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是: 1、多層商品住宅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再按幢內的各套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多功能綜合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內不同功能區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再按幢內各功能區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基本信息

商品房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包括:1、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2、套(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包括:
1、從屬於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設施或架空層。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原則為:產權雙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檔案或協定的,按其檔案或協定計算分攤;無權屬分割檔案或協定的,可按建築面積比例進行計算分攤。
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是:
1、多層商品住宅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再按幢內的各套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多功能綜合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內不同功能區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再按幢內各功能區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計算的內容如有變化,應以建設部現行的有關檔案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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