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心城區市政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六安市中心城區市政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經2011年7月2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11年10月2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六政辦〔2011〕80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養護與維修、設施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中心城區市政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1〕8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中心城區市政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7月2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中心城區市政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設施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六安市中心城區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設施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管理、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是我市市政設施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工商、環保、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市政設施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先進產品,提高市政設施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損害市政設施的行為有進行勸告、制止和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政設施專業規劃,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市政設施專業規劃,會同市城市重點工程實施單位、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編制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畫,並按規定的報批程式報批後實施。
市政設施建設應當根據市政設施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進行。
第八條 新的城市開發和舊城改造,應當把城市規劃確定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綜合開發和改造計畫,配套建設。
新的城市開發中市政設施建設應當與基本建設工程總體上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舊城改造應當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資源,做到市政設施與原有建築的有機統一。
第九條 市政設施建設資金可采取政府投資、銀行貸款、發行債券、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等多種形式籌集。
第十條 政府投資的市政設施,原則上由市政府確定的相關單位組織建設。
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的市政設施建設,由投資主體或其委託的單位組織實施。
城市住宅區、開發區內的市政設施建設,應分別納入住宅區、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畫配套建設。
第十一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城市重點工程實施單位、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審查後,按基本建設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和監理制度。
第十三條 承擔市政設施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任務。
市政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供電、通信、消防、有限電視等各種管(桿)線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建設工程毗鄰市政設施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留出安全間距。依附於市政設施的各類公共設施及其地下管線,應當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市政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的評審以及對市政工程檢查驗收的抽檢和綜合驗收,應當有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參加。
第十六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或者試運行期滿後,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政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市政設施的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第三章 養護與維修

第十八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管理的市政設施,由其委託的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其他市政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的專業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十九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其管理的市政設施,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市政設施等級、數量和養護、維修定額逐年核定養護、維修經費。養護、維修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對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承擔市政設施養護、維修任務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技術規範,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巡視檢查市政設施,發現丟失、損壞的及時修復;
(二)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確保行人和交通車輛的安全;
(三)按照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誌;執行搶修搶險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限制。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市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移交給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市政設施未按規定移交給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負責養護和維修。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未經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方可按規定占用。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業、搭建棚房、堆放物料,不得損壞市政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六條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挖掘修復費。具體的收費標準按照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橋樑、道路、路燈上敷設管線、設定廣告牌和其它懸掛物應當經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量和水質進行監測,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
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應達到國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未達標的限期治理。
第三十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第三十一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窨井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 井框、井蓋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井蓋、井壁上的標識應當清晰、可辨。
第三十三條 窨井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未經辦理交接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養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在窨井設施內壁標有單位名稱及搶修電話的標誌牌;
(二)應建立健全窨井設施檔案資料,並將窨井設施的設定路段、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及委託的維護單位等資料報送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存檔;
(三)應配備窨井設施巡查和維護專職人員,按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維護制度,對丟失、移位、沉降、損毀或雖然沒有損壞但已影響市容市貌的窨井設施及時予以補缺、更換或者維修。
第三十五條 廢舊、碎裂窨井井蓋、井框,由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統一回收、處理。單位或者個人在收購、承運廢舊、碎裂井蓋、井框時,應當查驗出售、託運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城市防洪設施保護範圍內擅自設定建築物、構築物等損害城市防洪設施的行為。
因建設需要在城市防洪設施保護範圍內立桿架線、埋設管道以及其他影響城市防洪設施功能的行為,需依法履行報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按照《六安市中心城區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六政辦〔2011〕33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有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第四十一條 排水戶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壓)、挖掘、拆除、改動、遷移、損壞城市市政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盜竊市政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行賄受賄、貪污挪用的;
(三)越權審批、發證或符合法定條件應批准、驗收,而不予辦理的;
(四)將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委託給不具備市政資質單位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樑、排水設施、城市防洪設施和城市照明設施。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隧道、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規劃紅線範圍內已徵用的建設用地、道路分隔帶等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以及具有排水調蓄功能的河塘、污水處理設施。
“城市防洪設施”是指城市防洪堤及堤上涵閘等構築物、護岸、閘壩、泄洪道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於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四十六條 縣、區市政設施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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