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23號

為進一步嚴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管理,改進駕駛人考試制度,提高社會管理和服務民眾水平,公安部修訂發布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123號令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23號令中的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簡介

為進一步嚴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管理,改進駕駛人考試制度,提高社會管理和服務民眾水平,公安部修訂發布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123號令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23號令中的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高門檻零容忍措施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大多駕駛營運車輛,在社會交通中承擔重大的交通安全責任,其安全駕駛意識和技能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肇事率較高,據統計,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肇事導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均占70%以上。新部令嚴格限制有嚴重危險駕駛行為的駕駛人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保證駕駛經驗豐富、安全守法的駕駛人進入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隊伍。規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醉酒駕駛記錄的終身不得申請;被處以吊銷或者撤銷駕駛證記錄的10年內不得申請;記滿12分的5年內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3年內不得申請牽引車、中型客車駕駛證。
針對近年來暴露出的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問題,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或者駕駛機動車採取“零容忍”措施,嚴格限制吸毒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規定: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要註銷駕駛證。

完善考試制度突出實際能力

為增強考試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新部令對小型汽車、大中型客貨車的考試項目進行了調整,確保更多小汽車駕駛人考試合格後能夠獨立駕車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應對複雜條件的能力。其中:將科目一理論考試拆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信號、通行規則等知識,仍作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為安全文明駕駛考試項目,在實際道路考試後進行,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複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等,加深駕駛人對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的理解記憶。對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在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中,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考試項目,提高了考試針對性和考試難度。
調整後大中型客貨車科目二考試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6項”修改為“訓練、考試均為16項”。在科目三的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中,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複雜道路考試,並明確大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於20公里、牽引車和大型貨車不少於10公里。
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小型汽車駕駛人的考試項目調整突出了實際駕駛中的實用性,取消小型汽車樁考兩個樁位之間的移庫、通過連續障礙、單邊橋等現實生活中套用性不強的考試項目。調整後,小型汽車場地考試項目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即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和直角轉彎。場地考試中用標線替換現有的標桿,更加貼近實際道路場景。
同時,為確保駕駛人培訓、考試質量,建立了考試培訓質量公告制度和違規考試發證責任追究制度,設定考試工作紀律“高壓線”,明確民警違規考試發證的法律責任,並規定對3年以下駕齡的駕駛人發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試發證民警的責任。

完善審驗和實習期管理

123號令明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和實習期駕駛人作為重點管理對象,進一步完善駕駛證審驗和實習期管理制度。
除第一次領取駕駛證的人以外,規定將增駕新取得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等駕駛證的駕駛人一併納入實習期管理。特別是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實習期結束後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考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實習期內違法記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再次記6分以上的,取消其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同時,還規定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要予以註銷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考慮到高速公路道路情況的特殊性,實習期駕駛人駕車上高速公路時,必須由持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在駕駛證審驗方面,規定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每年參加審驗,但沒有記分的可以免於審驗,以鼓勵駕駛人守法駕駛。同時,規定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且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也要參加當年的審驗。此外,加強了審驗時的學習教育,規定除審驗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記分和滿分學習、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以外,還要參加不少於3小時的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同時,進一步增加交通違法成本,規定對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有記滿12分記錄或者連續3年不審驗的,註銷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逐級降低其駕駛資格,最終只保留其小型汽車駕駛資格,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
提高涉及校車等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123號令對校車、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記分項由38項增加至52項。
新增

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駛超速50%以上,駕駛營運客車、校車超員20%以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等行為記12分,以及疲勞駕駛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記12分等記分項。
提高

將未懸掛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違法行為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時,考慮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取消了原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記分。
6項便民服務措施
將駕駛證補換領、審驗和小型汽車駕駛證考試等業務向縣級車輛管理所下放,方便縣鄉、農村民眾在家門口申領、換領汽車駕駛證,縮短民眾辦事距離,減少民眾往返時間。
將核發和補換領駕駛證的時限由3日縮短為1日。民眾在駕駛證遺失或損壞後,在申請辦理補換證的當日即可領取的新的駕駛證,方便民眾駕車出行。同時,對於申領駕駛證的民眾,在三個科目考試合格和宣誓儀式後,當日就可領取駕駛證。
將申領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年齡條件由21歲放寬至20歲。
考慮到一些民眾由於平時學習工作較忙,不能在2年內完成培訓和考試,將駕駛准考證明有效期由2年延長至3年,方便民眾通過法規知識考試後,有更充裕的時間參加駕駛技能培訓學習,參加考試。
推行網際網路、電話等遠程自助預約駕駛人考試服務,公開考試預約計畫、預約人數和考試人數,方便民眾根據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需要,合理選擇時間參加考試。
規定異地從事營運的駕駛人和貨車,在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駕駛證審驗或車輛年檢,避免民眾多次往返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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