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學章程

北京化工大學制定的關於本校管理的綱領性檔案。

(2008年1月22日 中國共產黨北京化工大學第九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確立北京化工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的制度基礎,實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根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接受國家的監督和評估,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條 學校全稱為“北京化工大學”,英文全稱為“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buct”。
第六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中國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5號。
第七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傳承文明,尋求真理,推動科技進步,促進文化繁榮,以加快社會發展為己任,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八條 學校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傾力發展學生的理解力和獨立思考能力,保護學生與生俱來的天分,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符合社會需要、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研究型、工程型、管理型及複合型人才。
第九條 學校致力於建設以理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國際知名研究型大學。
第十條 學校倡導“團結奉獻、艱苦奮鬥、務實力行、博學創新”的精神,不斷增強學校的文化底蘊。

第二章 學校活動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以培養高級專門人才和科技創新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學校以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為主,適當開展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
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合理設定辦學規模。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自主調節各類學生招生比例。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和教學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開發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社會。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化工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化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權和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工作,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維護政治穩定和校園平安,團結和組織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推進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
(二)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解決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學生、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基本管理制度、重要幹部任免和人事安排、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創造有利於人才培養和發展的條件和環境;
(三)領導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設,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學校建設中的作用;
(四)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和共青團,領導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實行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的政治領導,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北京化工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由校長全面負責,校長的職權和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學科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擬訂校內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校內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籌措辦學經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擴大)會、校長辦公會等集體決策的會議制度,審議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分工負責、相關內部組織機構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和職位。
內部組織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建設及科學研究發展規劃、計畫,評定科學研究成果,推薦學術組織司職人員,受理學術爭議,協助選拔、推薦各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處理其他學術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負責學位的評定和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學科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教材建設、實訓基地建設、教學實驗室建設等工作,組織教學改革和研究,評定、推薦教學成果。
第三十條 學校聘任委員會在校長授權範圍內負責學校崗位聘任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利益,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
第三十二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四章 學院(系)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下設學院(系)。學院(系)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系)是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第三十五條 學院(系)的職責和職權是: (一) 制訂學院(系)發展規劃;
(二) 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三) 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四) 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五) 設定學院(系)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
(六) 聘任與管理學院(系)人員,教育與管理學生;
(七) 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八) 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院(系)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
第三十七條 學院院務會(系務會)由學院院長(系主任)、副院長(副系主任)和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等組成。
院務會(系務會)決定學院(系)教育、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院長(系主任)是學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系)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系主任)定期向本學院(系)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院(系)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系)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系)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系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條 學院(系)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和聘任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院(系)應設立教授會。教授會作為教授治學和參與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學、科研、服務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級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並建設和發展國家、部委、地方多層次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機構。
科研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學校支持在校內建立和發展國家、部委、地方科學研究基地。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儀器設備管理體系和服務機構,提高其運行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 圖書館和網路中心是支撐學校發展的文獻信息服務與研究中心。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六條 教職員工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以教師為主。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教師資格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與聘用契約制度相結合的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在核定的編制內按規定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公開招聘教職員工,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以崗位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對所聘教職員工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其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以及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崗位職責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在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的評價和獎勵;
(三)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就職務崗位變動、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五)學校規章賦予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章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傳播先進文化,培養創新人才。
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應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尊重和愛惜人才,維護學術民主和自由,規範學術行為,倡導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表現優異或為學校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校規校紀的教職員工給予處分。

第七章 學生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和社會實踐的機會;
(四)組織、參加學生團體;
(五)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知悉涉及個人自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校內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六十一條 學校教育和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自主自立、自信達觀、誠實守信、互助友愛等良好品性。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為其完成學業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給予處分。

第八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的辦學經費來源包括國家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渠道,依法籌措事業發展資金;積極吸引社會捐贈,增加辦學收入;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運行機制,保證資金安全。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八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以及與學校密切相關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辦學資源。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九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一條 學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校內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正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努力促進與外界的溝通、包容、分享與合作,積極參與到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間的交流、學習、研究及和平進步事業之中。
第七十三條 學校支持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與學校合作辦學。
第七十四條 學校鼓勵開展與各級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合作,通過簽訂科技契約、共建教學研究基地、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方式,推進產學研的結合。
第七十五條 學校積極與境內外教育和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合作關係,參與國際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合作與交流。
第七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
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加強海內外校友與學校的聯繫,增進校友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第十章 校訓 校徽 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訓是“宏德博學、化育天工”。
第七十八條 學校徽章為由江澤民題寫校名的長方形金屬制證章,教職員工、研究生、本科生的校徽分別以紅、桔黃、白為底色。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歌是《母校之光》,作詞王凱傳,作曲張丕基。
第八十條 9月15日為校慶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由中國共產黨北京化工大學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中國共產黨北京化工大學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代表通過。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北京化工大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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