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

(八)增加組織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的職責。 (九)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六)文化產業處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4號)精神,設立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機構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管理的職責劃給自治區新聞出版局。
(三)將指導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的職責劃給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
(四)將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管理的職責劃入自治區文化廳。
(五)將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動漫、網路遊戲管理(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的職責劃入自治區文化廳。
(六)增加協調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以及指導實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七)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八)增加組織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的職責。
(九)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全區文化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區文化藝術事業、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文化系統的體制機制改革工作。
(二)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文學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具備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文學藝術發展,組織、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自治區文化藝術人才培訓工作,指導文化科研工作和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三)推進全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區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四)指導、管理全區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全區圖書館、展覽館、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五)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六)擬訂全區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場;指導、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全區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七)負責全區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核及報批工作,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八)擬定全區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區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九)指導和管理文物考古、博物館事業,監督指導文物的搶救、保護和利用工作;監督、檢查、指導全區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協調全區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和全區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管理工作。
(十)指導、管理全區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擬定對外及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文化廳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對外文化聯絡處)
擬訂全區文化發展戰略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宣傳工作。
(二)人事處
擬訂全區文化藝術人才建設及文化藝術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考核、人事管理、培訓、勞動工資等工作;組織協調文化藝術科研課題的申報、評審和鑑定工作。
(三)財務處
管理文化、文物行政事業經費,編制文化、文物行政事業部門預算,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國家文化、文物專項經費和廳屬單位經費的管理、監督、檢查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四)藝術處
研究擬訂全區文學藝術事業和烏蘭牧騎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區文學藝術創作和生產,指導藝術表演團體布局結構調整和內部管理機制的改革;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學藝術品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文學藝術作品和代表自治區水準的具有民族地區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擬訂全區藝術創作規劃,指導全區藝術創作生產,組織實施國家重大藝術創作工程;指導藝術研究、藝術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的設立和變更的審批;組織、協調全區性重大文藝活動。
(五)文化市場處
擬訂全區文化市場管理的發展規劃,規範和指導文化市場的綜合執法,推動盟市以下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執法力量的整合;對文化藝術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承擔對文藝演出、文化娛樂、文化藝術品和網際網路文化、動漫等文化市場的監管;承擔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電子遊戲在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監管;協調動漫網路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工作;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承擔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的職責。
(六)文化產業處
擬訂全區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督促重大文化藝術產業項目實施,指導全區文化產業基地、園區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組織、協調大型文化產業活動和展會,促進文化貿易及項目合作;負責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指導文化產業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
(七)社會文化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處)
擬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指導全區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導各級圖書館、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及展覽館的業務建設;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指導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中心建設,組織、協調、指導重大社會文化活動;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和代表性傳人評審工作。
(八)文物處
負責指導、管理文物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管理考古工作,組織協調全區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全區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資質、資格的認定、管理工作;指導全區開展國家和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和評審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文化廳機關行政編制為47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21名(10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1副)。
五、其他事項
(一)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文化廳負責動漫和網路遊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負責對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進行管理,自治區新聞出版局負責在出版環節對動漫進行管理,對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