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哲學

刑法哲學

該書是一部以犯罪與刑罰及罪刑關係為研究內容的學術專著。該書在對我國現行的刑法理論進行了深刻反思和基礎上,初步建構了一個以罪刑關係為中心的刑法理論體系。全書分為三編:犯罪本體論、刑罰本體論和罪刑關係論。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部以犯罪與刑罰及罪刑關係為研究內容的學術專著。本書在對我國現行的刑法理論進行了深刻反思和基礎上,初步建構了一個以罪刑關係為中心的刑法理論體系。全書分為三編:犯罪本體論、刑罰本體論和罪刑關係論。在本書中,作者分別提出了犯罪本質二元論、刑罰目的二元論和罪刑關係二元論等一系列全新的刑法命題。

作者簡介陳興良,男,1957年3月生,浙江省義烏市人。198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嫠系,獲法學碩士學位;1987年博士生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1987年至1997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後任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事法理論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個人主要著述:《刑法哲學》、《刑法的人性基礎》、《刑法的價值構造》、《刑法的啟蒙》等1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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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序

中青年法學文庫

總 序

中華民族具有悠久的學術文化傳統。在我們的古典文化中,經學、史學、文學等學術領域都曾有過極為燦爛的成就,成為全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國家的文化傳統一樣,中國古典學術文化的發展並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雖然我們有著漫長的成文法傳統,但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卻遲遲得不到發育、成長。清末以降,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外來文化的影響以及法律學校的設立,法學才作為一門學科而確立其獨立的地位。然而,一個世紀以來中國坎坷曲折的歷史終於使法律難以走上坦途,經常在模仿域外法學與注釋現行法律之間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間更索性徹底停滯。先天既不足,後天又失調,中國法學真可謂命運多舛、路途艱辛。

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國策的確立、法律教育的恢復以及法律制度的漸次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環境。十多年來,我國的法學研究水準已經有了長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劇增多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樣的成績。不過,至今沒有一套由本國學者所撰寫的理論法學叢書無疑是一個明顯的缺憾。我們認為,法學以及法制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深層次的理論探索。比起自然科學,法學與生活現實固然有更為緊密的聯繫,但這並不是說它僅僅是社會生活經驗的反光鏡,或只是國家實在法的回音壁。法學應當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須在價值層面以及理論分析上給實在法以導引。在建設性的同時,它需要有一種批判的性格。就中國特定的學術背景而言,它還要在外來學說與固有傳統之間尋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適度的超越,從而不僅為中國的現代化法制建設提供藍圖,而且對世界範圍內重大法律課題作出創造性回應。這是當代中國法學家的使命,而為這種使命的完成而創造條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職責。

“中青年法學文庫’’正是這樣一套以法學理論新著為發表範圍的叢書。我們希望文庫能夠成為高層次理論成果得以穩定而持續成長的一方園地,成為較為集中地展示中國法學界具有原創力學術作品的視窗。我們知道,要使這樣的構想化為現實,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海內外中國法學界的鼎力推助和嚴謹紮實的工作。“廟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賴源頭活水。區區微衷,尚請賢明鑑之。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簡介

陳興良,男,1957年3月生,浙江省義烏市人。198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嫠系,獲法學碩士學位;1987年博士生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1987年至1997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後任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事法理論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個人主要著述:《刑法哲學》、《刑法的人性基礎》、《刑法的價值構造》、《刑法的啟蒙》等12部。

目錄總序

前言

修訂1版前言

修訂2版前言

修訂3版前言

導論

第一編 犯罪本體論

第一章 主觀惡性

第二章 客觀危害

第三章 再犯可能

第四章 初犯可能

第五章 犯罪本質二元論

第六章 故意犯罪

第七章 過失犯罪

第八章 作為犯罪

第九章 不作為犯罪

第十章 犯罪的附隨情狀

第二編 刑罰本體論

第十一章 道義報應

第十二章 法律報應

第十三章 個別預防

第十四章 一般預防

第十五章 刑罰目的二元論

第十六章 生命刑

第十七章 自由刑

第十八章 財產刑

第十九章 資格刑

第二十章 保全刑

第三編 罪刑關係論

第二十一章 罪刑關係二元論

第二十二章 罪刑關係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三章 罪刑關係的法定化

第二十四章 罪刑關係的質的個別化

第二十五章 罪刑關係的量的個別化

第二十六章 罪刑關係的現實化

第二十七章 罪刑關係的理論化

結束語

後記

前言

經過了將近20年的寂靜之後,隨著我國第一部刑法的頒行,刑法學在各部門法學中一馬當先,首先跨越了歷史的斷裂層,,顧不得抹去長久的冬眠而殘存在心靈上的噩夢,以一雙不太適應的眼睛迎接理性的光芒,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腳跟,恢復了大刑法昔日的自信,並睨視著其他尚在草創之中的部門法學,儼然以老大自居。可是突然有一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客觀需要,民法、經濟法、國際私法等部門法學雨後春筍般地蓬勃發展起來,如同旭日東升,被人喻為朝陽學科。相形之下,刑法學黯然失色,似乎刑法學的黃金季節已經過去,於是將刑法學喻為夕陽學科的哀嘆問世了。面對著其他部門法學的競爭與挑戰,刑法學意欲何為、出路何在?每一個有志於刑法學研究的人都捫心自問,並進行深刻的反思。

從體系到內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論,完成從注釋刑法學到理論刑法學的轉變,這就是我們的結論。

並非一朝一夕苦思冥想的結果,形成了作為本書之精髓的罪刑關係的基本原理,這一基本原理最初以《罪刑關係論》為題(作者:陳興良、邱興隆,該文獲中國人民大學1988年科研成果優秀獎),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雜誌1987年第4期。在該文中,我們提出了一個大膽的命題,即“罪刑關係的基本原理應該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刑法學體系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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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這裡涉及對犯罪與刑罰這兩種現象的認識。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其原因是十分複雜的。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它的產生具有某種必然性。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菲利的犯罪飽和法則並非無稽之談。菲利指出:“犯罪是由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種社會現象。這一規律導致了我所講過的犯罪飽和論,即每一個社會都有其應有的犯罪,這些犯罪的產生是由於自然及社會條件引起的,其質和量是與每一個社會集體的發展相應的。”[1]因此,對於犯罪這種社會疾患,應當尋找社會的救治辦法。而且,犯罪不可能指望通過刑罰予以消滅,而只能儘可能地將其控制在不危及社會的根本生存條件這一社會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內。刑罰作為抗制犯罪的主要法律手段,兼具積極與消極的兩重性。正如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耶林指出:“刑罰如兩刃之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2]因此,那種迷信刑罰的威懾力,尤其是迷信重刑對未然之犯罪的遏制效果以及對已然之犯罪人的矯正功能的觀點,是不足取的。

刑法的謙抑性表現在:對於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定為犯罪,處以一定的刑罰,並進而通過相應的刑事司法活動加以解決。因此,運用刑法手段解決社會衝突,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危害行為必須具有相當嚴重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其二,作為對危害行為的反應,刑罰應當具有無可避免性。犯罪與刑罰是緊密相聯的一對範疇,犯罪是刑罰的導因。而刑罰則是犯罪的後果。我們在確定某一危害行為是否應當規定為犯罪並予以刑罰處罰時,一方面應當確認該行為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另一方面又應當確認,作為該行為的法律反應,刑罰具有無可避免性。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主要是根據社會價值標準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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