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核

公務員考核

公務員考核指公務員的考察和審核,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是指擁有法定公務員考核許可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公務員法及其相關規定所明確的公務員考核內容、標準和程式,對考核許可權內的國家公務員進行的專門性的考察和評價。作為公務員管理的一項制度性的基礎工作,公務員考核是公務員制度建設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考核規定

2007年1月17日頒布的《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採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考核程式

第十二條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民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並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覆核和申訴。

第十五條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 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 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鍊的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五條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八條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展趨勢

公務員考核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趨勢:

1.全員最佳化趨勢;

2.主動參與趨勢;

3.目標管理趨勢;

4.審計監督趨勢;

5.公開監督趨勢;

6.簡便易行趨勢。

標準框架

國人部發48號

一、政治鑑別能力

——有相應的政治理論功底,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善於從政治上觀察、思考和處理問題,能透過現象看本質,是非分明;

——具有一定的政治敏銳性和洞察力,正確把握時代發展要求,科學判斷形勢;

——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依法行政能力

——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規則意識、法制觀念;

——忠實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按照法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執行公務;

——準確運用與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依法辦事,準確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以權代法;

——敢於同違法行為做鬥爭,維護憲法、法律尊嚴。

三、公共服務能力

——牢固樹立宗旨觀念和服務意識,誠實為民,守信立政;

——責任心強,對工作認真負責,密切聯繫民眾,關心民眾疾,維護民眾合法權益;

——有較強的行政成本意識,善於運用現代公共行政方法和技能,注重提高工作效益;

——樂於接受民眾監督,積極採納民眾正確建議,勇於接受民眾批評。

四、調查研究能力

——堅持實踐第一的觀點,實事求是,講真話、寫實情;

——堅持民眾路線,掌握科學的調查研究方法;

——善於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準確把握事物發展的歷史、現狀和產生的影響;

——積極探索事物發展的規律,預測發展的趨勢,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善於總結經驗,發現典型,指導、推動工作。

五、學習能力

——樹立終身學習觀念,有良好的學風,理論聯繫實際,學以致用;

——學習目標明確,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和工作需要,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積累知識與經驗;

——掌握科學學習方法,及時更新和掌握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知識、技能;

——拓寬學習途徑,向書本學、向實踐學,向他人學。

六、溝通協調能力

——有全局觀念、民主作風和協作意識;

——語言文字表達條理清晰,用語流暢,重點突出;

——尊重他人,善於團結和自己意見不同的人一道工作;

——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營造寬鬆、和諧的工作氛圍;

——能夠建立和運用工作聯繫網路,有效運用各種溝通方式。

七、創新能力

——思想解放,視野開闊,與時俱進,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新勇;

——掌握創新方法、技能,培養創新思維方式;

——對新事物敏感,善於發現、扶植新生事物,總結新鮮經驗;

——善於分析新情況,提出新思路,解決新問題,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八、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有效掌握工作相關信息,及時捕捉帶有傾向性、潛在性問題,制定可行預案,並爭取把問題解決於萌芽之中;

——正確認識和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善於協調不同利益關係;

——面對突發事件,頭腦清醒,科學分析,敏銳把握事件潛在影響,密切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準確判斷,果斷行動,整合資源,調動各種力量,有序應對突發事件。

九、心理調適能力

——事業心強,有積極、樂觀、向上的精神狀態和愛崗敬業的熱情;

——根據形勢和環境變化適時調整自己的思維和行為,保持良好的心態、情緒;

——自信心強,意志堅定,能正確對待和處理順境與逆境、成功與失敗;

——良好的心理適應性,心胸開闊,容人讓人,不嫉賢妒能。

公務員平時考核

概要

中組部、人社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出台了“關於深入開展公務員平時考核試點工作的通知”(組通字36號),提出公務員的職務級別調整、交流輪崗、教育培訓、獎勵懲戒等要參考平時考核結果。

平時考核的主要對象是非領導成員公務員,以量化考核為主。平時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依據,以日、周、月或階段性工作為周期及時記錄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現,重點評價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等情況。

公務員平時考核的通知

關於《深入開展公務員平時考核試點工作》的通知

(組通字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

公務員平時考核是公務員考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加強公務員日常管理和監督,全面客觀準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鞭策公務員更好地履行職責、廉政勤政,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不少地方和部門按照公務員法、《幹部任用條例》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相關要求,積極開展平時考核試點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積累了一定經驗。根據黨的十八大關於“完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識別幹部,功夫要下在平時”的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公務員平時考核試點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平時考核的原則、內容和指標

平時考核的主要對象是非領導成員公務員。

平時考核要切實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簡便易行的原則,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以量化考核為主。

平時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依據,及時記錄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現,重點評價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等情況。

平時考核指標由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構成。共性指標一般包括政治品質、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廉潔自律、出勤情況等方面。個性指標一般包括完成工作數量、質量、效率以及成效和業務能力等方面。要科學設計考核指標,注重製定和使用量化指標,合理設定考核指標的標準和權重。

二、規範平時考核的程式和方法

(一)確定考核指標。機關應根據公務員職位職責和工作目標,將工作任務逐級分解,確定每名公務員的平時考核指標。

(二)個人工作記實。公務員以日、周、月或階段性工作為周期記錄平時工作情況,並進行自我評價。

(三)領導審核評鑑。考核對象的主管領導是平時考核工作的直接責任人。主管領導根據工作記實情況,按周、月、季或完成任務的工作周期對公務員進行評鑑,可採用分數、名次、等次、評語等形式確定平時考核結果。

(四)反饋考核結果。主管領導應採取談話或書面形式向被考核公務員及時反饋考核結果。

(五)公示考核情況。採取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平時考核情況。

(六)匯總考核情況。機關幹部人事部門負責將公務員平時考核情況匯總留存。

公務員要及時準確記錄工作情況、實事求是自我評價。主管領導要客觀公正作出評鑑、確定考核結果。

機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技術,逐步建立並套用信息管理系統,提高平時考核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注重平時考核結果的使用

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應在平時考核結果好的公務員中產生。對平時考核結果好的公務員,主管領導應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對平時考核結果較差的,應及時提醒,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調整、交流輪崗、教育培訓、獎勵懲戒等要參考平時考核結果。

機關應加強對平時考核結果的綜合分析,根據平時考核結果,最佳化工作部署和人員配置,安排相應培訓,改進工作方法,推進工作落實。

四、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公務員平時考核試點工作,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籌安排。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綜合管理,抓緊部署,精心組織,合理確定試點範圍,及時掌握試點情況,認真總結經驗,加強監督檢查。條件成熟時,可以全面推開。各機關幹部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平時考核試點工作方案,積極探索,創新考核方式,不斷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切實加強公務員管理,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公務員隊伍。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公務員局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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