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選擇權

公允價值選擇權允許企業實體根據自身需要,在初始和後續計量時,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特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國際上最早在準則中允許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的是IASB於2003年12月頒布的IAS ll5等中並不包括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條款。

即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fair value option)。
公允價值選擇權允許企業實體根據自身需要,在初始和後續計量時,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特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國際上最早在準則中允許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的是IASB於2003年12月頒布的IAS 39號準則。在最初的準則中,IASB沒有對企業使用這種選擇權的條件和範圍做出嚴格的限定。這種寬鬆的政策使得公允價值選擇權成為許多大型金融機構粉飾利潤的重要手段。在歐洲主要的銀行、證券以及保險公司的監管機關壓力之下,IASB於2005年6月對準則進行了修訂,限制了公允價值選擇權的使用條件。從美國的有關準則制定情況來看,儘管FASB在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研究和制定上一直處於世界領先地位,但是在其早期的重要準則如SFAS 133、SFAS ll5等中並不包括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條款。在IASB公布了其39號準則之後,FASB出於會計準則國際化協調的考慮和實務界的壓力才開始系統地研究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問題,並最終於2007年1月公布了第159號準則,專門規範企業的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問題
公允價值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最為相關的計量屬性,但是考慮到通行的會計實務慣例以及會計信息可靠性等技術上的難點,現行準則不得不採取了折中的辦法,即要求某些金融資產和負債(如衍生金融工具)採用公允價值計量,而其他金融資產和負債採用其他的計量屬性(如持有至到期投資及貸款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這種混合的會計計量屬性使得企業財務報告中反映的資產負債狀況和盈利狀況表現出比經濟實質更為嚴重的波動性。允許企業根據具體業務情況,將公允價值屬性拓展到某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計量中,可以有效減輕混合計量屬性給企業財務報告造成的不利影響。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