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

《內河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在1992.04.07由交通部頒布。

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河船舶船員技術管理,提高船員技術業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內河機動船舶船員的考試發證。

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船和體育運動船艇船員的考試發證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是統一管理全國內河船員考試發證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全面管理船員考試發證工作,制定船員考試大綱、專業訓練辦法。

第四條 縣以上港航監督機構或長江、黑龍江港航監督局所屬局(分局)以上港航監督機構是考試發證機關。下級考試發證機關的考試發證許可權和範圍,由其上一級考試發證機關確定。省級港航監督機構和長江、黑龍江港航監督局的考試發證許可權和範圍,由主管機關確定。考試發證機關應在各自的許可權和範圍內依照本規則規定,組織實施船員考試發證工作。

第五條 凡年齡18周歲以上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下的船員。具備相應的文化程度和本規則規定的水上服務資歷,經體格檢查合格,可申請船員考試。

第六條 船員考試包括初級考試、升職考試、升等考試、定職考試、延伸航線考試及考核。考試採取筆試形式,考試發證機關結合實際情況可進行口試。 對申請駕駛專業職務初級考試、升等考試、定職考試、延伸航線考試和一、二等船舶船長考試以及輪機專業職務初級考試、定職考試的船員,須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對申請其他職務考試的船員,考試發證機關結合實際情況儘可能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第七條 對按本規則規定考試合格的船員,考試發證機關應給予簽發或換髮相應等級、職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職務適任證書》(以下簡稱《職務適任證書》)。

第八條 《職務適任證書》是考試發證機關對船員簽發的一種技術資格證明,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五年。對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上的船員,其《職務適任證書》有效期最多可到該船員年滿65周歲(女性60周歲)之日為止。

持有《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有資格在相應等級船舶上任職,但在拖輪、槽管輪、快速船任職,還需通過專業訓練。

第二章 船舶等級及船員職務

第九條 船舶等級按船舶總噸位及主推動力裝置功率劃分為:(一)一等船舶:1600總噸以上或1500千瓦(2040馬力)以上;(二)二等船舶:600總噸以上至1600總噸以下或441千瓦(600馬力)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三)三等船舶:200總噸以上至600總噸以下或147千瓦(200馬力)以上至441千瓦以下;(四)四等船舶:50總噸以上至200總噸以下或36.8千瓦(50馬力)以上至147千瓦以下;(五)五等船舶:50總噸以下或36.8千瓦以下,以及所有掛槳機船舶。

駕駛專業船員所服務的船舶等級按船舶總噸位劃分,當所服務的船舶按主推動力裝置功率劃分的等級高於按船舶總噸位劃分的等級時(快速船除外),則按主推動力裝置功率劃分;當所服務的船舶為50總噸以上的快速船時,其等級為按船舶總噸位劃分的等級高一等。

輪機專業船員所服務的船舶等級按船舶主推動力裝置功率劃分,但當所服務的船舶為36.8千瓦以上的快速船時,其等級為按船舶主推動力裝置功率劃分的等級低一等。

第十條 船員職務設定分別為:

(一)駕駛專業

1.一、二等船舶設船長、大副、二副、三副。

2.三、四等船舶設船長、大副、二副。

3.五等船舶設駕駛。掛槳機船舶設駕機員。

(二)輪機專業

1.一、二等船舶設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

2.三、四等船舶設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

3.五等船舶設司機。

(三)無線電通信專業不分船舶等級,設通用報務員、一等報務員、二等報務員和話務員。

第三章 資歷要求與考試科目

第十一條 報考一等船長

(一)升職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一等大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航道與引航。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二等船長《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職務與法規;

(3)航道與引航。

第十二條 報考一等大副

(一)升職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一等二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職務與法規;

(3)船藝;

(4)造船輪機大意。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二等大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船藝;

第十三條 報考一等二副(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二等二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船藝。

第十四條 報考一等三副

(一)初級考試

1.資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一等船舶實際擔任舵工或相應職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航道與引航;

(5)船藝;

(6)造船輪機大意。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二等三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航道與引航;

第十五條 報考二等船長

(一)升職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二等大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航道與引航。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三等船長《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航道與引航;

(4)造船輪機大意。

第十六條 報考二等大副

(一)升職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二等二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船藝;

(4)造船輪機大意。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三等大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職務與法規;

(3)船藝;

(4)造船輪機大意。

第十七條 報考二等二副(升等考試)

(一)資歷要求:持有三等二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船藝;

(4)造船輪機大意。

第十八條 報考二等三副(初級考試)

(一)資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二等船舶實際擔任舵工或相應職務滿18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航道與引航;

(5)船藝;

(6)造船輪機大意。

第十九條 報考三等船長

(一)升職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三等大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造船輪機大意。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四等船長《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職務與法規;

(3)航道與引航。

第二十條 報考三等大副(升等考試)

(一)資歷要求:持有四等大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航道與引航。

第二十一條 報考三等二副

(一)初級考試

1.資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三等船舶實際擔任舵工或相應職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航道與引航;

(5)船藝。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四等二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第二十二條 報考四等船長(升職考試)

(一)資歷要求:持有四等大副《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造船輪機大意。

第二十三條 報考四等大副(升等考試)

(一)資歷要求:持有五等駕駛《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航道與引航;

(5)船藝。

第二十四條 報考四等二副(初級考試)

(一)資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四等船舶實際擔任舵工或相應職務滿18個月;或持有五等駕駛《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或持有五等駕機員《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航道與引航;

(5)船藝。

第二十五條 報考五等駕駛、駕機員

(一)駕駛初級考試

1.資歷要求:具有24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

2.考試科目: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航道與引航。

(二)駕機員初級考試

1.資歷要求:具有12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

2.考試科目:

(1)船舶駕駛常識;

(2)船舶機械常識。

第二十六條 延伸航線考試

(一)資歷要求:三等以上船舶船長、駕駛員應在相應等級船舶上經所報考航線連續見習6個月;三等以下船舶的,見習3個月。

(二)考試科目:

(1)避碰與信號;

(2)航道與引航。

第二十七條 報考一等輪機長

(一)升職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一等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4)船舶電器。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二等輪機長《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機艙管理;

(3)船舶電器。

第二十八條 報考一等大管輪

(一)升職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一等二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4)輪機基礎理論。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二等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輪機基礎理論。

第二十九條 報考一等二管輪(升等考試)

(一)資歷要求:持有二等二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造船大意。

第三十條 報考一等三管輪

(一)初級考試

1.資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一等船舶實際擔任機匠或加油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4)船舶電器;

(5)輪機基礎理論;

(6)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二等三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船舶電器。

第三十一條 報考二等輪機長

(一)升職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二等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機艙管理;

(3)船舶電器;

(4)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三等輪機長《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船舶電器;

(4)輪機基礎理論;

(5)造船大意。

第三十二條 報考二等大管輪

(一)升職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二等二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4)輪機基礎理論;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三等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4)輪機基礎理論。

第三十三條 報考二等二管輪(升等考試)

(一)資歷要求:持有三等二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4)輪機基礎理論。

第三十四條 報考二等三管輪(初級考試)

(一)資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二等船舶實際擔任機匠或加油滿18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4)船舶電器;

(5)輪機基礎理論;

(6)造船大意。

第三十五條 報考三等輪機長

(一)升職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三等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4)船舶電器。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四等輪機長《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機艙管理;

(3)船舶電器。

第三十六條 報考三等大管輪(升等考試)

(一)資歷要求:持有四等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報考三等二管輪

(一)初級考試

1.資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三等船舶實際擔任機匠或加油滿18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機艙管理;

(3)船舶電器;

(4)輪機基礎理論;

(5)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試

1.資歷要求:持有四等二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2.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第三十八條 報考四等輪機長(升職考試)

(一)資歷要求:持有四等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4)船舶電器。

第三十九條 報考四等大管輪(升等考試)

(一)資歷要求:持有五等司機《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動和裝置;

(2)機艙管理;

(3)船舶電器;

(4)輪機基礎理論;

(5)造船大意。

第四十條 報考四等二管輪(初級考試)

(一)資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四等船舶實際擔任機匠或加油滿18個月;或持有五等司機《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或持有五等駕機員《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二)考試科目:

(1)船舶動力裝置;

(2)機艙管理;

(3)船舶電器;

(4)輪機基礎理論;

(5)造船大意。

第四十一條 報考五等司機(初級考試)

(一)資歷要求:具有24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

(二)考試科目:

(1)船舶機械常識;

(2)機艙管理常識。

第四十二條 報考通用報務員

(一)資歷要求:持有一等報務員《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24個月。

(二)考試科目:

(1)無線電機務;

(2)無線電通信業務;

(3)英語。

第四十三條 報考一等報務員

(一)資歷要求:持有二等報務員《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8個月。

(二)考試科目:

(1)無線電機務;

(2)無線電通信業務;

(3)譯電;

(4)收報;

(5)發報;

(6)英語。

第四十四條 報考二等報務員。

(一)資歷要求:具有3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船上見習無線電報務工作滿18個月;或持有話務員《職務適任證書》,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

(二)考試科目:

(1)無線電機務;

(2)無線電通信業務;

(3)譯電;

(4)收報;

(5)發報。

第四十五條 報考話務員

(一)資歷要求:具有18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其中在船上見習無線電話務工作滿12個月;或在話務台見習無線電話務工作滿12個月並具有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或持有一、二等三副或三、四等二副及以上《職務適任證書》。

(二)考試科目:

(1)無線電機務;

(2)無線電通信業務。

第四十六條 高等水運院校畢業生參加船員考試

(一)船舶駕駛、輪機管理專業本科畢業生,可分別報考各等級二副、二管輪,其理論考試與國家畢業考試結合進行。畢業後,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寫出見習報告或論文,並經考試發證機關考核。

(二)船舶駕駛、輪機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可分別報考一、二等三副、三管輪、三、四等二副二管輪,其理論考試與國家畢業考試結合進行。畢業後,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寫出見習報告或論文,並經考試發證機關考核。

(三)船舶無線電通信專業畢業生,可報考二等報務員,其理論考試與國家畢業考試結合進行。畢業後,在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寫出見習報告或論文,並經考試發證機關考核。

第四十七條 中等水運學校畢業生參加船員考試

(一)船舶駕駛專業畢業生,報考一、二等三副,需具備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的資歷,並參加下列科目考試:

(1)船舶操縱;

(2)避碰與信號;

(3)職務與法規;

(4)航道與引航。

(二)船舶駕駛專業畢業生,報考三等二副,需具備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的資歷,並參加下列科目考試:

(1)避碰與信號;

(2)航道與引航;

(三)輪機管理專業滿畢業生,報考一、二等三管輪,需具備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的資歷,並參加下列科目考試:

(1)船舶動力裝置;

(2)船舶輔機;

(3)機艙管理;

(4)船舶電器。

(四)輪機管理專業畢業生,報考三等二管輪,需具備在相應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的資歷,並參加下列科目考試:

(1)船舶動力裝置;

(2)機艙管理。

(五)船舶無線電通信專業畢業生,報考二等報務員,需具備在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的資歷,並參加下列科目考試:

(1)無線電通信業務;

(2)譯電;

(3)收報;

(4)發報。

(六)船舶駕駛、輪機管理專業畢業生,報考四等二副、二管輪,其理論考試與國家畢業考試結合進行。畢業後在該等級船舶上連續見習滿12個月,寫出見習報告或論文,並經考試發證機關考核。

第四十八條 曾在軍事船舶上擔任駕駛、輪機及報務工作職務的人員,在本規則規定的船舶上從事工作,申請船員考試時,應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見習資歷並出具原所屬部隊頒發的有關專業合格證(包括軍事院校畢業文憑)以及在服役期內的水上服務資歷證明。船員考試發證機關根據其專業學歷、水上服務資歷及所任職務,核准其參加除一等船長、一等輪機長、通用報務員以外的相應等級、職務的考試。

第四十九條 曾在漁船上工作的船員,在本規則規定的船舶上從事工作,申請船員考試時,應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見習資歷並出具漁船船員證書及漁業部門對其在漁船時的水上服務資歷證明。船員考試發證機關根據其專業學歷、水上服務資歷及所任職務,核准其參加除一等船長、一等輪機長、通用報務員以外的相應等級、職務的考試。

第四章 申請考試及發證

第五十條 船員向考試發證機關申請考試,應填具《船員職務適任證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附四張近期5厘米(二英寸)證件照片,遞交由考試發證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船員體格檢查表》(十二個月以內有效,下同),交驗《船員服務簿》、現有《職務適任證書》等有關證明檔案。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在《申請表》上籤注對申請人的技術鑑定和審批意見。經考試發證機關審查合格後,準予參加考試。

第五十一條 各科考試成績以100分為滿分。《避碰與信號》一科的及格分數為80分,其它各科的及格分數為60分。

第五十二條 船員經考試後,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三年內參加三次補考,全部科目不及格的,無補考資格。

第五十三條 經四等以上各等級初級考試(話務員考試除外)合格的船員,必須在相應等級船舶上見習6個月。見習期滿後,交驗《船員服務簿》,經考試發證機關審核合格,簽發相應等級、職務的《職務適任證書》。

第五十四條 持有一、二等三副、三管輪和三、四等二副、二管輪《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任該職實際服務滿12個月的,可向考試發證機關申請升職換證,填具《申請表》並附兩張近期5厘米證件照片,交驗《船員體格檢查表》、《船員服務簿》,經考試發證機關審核合格後,分別換髮一、二等二副、二管輪和三、四等大副、大管輪《職務適任證書》。

第五十五條 持有《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應在其證書有效期滿前的12個月內,向船員考試發證機關申請換證,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職務適任證書》所載等級的船舶上實際擔任所載職務或低一級職務滿12個月;

(二)填具《申請表》並附四張近期5厘米證件照片,遞交《船員體格檢查表》,交驗《船員服務簿》和有關證明檔案。

經考試發證機關審查合格後,可換髮與原等級、職務相同的《職務適任證書》。

第五十六條 年齡在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上的船員,如仍需在船任職,應每隔一年向考試發證機關申請辦理一次驗證手續。

申請驗證的船員。應由所服務的單位簽署意見或出具聘用證明,填寫《申請表》,遞交《船員體格檢查表》,交驗《船員服務簿》,經考試發證機關審查合格後,予以簽注。

第五十七條 有下述情況的船員,報考主管機關指定的考試科目合格後,換髮與原等級、職務相同的《職務適任證書》:

(一)實際脫離水上服務超過60個月,但在不低於其《職務適任證書》所載等級的船舶見習滿12個月;

(二)在《職務適任證書》有效期內擔任其所載等級、職務或低一級職務不足12個月,但滿6個月。

第五十八條 《職務適任證書》被吊銷的船員,自吊銷之日起24個月後方有資格按本規則的相應規定申請與原《職務適任證書》等級、職務相同的船員考試。

第五十九條 《職務適任證書》在其有效期內,如有毀損或遺失,經船員服務單位審查屬實並出具證明,可向原考試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六十條 船舶申請考試發證、換證、驗證、補發證書,均應向船員考試發證機關繳納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升職考試”是指持證船員申請參加與原《職務適任證書》所載船舶等級相同,而職務高一級的考試。

“升等考試”是指持證船員申請參加與原《職務適任證書》所載職務相同,而船舶等級高一級的考試(包括五等駕駛、司機報考四等大副、大管輪)。

“初級考試”是指船員申請參加各等級船舶最低一級職務的考試。

“定職考試”是指高等、中等水運院校畢業生,軍事船舶和漁船船員按本規則規定申請參加確定其相應等級、職務的考試。

“延伸航線考試”是指駕駛專業持證船員申請參加延伸或擴大所持《職務適任證書》的航線簽注範圍的考試。

“考核”是指船員考試發證機關根據申請者所在單位的人事技術管理部門所作的技術鑑定,對該申請者能否適任其所申請的職務進行的審核。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六十三條 船員實際水上服務資歷不包括船員離船和調岸工作,學習的時間,但應包括本規則第六十六條所指的專業培訓時間。專業培訓時間不滿6個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船舶停航時間超過2個月的船員,水上服務資歷按2個月計算;不足2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按實際天數計算。

第六十四條 持有海船船長、駕駛員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申請參加內河航線考試,合格後可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六十五條 船員考試發證機關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取消考試資格6個月至12個月的處罰:

(一)向船員考試發證機關提供假證明材料、偽造水上服務資歷;

(二)違反考場規則;

(三)其他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經省級港航監督機構或長江、黑龍江港航監督局認可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應試船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六十七條 《職務適任證書》以及本規則中船員申請考試發證的有關表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統一制定。

第六十八條 長江幹線和黑龍江水系的非機動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分別由長江港航監督局和黑龍江港航監督局制定。其它水域的非機動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分別由各省級港航監督機構制定。

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 本規則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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