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表項目

利潤表—採用費用功能法而不是費用性質法,國際準則允許採用兩種方法。

費用功能法是將費用按其功能劃分為銷售成本、銷售或管理活動的成本等。

利潤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單列項目:

(1)營業收入;

(2)營業成本;

(3)營業稅金

(4)管理費用

(5)銷售費用;

(6)財務費用;

(7)投資損益;

(8)計提的非流動資產減值損失

(9)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10)所得稅費用

(11)終止經營稅後利潤

(10)淨利潤;

取消了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的劃分,將這些業務產生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統一在“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中列示,基於市場經濟中企業經營的多元化,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已界限模糊,按大類列示,也是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作法;取消了“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按大項列報,如: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因應收帳款、存貨計提的準備計入了管理費用,而短期投資、長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計提的準備計入了投資收益,為了有所區分,投資收益後的減值準備應明確是什麽資產的減值。

在合併利潤表中“少數股東收益”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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