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禁

六禁,戰國初期魏國李悝編撰《法經》,《法經》中第五篇《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法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具體為:①淫禁。②狡禁。③城禁。④嬉禁。⑤徒禁。⑥金禁。

戰國初期魏國李悝編撰《法經》,《法經》中第五篇《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法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具體為: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雜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膩,夫有二妻則誅;妻有二夫則宮。”②狡禁。有關盜竊符璽及議論國家法令的罪行。雜律略曰:“盜符者誅,籍其家,到璽者誅,議論國法者誅,籍其家及妻氏。”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規定。雜律略曰:“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及族”④嬉禁。關於賭博的禁令。雜律略曰:“博戲,罰金三幣;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特笞,不止,則更立”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雜律略曰:“群相局,一日則問,三日、四日、五日則誅“⑥金禁。有關官吏貪污受賄的禁令。雜律略曰:“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犀首以下受金,則誅;金自鎰以下,則罰不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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