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出自(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4號)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自治區房產稅徵收範圍為:(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四)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縣級以上的工礦區。
第三條
房產稅採用從價和從租兩種計征辦法。從價計征的,每年按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後的余值的1.2%徵收房產稅。
從租計征的,每年按房產租金收入的12%徵收房產稅。
以折舊形式使用房產的,接從價計征的辦法徵收房產稅。
第四條
除《條例》規定的免稅房產外,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一)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非營業用房產;
(二)經有關部門鑑定和批准的危險和停止使用的房產;
(三)各種售貨、售票的棚、亭;
(四)終止和停產停業的企業自有自用房產;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免徵房產稅的其他房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