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一、業務概述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應分別在備案登記後,代理出口協定簽定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已辦理備案登記並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貨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協定原件及複印件
(2)海關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無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貨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4)特許退(免)稅的單位和人員還須提供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要求的其他相關憑證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的,應在代理出口協定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如出口商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出口商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核對資料
(1)審查出口商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商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商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出口商;
(3)審查《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補正或重新填報。
(5)符合受理條件的,製作回執交出口商。
3.轉下一環節
核對無誤後,將出口商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審核以下內容:
1.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1)稅務登記信息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信息
(3)退稅帳戶帳號信息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信息
2.通過以上審核,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出口商,在系統中錄入核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信息。將有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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