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是受教育部委託,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組建和管理的專家組織,是全國56個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之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職業教育的研究、指導、諮詢和服務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秘書長單位為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下設6個專業類指導委員會,分別是:建築與規劃類專業指導委員會、土建施工類專業指導委員會、建築設備類專業指導委員會、工程管理類專業指導委員會、市政工程類專業指導委員會、房地產類專業指導委員會。
行指委機構組成
住房和城鄉建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陳宜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事司司長
副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趙 琦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事司副巡視員
陳 付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事司副巡視員
朱 光 中國建設教育協會副理事長、秘書長
吳 澤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
秘書長
秘 書 長:胡興福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
委員
| 單位類別 | 委 員 |
| 政府部門 | 楊彥奎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副主任 |
| 行業協會 | 景 萬中國建築業協會副秘書長 胡曉光中國建設教育協會副秘書長 吳佐民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秘書長 |
| 科研院所 | 王磐岩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長 |
| 本科院校 | 沈 曄同濟大學教 郭 鴻國家開放大學理工教學部部長授 |
| 高職高專院校 | 趙 研黑龍江建築職業技術學院院長助理 景海河黑龍江建築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徐建平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銀 花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 季 翔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 符里剛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 何 輝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吳光林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 朱向軍湖南城建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危道軍湖北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王 麗遼寧建築職業學院教研室主任 陳曉軍遼寧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陳錫寶上海城市管理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韓培江山東城市建設職業學院院長 王 偉江蘇城鄉建設職業學院副校長 許 光邢台職業技術學院教授級高工 張 迪楊凌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張小明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 周興元江蘇農林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 武 敬武漢職業技術學院系主任 袁洪志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 黃志良江蘇城鄉建設職業學院校長 黃春波南寧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 |
| 中等職業學校 | 韓應江河南省建築工程學校系主任 王立霞河南省建築工程學校高級講師 楊秀方上海市建築工程學校校長 任雁飛山西省建築工程技術學校校長 羅小毛江西省建築工業學校副校長 朱迎迎上海市城市建設工程學校校長 陳靜玲廣西城市建設學校校長 賀海宏河北城鄉建設學校校長 廖春洪雲南建設學校校長 鄭細珠廣州市土地房產管理職業學校校長 楊玉衡廣州市市政職業學校高級講師 柴虹亮上海市公用事業學校副校長 張燕文廣州市交通運輸職業學校副校長 肖倫斌四川省綿陽水利電力學校系主任 |
| 企業單位 | 鹹大慶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總編輯 呂 瀛 北京燃氣集團燃氣學院高工 宮長義 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長民廣州中望龍騰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劉 謙廣聯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劉曉國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 張彥禮 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
行指委下設各專指委
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各專業類指導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建築與規劃類專業指導委員會
主持學校: 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主任委員:
季 翔 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副主任委員:(共3人,按姓氏筆劃排序)
朱向軍 湖南城建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朱迎迎 上海市城市建設工程學校高級工程師
周興元 江蘇農林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 王 偉 | 江蘇城鄉建設職業學院 | 副教授 |
| 甘翔雲 | 廣西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高級城市規劃師 |
| 馮美宇 | 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呂文明 | 長沙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任雁飛 | 山西省建築工程技術學校 | 高級工程師 |
| 劉艷芳 | 遼寧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劉超英 | 寧波工程學院 | 教授 |
| 李 進 | 上海城市管理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李 宏 | 黑龍江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李君宏 | 甘肅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李曉琳 | 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
| 楊青山 |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吳國雄 | 重慶建築工程職業學院 | 教授 |
| 陳衛華 | 黎明職業大學 | 副教授 |
| 周培元 | 上海建峰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趙建民 | 楊凌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鍾 建 |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徐哲民 | 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高 卿 | 湖北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黃立營(兼秘書) | 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黃春波 | 南寧職業技術學 | 院教授 |
| 魯 毅 | 遼寧建築職業學院 | 副教授 |
| 解萬玉 | 山東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土建施工類專業指導委員會
主持學校: 黑龍江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主任委員:
景海河 黑龍江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副主任委員:(共4人 ,按姓氏筆劃排序)
危道軍 湖北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楊秀方 上海市建築工程學校高級講師
張 迪 楊凌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趙 研(兼秘書) 黑龍江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 王 強 | 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王付全 | 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石建平 | 新疆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馮光燦 | 成都航空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劉曉敏 | 黃岡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劉海峰 | 青海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孫玉紅 | 遼寧建築職業學院 | 教授 |
| 杜紹堂 | 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 | 教授 |
| 李仙蘭 |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肖倫斌 | 綿陽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
| 吳明軍 |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吳承霞 | 河南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沙 玲 | 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宋岩麗 | 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張 偉 |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陳年和 | 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陳紅秋 | 泰州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趙 冬 | 廣東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趙鵬飛 | 廣東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郝 俊 | 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戰啟芳 | 石家莊鐵路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鍾芳林 | 邯鄲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錢正海 | 浙江省建築安裝高級技工學校 | 高級講師 |
| 徐 輝 | 上海建峰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黃民權 | 廣州市建築工程職業學校 | 高級講師 |
| 廖春洪 | 雲南建設學校 | 高級講師 |
建築設備類專業指導委員會
主持學校: 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主任委員:
符里剛 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副主任委員:(共3人,按姓氏筆劃排序)
吳光林 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張小明 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
柴虹亮 上海市公用事業學校高級講師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 王 麗 | 遼寧建築職業學院 | 教授 |
| 王昌輝 | 貴州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高級講師 |
| 王建玉 | 江蘇城鄉建設職業學院 | 教授 |
| 朱 繁 | 江西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
| 湯萬龍 | 新疆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楊 婉 | 成都航空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吳曉輝 | 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高級工程師 |
| 余增元 | 青海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張 炯(兼秘書) | 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張漢軍 |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張燕文 | 廣州市交通運輸職業學校 | 高級講師 |
| 陳光榮 | 廣東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金湖庭 | 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高紹遠 | 山東城市建設職業學院 | 教授 |
| 黃亦沄 | 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彭紅圃 | 廣西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
| 董 娟 | 黑龍江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蔣 英 | 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 | 教授 |
| 韓應江 | 河南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翟 艷 | 新疆安裝工程學校 | 高級講師 |
| 顏凌雲 |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工程管理類專業指導委員會
主持學校 :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主任委員:
胡興福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副主任委員:(共4人 ,按姓氏筆劃排序)
賀海宏 河北城鄉建設學校高級工程師
郭 鴻 國家開放大學副教授
黃志良 江蘇城鄉建設職業學院教授
銀 花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 王 斌 | 遼寧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王立霞 | 河南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高級工程師 |
| 文桂萍 | 廣西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田恆久 | 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華 均 | 湖北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劉小慶 | 江西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齊景華 | 山東科技職業學院 | 副教授 |
| 孫 剛 | 日照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吳耀偉 | 黑龍江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何隆權 | 江西工業貿易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陳安生 | 湖南高速鐵路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陳俊峰 | 黎明職業大學 | 副教授 |
| 鄭慧虹 | 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胡六星 | 湖南城建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侯洪濤 | 濟南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袁建新(兼秘書) |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夏清東 |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郭起劍 | 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黃春蕾 | 重慶建築工程職業學院 | 副教授 |
| 程 媛 | 重慶工貿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市政工程類專業指導委員會
主持學校: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主任委員:
徐建平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副主任委員:(共3人,按姓氏筆劃排序)
許 光 邢台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陳曉軍 遼寧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韓培江 山東城市建設職業學院教授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 馬精憑 | 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鄧愛華 |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邊喜龍 | 黑龍江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朱勇年 | 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閆宏生 | 包頭鐵道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李漢華 | 江西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楊玉衡 | 廣州市市政職業技術學院 | 高級講師 |
| 楊轉運 |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邱琴忠 | 甘肅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張 弘 | 上海城市管理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張 鵬 | 河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張玉傑 | 貴州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張寶軍 | 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張銀會 | 重慶建築工程職業學院 | 副教授 |
| 陳靜玲 | 廣西城市建設學校 | 高級講師 |
| 羅建華 | 陝西鐵路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季 強 | 上海市公用事業學校 | 高級講師 |
| 庾漢成 | 青海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章勁松 | 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游普元 | 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譚翠萍 (兼秘書) |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房地產類專業指導委員會
主持學校: 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主任委員:
何 輝 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副主任委員:(共3人,按姓氏筆劃排序)
陳錫寶 上海城市管理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武 敬 武漢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鄭細珠 廣州市土地房產管理職業學校高級講師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 王 釗 | 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 | 研究員 |
| 鄧培林 |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馮占紅 | 山西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劉 霽 | 湖南城建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劉合森 | 青島市房地產職業中等專業學校 | 高級講師 |
| 孫建萍 | 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楊 晶 | 甘肅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楊 銳 | 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楊光輝 | 上海建峰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谷學良 | 黑龍江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陳旭平(兼秘書) | 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陳林傑 | 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 陳慕傑 | 桂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 高級工程師 |
| 周建華 | 上海市房地產學校 | 高級講師 |
| 孟慶傑 | 新疆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章鴻雁 | 廣東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斯 慶 |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 副教授 |
| 謝希鋼 | 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 | 教授 |
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及其所屬各專業類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指委)的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是受教育部委託,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組建和管理的專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下設專業類指導委員會。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的任務是:全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提高土木建築類專業教育質量;指導和推動專業建設和教育教學改革,促進專業健康發展;組織研究、制定土木建築類專業教學標準、專業建設標準、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等基礎性標準,並指導實施;研究土木建築類專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參與職業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實施工作;促進土木建築類專業更好地適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專指委在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領導下,具體實施所屬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的研究、指導、諮詢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主任委員主持行指委工作,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各專指委主任委員主持專指委工作,秘書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應加強對各專指委的指導,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原則上每年應參加一次專指委會議或其他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應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加強與設有土木建築類專業院校的聯繫,指導、服務範圍應覆蓋全國開設相應專業的學校。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和各專指委研究制定的基礎性標準,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同意後按有關規定頒布施行。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和各專指委對土木建築類專業的教育教學改革、專業建設、教學工作的重要建議和意見,經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同意後,向有關部門和學校提出。
第八條 建立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與相應行業組織、企業界的聯繫制度,邀請行業組織、企業界專家參加委員會工作,對土木建築類專業的建設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工作內容與要求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制訂本屆委員會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工作規劃應於委員會換屆後兩個月之內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次年工作計畫應於當年底上報。各專指委本屆委員會工作規劃應於委員會換屆後三個月之內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次年工作計畫應於當年底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應全面、如實總結年度和本屆委員會工作情況。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應於每年年底前進行年度工作總結,於委員會換屆前進行本屆委員會工作總結。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屆委員會工作總結經行指委會議審定後,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備案。各專指委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屆工作總結經專指委會議審定後,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備案。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每年應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應事先徵得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同意,會後應形成會議紀要並印發各專指委,同時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
各專指委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應事先徵得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同意;會後應形成會議紀要並印發各有關學校,同時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秘書處。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全體委員會議,原則上僅限本委員會委員參加,邀請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領導蒞臨會議指導。根據工作需要,可特邀代表參加。
各專指委全體委員會議,原則上僅限本專指委委員參加,邀請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相關領導蒞臨會議指導。根據工作需要,可特邀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專題會議或競賽活動。專題會議或競賽活動參加人員根據會議或競賽內容確定。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召開專題會議或競賽活動,應事先徵得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各專指委召開專題會議或競賽活動,應事先徵得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同意。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召開的會議應內容明確、注重實效、規模適度,會議食宿等安排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得在會議期間組織與委員會職責不符或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委員應積極履行職責,非特殊情況不得缺席委員會會議及其他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應加強對委員履行委員職責情況的考核。對行指委委員的履職情況,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定期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對專指委委員的履職情況,由各專指委定期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對不能履行職責的專指委委員,可在屆中解聘。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具備必要檔案保管場所和設施。檔案資料應分類、分年度整理存檔,換屆時移交。歸檔內容包括:工作計畫、工作總結、會議通知、有關管理檔案、活動記錄、工作成果等。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應充分利用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網站、簡報等平台進行信息交流。各種會議、活動結束兩周內,將會議、活動新聞報導稿件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秘書處。
第十七條 各專指委應加強對專業建設研究成果的總結,並及時以專指委名義公開發表研究性論文。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的活動經費,採取政府補貼、社會贊助和學校支持等方式解決。委員會可在有關規定允許條件下,積極爭取和接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提供的贊助。
第十九條 委員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委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證。主持學校應對專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活動經費。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各專指委實行經費報告制度,每年向全體委員公布經費收支和使用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規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指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