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勞動標準法

《公平勞動標準法》是1938年美國羅斯福政府通過的改善勞資關係的法律。該法律又稱《工資時數法》,是一項關於有關工人工資與工時的法案。
1938年《公平勞動標準法》由美國國會通過。1933年的《全國產業復興法》中規定,聯邦政府有權管制工資與工時,但該法於1935年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布違憲。國會遂制定新法。
目的是消除“對維持工人健康、效率和福利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水平有害的勞動條件。”該法規定第一年的最高工時為每周44小時;第二年為42小時,以後為40小時;第一年的最低工資為每小時25美分,第二年為30美分,以後六年為40美分。該法適用於從事州際貿易以及製造在州際貿易中流通商品的所有工人。
自頒布以來到1990年曾經作了多次的重大修正,受《公平勞動標準法》影響的全美全工時或部分工時的工人多達6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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