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無形資產

出租無形資產的賬務處理: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既要核算租金收入,同時還應結轉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 出租無形資產攤銷會計處理: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並未具體提到出租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 但若無形資產所有者將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後,仍然保留著對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則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計入其他業務支出與其他業務收入不合理。

概念

出租無形資產的概念:

出租無形資產是指出讓方仍保留對該項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僅僅是將無形資產一定時期內的使用權讓渡給其他企業,受讓方對該項無形資產只能根據契約規定的範圍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

賬務處理

出租無形資產的賬務處理:

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既要核算租金收入,同時還應結轉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租金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賬戶。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出租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稅費支出及出租期間應攤銷的金額。出租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及出租期間應攤銷的金額等支出計人“其他業務成本”賬戶。

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賬戶,貸記“其他業務收入”賬戶;結轉出租無形資產成本時,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賬戶,貸記“累計攤銷”、“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賬戶。

攤銷會計處理

出租無形資產攤銷會計處理:

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並未具體提到出租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於出租無形資產的價值攤銷,現行最常見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是: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時,取得租金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予以確認,記入其他業務收入;同時按配比原則,對發生的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記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以後每期攤銷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時也記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筆者認為這種會計處理方法簡單且易於理解,但卻有失真實。如果無形資產所有者將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後,不再使用該項無形資產,則上述會計處理是可行的。但若無形資產所有者將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後,仍然保留著對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則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計入其他業務支出與其他業務收入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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