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以司法介入的限度和程式設計為中心

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以司法介入的限度和程式設計為中心

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叢 第一章,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成因。 第二章,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以司法的審慎擴張為視角。

圖書信息

作 者: 楊勤法

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
叢 書 名:經濟法文庫出 版 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1140147 出版時間:2008-07-01版 次:1頁 數:278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經濟法

內容簡介

現代公司發展的結果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經營者或者大股東(控制股東)控制公司成為公司運行的基本模式。經營者與大股東的利益並不總是與所有者或小股東的利益相一致,這必然產生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失衡,大股東(控制股東)與小股東利益失衡。因此,通過合理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使公司參與者的利益得到平衡,就成為公司治理的核心價值。但是,公司治理並非都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其中,司法作為社會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對完善公司治理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以司法介入的限度和程式設計為中心》正是基於以上認識和判斷,對我國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前提進行分析,以期尋找我國司法介入的合理限度,從而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公司治理司法程式。
《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以司法介入的限度和程式設計為中心》在結構上共分六章:
第一章,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成因。本章探討了公司治理的本質。筆者認為,公司治理的價值是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制衡以及股東間的利益平衡。通過董事與股東的合理分權,強化董事責任,賦予公司非控制股東合理的救濟渠道,從而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經分析發現,公司經常會出現非正常治理的狀況,這源於公司治理本身的局限性,為克服這一局限,需要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外部力量”是非常廣泛的概念,可以是立法的、行政的、中介的和司法的。本章在指出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合理性的同時,也分析了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的缺陷,由此得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正當性和必須把握合理的限度。
第二章,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以司法的審慎擴張為視角。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爭,司法過程實際就是法官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的過程,司法活動有其自身的特點。本章通過對介入公司治理領域的司法本質和特點的分析,認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也存在著利與弊。由於美國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有諸多成功經驗,尤其是德拉瓦州的獨特方式,形成了獨特的“德拉瓦現象”,本章也對這些現象背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

作者簡介

楊勤法,法學博士,現任職於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從事經濟法、公司法等教學及研究工作。參與相關課題多項,在《法學》、《中外法學》等學術期刊上發表相關論文二十餘篇,參與《公司法》(北京大學出版社)、《經濟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等教材、專著的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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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言
第一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成因
第一節 公司治理的目的及本質
第二節 公司治理外部干預的正當性
第二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以司法的審慎擴張為視角
第一節 介入公司治理領域的司法本質及特點
第二節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典範:來自於德拉瓦的經驗
第三節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歷史、現狀及前瞻
第三章 董事義務的司法審查
第一節 司法審查董事義務的標準
第二節 商業判斷規則下董事義務的司法審查
第四章 股東利益平衡的司法考量
第一節 股東(大)會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 股東查閱權的司法救濟
第三節 公司解散的司法評判
第五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經典程式:派生訴訟
第一節 派生訴訟的再認識
第二節 派生訴訟的前置裝置:特別訴訟委員會(special litigation committee,SLC)
第六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程式建構
第一節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基本程式
第二節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程式構想
營造和諧的公司治理環境——代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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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國改革開放二十餘年來的經濟法制狀況,可以用“突飛猛進”這幾個字來形容。僅從經濟立法來看,在完善巨觀調控方面,制定了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所得稅法、價格法等法律,這些法律鞏固了國家在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為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保證國民經濟健康運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在確立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這些法律體現了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有利於促進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的形成。
然而應該看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制體系還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我們還有許多東西不熟悉,不清楚,觀念也跟不上。尤其是面對未來逐步建立起的完善的市場經濟,我們的法制工作有不少方面明顯滯後,執法、司法都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十餘年的經濟法研究呈現出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良好局面,各種學術觀點和派別不斷湧現。但總體來說,經濟法基本理論的研究還相當薄弱,部門法的研究更是分散而不成系統。實踐需要我們回答和解釋眾多的疑難困惑,需要我們投入精力進行艱苦的研究和知識理論的創新。
在政府不斷介入經濟生活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思考一些非常嚴肅的問題:政府介入的法理依據究竟是什麼?介入的深度與廣度有沒有邊界?政府要不要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導市場”?我們應如何運用法律制度駕馭市場經濟?
在國有企業深化改革過程中,我們不能不認真研究這樣一些問題:國有的資本究竟應當由誰具體掌握和操作?投資者是否應與監管者實行分離?國有企業應當覆蓋哪些領域和行業,應通過怎樣的途徑實現合併和集中?如何使國有企業既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又不影響市場的競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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