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市場管理

其管理對象包括勞動者、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 職業介紹管理1.職業介紹機構的種類。 (4)規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

勞動力市場管理的對象和範圍

勞動力市場管理是對勞動者求職與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管理。其管理對象包括勞動者、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
從就業的角度講,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對象為:
從勞動者角度來看,涉及勞動者求職與就業,包括勞動力資源管理、勞動者從求職開始到被用人單位聘用前,以及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關係後離開用人單位進市場及重新就業前等過程中的管理。
從用人單位角度來看,涉及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包括用人單位招聘過程與職工解除關係後與職工相關的管理規範。
從介紹組織角度來看,包括機構成立、中介活動、服務標準規範等。

勞動力市場管理的內容

1.三項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失業登記制度、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制度、職業介紹許可管理制度。這些制度的執行機關、具體程式、辦法、證明格式等,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統一規定。
(1)失業登記制度。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城鎮失業人員,應當進行失業登記,獲取失業登記證明。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可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或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進行失業登記時,沒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還須持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2)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制度。用人單位錄用人員後,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並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於7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是一種行政行為,不收費。
(3)職業介紹行政許可制度。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公司經營或其他機構兼營職業介紹活動,須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批准。許可包括:開辦中介機構或從事中介活動的批准;業務範圍和服務項目的審批;進行年度審驗。
2.對勞動者求職就業的要求。勞動者就業的要求: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就業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就業前應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通過各種合法渠道求職。
3.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要求。
(1)招用人員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公平競爭、擇優錄用。
(2)招用人員途徑:通過委託中介機構、參加洽談會、利用傳媒發布招聘廣告、網上招聘等各種合法途徑招用人員。但發布招聘廣告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3)招用人員要求:防止招用人員過程中的各種歧視,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準;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如就業準人政策、跨省招用人員政策、招用外籍人員和港澳台人員政策等。
(4)禁止行為:提供虛假招聘信息;招用無合法證件人員;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初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需注意的是,關於空崗報告,規定為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不是作為一項制度。

勞動力市場管理體制

我國勞動力市場管理實行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的管理體制,即主要由勞動行政部門實施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力市場進行綜合和統一管理,在勞動力市場管理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在我國,縣級以上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勞動保障部門還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有關事務。

職業介紹管理

1.職業介紹機構的種類。
(1)按屬性劃分。職業介紹機構可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種,其中,非營利性機構包括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其特點:
一是目的不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是承擔公共就業服務職能的公益性服務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從事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活動。而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從事營利性職業介紹活動。二是舉辦單位不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殘聯繫統舉辦;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
三是登記機關不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非營利性機構屬事業單位的,到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辦理事業單位登記或備案;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營利性機構,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
四是收費方式不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而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收費標準可以自主確定。
五是收益分配不同。非營利性機構按照其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全部用於其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機構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轉移或私分。
(2)按業務劃分。職業介紹可分為:職業介紹、信息服務、就業政策諮詢服務、勞務派遣服務、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等。
(3)其他劃分。職業介紹機構還可以劃分為內資介紹機構和外資介紹機構。
2.對職業介紹的要求。
(1)基本條件要求。有明確的業務範圍、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量的開辦資金;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其中,開辦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應當在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中體現其非營利宗旨。具體開辦條件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上述原則統一規定。
(2)行為要求。禁止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禁止提供虛假信息;禁止超標準收費;禁止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禁止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禁止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禁止偽造、塗改、轉讓批准檔案;禁止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3)服務標準要求。文明服務,場所整潔、設施便利,工作人員掛牌服務,語言文明,尊重隱私,保守秘密,誠實守信;公平服務,對各類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律平等對待,不歧視;公開服務,應明示合法證照、批准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並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還應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年度審驗。
3.政府對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態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公共就業服務,促進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服務。
為保護公民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正當權利,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開辦機構的申請在3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對不予批准的,也應說明理由。

涉外勞動力市場管理

1.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
中國政府鼓勵外商來中國投資,鼓勵中國勞動力市場短缺的、具有高級管理和技術水平的外國人來中國就業。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第一,引進外國人來中國就業,要以有利於促進我國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維護我國公民的就業權利、保證社會穩定為出發點;第二,統籌考慮國內勞動力市場供求和就業狀況,積極鼓勵外國高級技術、管理人員來中國就業,嚴格控制一般勞務人員來中國就業;第三,對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實行嚴格的就業許可制度,制定具體標準和範圍,作為合法就業的依據;第四,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規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出入境管理,將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禁止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聘用外國人。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程式是,用人單位提出聘用外國人的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頒發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由被授權單位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通知簽證函及許可證書,外國人憑此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職業簽證人境,人境後15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入境30日內憑就業證等到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證。取得就業證和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2.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管理。
(1)範圍。可設立從事職業中介服務的中外合資、合作機構,限定為企業。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職業中介機構,不允許外國代表機構和外國商會從事職業中介。
(2)條件。除具備一般國內機構條件外,還要具備:中外方投資者都應是獨立法人,具有從事職業中介服務經歷(中方投資者具有職業中介服務資格),具有良好的信譽;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並有三名以上具備職業介紹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3)審批制度。對設立外商職業介紹機構實行審批制度。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申辦外商投資企業的程式進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行業準人的審批。
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僱中方雇員問題。
將外企作為一個中介組織納人管理,賦予其勞務派遣、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職能。

當前勞動力市場管理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當前勞動力市場管理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單位用人不規範。如採用“臨時工”,不進行招工錄用的登記備案,不簽訂契約,不繳納保險,任意壓低工資和解僱職工,勞動者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二是中介行為不規範。有的高額收費,卻不提供承諾的服務;有的信息不準,甚至提供虛假信息;有的與用人單位勾結,搞假招工,騙取中介費;有的臨時設攤,專門騙取求職者的錢財等。
三是管理服務不規範。如職業中介機構多頭管理,標準不一,管理、服務不分,利用管理權力強迫收取服務費等。
應採取如下措施做好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
1)繼續搞好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結合當前全國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契機,將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納入各地市場整頓範圍,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勞動力清理整頓,使勞動力市場秩序得到基本好轉。
(2)加快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強各項政策之間的銜接和完整配套。貫徹落實《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建立勞動力市場基本管理制度,規範勞動者的求職和就業行為、用人單位的招聘用工行為。
(3)加強對中介組織的管理。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指導,建立健全勞動力市場運行規則,使各類介紹機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強化對中介機構及其中介活動的監督檢查,加強勞動力市場監察執法,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或設立投訴箱,接受社會的監督,及時處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保證勞動力市場公平交易和良好的秩序。
(4)規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規範名稱,統一標識,明確服務內容,建立統一的服務規範。積極爭取解決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的經費來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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