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擁有或輸入不良書刊物品罪

出版、擁有或輸入不良書刊物品罪是無論是否為圖利而出版不良書刊物品,或者擁有不良書刊物品以出版圖利,或者不論是否知曉書刊物品屬不良而輸入不良書刊物品以出版圖利的犯罪行為。香港《不良刊物條例》第4條規定,該罪一經確定,可被判罰款10萬元以及監禁3年。書刊物品指其內容包括有或載有可供閱讀或觀看或二者兼有的書籍、報刊、圖畫、照片、錄音、錄像、影片及其他記載物。

不良書刊物品指下列書刊物品:(1)包括有或載有猥褻、淫褻、令人厭惡或反感的事物者。(2)描述犯罪行為之方法,足以引起同情或頌揚罪犯,使人蔑視負責執法及維持治安之部隊及機構,誘發或鼓勵他人模仿罪犯行為的書刊物品。(3)描述過度暴力或殘酷行為或施刑或其他肉體上之痛苦者。(4)描述令人厭惡或恐怖或可使人墮落的行為者。(5)描述誘姦、強姦或性變態行為者。(6)描述犯罪、暴力、殘酷、令人厭惡或恐怖之行為,或其他事物,而其描述方法以故事整體而言可導致青少年墮落者。但是,第二種至第六種不良書刊不包括在報章登載而報導真實事件的真正書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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