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發布《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3年第93號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增強企業誠信意識,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質檢總局制定了《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見附屬檔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3年7月16日

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增強企業誠信意識,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的信用信息開展的記錄、處理、使用和公開等活動。
第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守法信息、企業質量管理能力信息、產品質量信息、檢驗檢疫監管信息、社會對企業信用評價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地址、備案/註冊登記號等信息。
(二)企業守法信息包括企業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及相關違法、違規等情況。
(三)企業質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等情況。
(四)產品質量信息包括企業產品檢驗檢疫合格率、國外通報、退運、召回、索賠等情況。
(五)檢驗檢疫監管信息包括企業遵守檢驗檢疫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技術規範和標準等情況。
(六)社會對企業信用評價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門情況通報、媒體報導及社會公眾舉報投訴等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對象,包括:
(一)出口企業、進口企業(如進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內進口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及出口商、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及發貨人等);
(二)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檢疫處理單位;
(三)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管場庫、檢驗鑑定機構;
(四)其他需實施信用管理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對象。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實施、客觀公正、統一標準、科學分類、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建立統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過信用管理平台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記錄、處理、使用和公開形成的數據,共同構成企業的質量信用檔案。
第八條 信用信息採集條目和信用等級評定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並對外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

第九條 信用信息採集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記錄的過程。
第十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信息由檢驗檢疫機構在企業辦理備案/註冊登記手續時採集;第(二)至(五)項信息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信用信息採集條目的規定採集;第(六)項信息由檢驗檢疫機構徵詢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或核實媒體報導、社會公眾舉報投訴後,依照信用信息採集條目的規定採集。
第十一條 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變更。企業其他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變化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經過審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信用等級評定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記錄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審核並賦予企業相應信用等級的過程。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B、C、D五級。
AA級企業:信用風險極小。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高度重視企業信用,嚴格履行承諾,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或服務質量長期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信用示範引領作用。
A級企業:信用風險很小。遵守法律法規,重視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嚴格履行承諾,具有較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或服務質量穩定。
B級企業:信用風險較小。遵守法律法規,較好履行承諾,具有較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或服務質量基本穩定。
C級企業:信用風險較大。有一定的產品或服務質量保證能力,履行承諾能力一般,產品或服務質量不穩定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損失。
D級企業:信用風險很大。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因企業產品質量給社會、消費者及進出口貿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損失。 
第二節 A、B、C、D級的評定
第十四條 A、B、C、D級的評定,一般以一年為一個評定周期。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檢驗檢疫機構也可按照企業類型、產品類型等屬性對企業另行設定評定周期。
檢驗檢疫機構應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業當年度評定周期的信用評定。同一企業適用多個評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評定周期參加信用評定。
有下列情況的,不參加本周期的評定:
(一)納入信用管理的時間不足一個評定周期的;
(二)本評定周期內無檢驗檢疫相關業務的。
第十五條 A、B、C、D級的評定根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評定規則綜合評定。
信用分值是企業初始信用分值減去信用信息記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業在信用等級評定周期開始時的分值,統一為100分。
第十六條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級評定規則(A級)的,評為A級。
第十七條 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評為B級。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級評定規則(A級)的,評為B級。
第十八條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評為C級。
第十九條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評為D級。
存在信用等級評定規則(D級)規定情形的,直接評為D級。 
第三節 AA級的評定
第二十條 信用AA級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前信用等級為A級,且適用A級管理1年以上;
(二)積極支持配合檢驗檢疫工作,進出口貨物質量或服務長期穩定,連續3年內未發生過質量安全問題、質量索賠和爭議;
(三)上一年度報檢差錯率1%以下;
(四)在商務、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相關部門1年內沒有失信或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一條 AA級企業的評定,由企業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國家質檢總局核准並統一對外公布。
第二十二條 AA級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參加周期評定,並按以下規定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材料:
(一)本評定周期內的產品、服務質量情況;
(二)本評定周期內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在周期評定中發現企業不再符合AA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管理。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企業不再符合AA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管理。對不再符合AA級條件的企業,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即時取消相應資質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定期更新AA級企業名單。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開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守信便利,失信懲戒”的原則,將企業信用等級作為開展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的基礎,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分別實施相應的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一)對AA級企業大力支持,在享受A級企業鼓勵政策的基礎上,可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報檢、查驗和放行手續;優先安排辦理預約報檢手續;優先辦理備案、註冊等手續;優先安排檢驗檢疫優惠政策的先行先試。
(二)對A級企業積極鼓勵,給予享受檢驗檢疫鼓勵政策,優先推薦實施一類管理、綠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檢驗檢疫措施。
(三)對B級企業積極引導,在日常監管、報檢、檢驗檢疫、放行等環節可結合相關規定實施相應的鼓勵措施。
(四)對C級企業加強監管,在日常監管、報檢、檢驗檢疫、放行等環節可結合相關規定實施較嚴格的管理措施。
(五)對D級企業重點監管,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重新評定企業已取得的相關資質。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可針對不同的信用等級制定和完善符合實際管理需要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公布履職過程形成的企業信用信息。檢驗檢疫機構公布企業信用信息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下信息不得向社會公布和披露: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
(二)來源於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且還未對社會公開的信息;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機制和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與地方政府以及商務、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部門建立合作機制。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動態管理是指在評定周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的失信行為採取的即時管理措施。
動態管理的措施包括布控、即時降級和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等。
第二十八條 “布控”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在一個評定周期內失信計分累計12分以上,但尚未達到即時降級程度的企業,採取加嚴監管的措施。
布控的期限應不少於30天、不多於90天。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設定具體的布控期限。企業在布控期限內未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期滿後布控措施自動取消,否則順延。
第二十九條 “即時降級”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在一個評定周期內失信計分累計24分以上,但尚未達到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根據設定規則在評定周期內予以信用等級調整並加嚴監管的措施。
被即時降級的企業應同時採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條 “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在一個評定周期內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受行政處罰計分累計36分以上的企業,採取向社會公布並加嚴監管的措施。
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直接降為信用D級,同時採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實施動態管理的企業實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節 嚴重失信企業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企業,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嚴重失信企業的審核認定:
(一)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企業違法違規事實材料的收集。
(二)對擬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上報直屬檢驗檢疫局前,應至少提前20日書面告知當事企業。
(三)企業如有異議,自接到書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告知的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書面申辯材料。
(四)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辯材料進行評議,自受理申辯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評議意見告知企業。
(五)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擬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進行審核,並於每月10日前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核准並對外公布。
第三十三條 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整改並符合法定要求後,可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從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中刪除。自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企業在6個月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確認、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後報國家質檢總局,將其從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中刪除,但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記錄將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影響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認為其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的申請。對信息確有錯誤的,相關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規範(試行)》(國質檢通函〔2009〕118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