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區特許經營

分特許人在授權的區域內享有主特許人的權利並承擔主特許人的義務,負責監督分區特許協定的實施,促進特許網路的發展。 特許體系的運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分特許人的表現,主特許人的智慧財產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護也取決於分特許人。 分區特許經營的特點之一是由主特許人和分特許人分享包括入門費和維持費在內的各項收人。

分區特許經營的利弊分析

分區特許經營的安排通常包含兩份協定:一份是主特許人和分特許人之間簽訂的主特許協定,一份是分特許人和各個分受許人之間簽訂的分特許協定。在通常情況下,特許人和分受許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但是依據某些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法,主特許人與分受許人之間有可能產生直接的法律關係。分特許人在授權的區域內享有主特許人的權利並承擔主特許人的義務,負責監督分區特許協定的實施,促進特許網路的發展。如果分受許人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分特許人有權進行干預,通常情況下主特許人不會直接干預分受許人的經營活動,但是分特許人如果未能盡到對分受許人的督導之責,主特許人可以依照主特許協定的規定對分特許人提起訴訟。
如同其他商業經營模式一樣,分區特許經營也有其優點和缺點。
對於特許人來說,最大的優點首先在於向海外擴張時不需要自己投入很多資金。
其次,主特許人和分特許人所處的國家在文化、習俗、法律、語言和宗教等方面往往存在著顯著差異,因此依賴一個熟悉當地情況,懂得如何滿足當地法律要求、能夠向主特許人提出因地制宜的合理化建議的個人或企業就顯得尤為重要。
第三,主特許人和分特許人所處國家的實際地理距離使主特許人難以實際控制各個受許單元的日常經營活動,或者實行直接控制的經濟成本使主特許人難以承受。分特許人的介入正好可以解決上述問題,主特許人通常向分特許人提供一系列的商品或服務,然後由分特許人在其負責的區域內承擔第一性的責任。
如前所述,對受許人來說,加盟特許經營最大的優勢意味著投資於某個知名的、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營模式,這一點對於國際特許經營而言同樣如此,儘管某一特許體系的知名度可能會有較大的國別差異。
對主特許人而言,分區特許經營的缺點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對特許體系的控制力有所減弱。在分區特許模式下,主特許人在很大程度上將其對特許經營體系的控制權轉移給了分特許人,這從主特許人與分受許人之間通常都沒有直接的契約關係這一點也可看出。特許體系的運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分特許人的表現,主特許人的智慧財產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護也取決於分特許人。在主特許人的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時,他必須依靠分特許人在當地採取行動。這樣一來,如果分受許人不能恪盡職守,特許人的權益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護。從法律上來說,主特許人可以依照主特許協定的規定敦促分特許人全面履行建立、監督和維護特許網路的職責,但是實踐表明要做到這一點並非那么容易。
儘管主特許人、分特許人和分受許人三方之間更精細的契約安排可以或多或少減少控制力弱化的現象,同單元式特許經營相比,分區特許經營不可能完全避免主特許人控制力弱化的問題,這或許可以說是其本質特徵之一。
第二,主特許人在終止分區特許協定問題上權力有限。特許人在終止分區特許協定問題上存在一些實際困難。有時候,主特許人即使不能贏利,也不得不繼續他和分特許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因為終止契約會牽涉到為數眾多的分受許人的利益。儘管分受許人不是分區特許協定的當事方,但是他們的特許權淵源於主特許協定,因而他們的命運和主特許協定緊密聯繫在一起。分區特許經營體制的重大缺點之一就是特許人在終止主協定時難以對分受許人提供一個滿意的補救方案。這一問題也往往成為安排整個分區特許協定的難點。分特許人往往不能向分受許人保證協定在期滿時能夠延期。考慮到分特許人在加盟時所作的實質性投資,這對他確實構成一個十分不利的因素。
第三,收入分配的困難。分區特許經營的特點之一是由主特許人和分特許人分享包括入門費和維持費在內的各項收人。儘管收入通常按照比較有利於分特許人的比例來分配,但是分特許人的收入留成是否足以維持特許體系的運作在實踐中也是一個問題。由於主特許人通常分得較小比例的收入,他們也會考慮持續地支持分受許人並且承擔國際特許經營的固有風險是否獲得了足夠的回報。過去有些主特許人認為一旦分區特許協定已經簽訂並且分受許人已在各個方面獲得足夠的培訓,分特許人就應當獨立地承擔全部責職,主特許人不應干預分特許人的任何事務。但是經驗表明特許人在東道國的適度參與對確保特許體系的生存和發展是必要的,主特許人需要派出高級管理人員在東道國進行指導和幫助,這會帶來可觀的成本支出,這筆支出從特許人建立特許網路頭3--5年的收人中列支。因此,在這3--5年期間內特許人能否做到收支相抵就是一個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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