式的互動交流平台; (五) 其他學習、研究和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北京大學各院、系、中心的碩士、博士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積極學習科學發展觀,並從學科專業角度對中國科學發展有一定研究; (二) 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 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由本人提出申請; (二) 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 經執委會審核,報理事會備案。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五) 自由退會。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 接受、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超過兩個月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和解釋章程; (二)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執委會會長; (四) 審議批准執委會的工作報告; (五) 監督執委會的工作; (六) 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七) 決定終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可以任命副理事長。理事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理事長可以提請執行理事增補程式,參照第十四條實行。 第十四條 下屆理事在會員中產生,由當屆理事提名或執委會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下屆理事長在理事中產生,由當屆理事長提名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推薦,並經理事會選舉。若只有一名候選人則進行信任投票,須經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學期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可以召集臨時理事會議。理事會會議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如有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由理事長向理事會提交罷免議案,進行民主表決。理事長如有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聯名提交罷免議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第十七條 執委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下設秘書部、財務部、外聯部、項目部、研究中心。經理事會授權,執委會可設立或撤銷相關部門。執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全面負責日常工作,對活動組織、執委會員管理擁有決定權。 第十八條 新屆理事會產生一周內,應開展執委會會長的選舉工作。會長候選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民主選舉。會長是本會的當然理事。執委會部門負責人、副會長由會長任命,報理事會審查備案。 第十九條 執委會會議每月不少於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執委會決議應該在各部負責人、副會長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長確定。會長也可以決定採用投票表決形式。 第二十條 執委會會長有嚴重瀆職行為,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交罷免案,由理事會會議表決。執委會部門負責人、副會長有嚴重瀆職行為,會長可以撤銷任命,報理事會審查備案。 第二十一條 正常卸任的理事自動成為本會名譽理事。每屆執委會任期結束前,由會長推薦,向為本會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授予名譽理事稱號。名譽理事享有參加本會各種會議及對理事會、執委會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的權利。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學校撥款; (二) 會費; (三) 社會捐贈、贊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可以決定接受社會贊助,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第二章規定的活動範圍內,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帳簿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部負責人離任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有權要求財務部負責人直接提交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經費。
第六章 章程修改、終止程式 第二十七條 章程的修改,須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理事長提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八條 修改後的章程,在理事會會議通過後一周內,由理事長提交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案,經全體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能通過。理事長根據終止決議向主管單位辦理註銷手續後,本會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2007年9月19日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2007年9月29日經主管單位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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