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發展和改革、價格、糧食工作方針政策和行業管理法律法規。(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縣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三)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
(四)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縣域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
(六)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按國家和省市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七)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八)負責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貫徹執行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全縣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計畫,落實好國家關於水庫移民後扶的政策措施。
(九)承擔全縣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及項目運行的後評價等工作。
(十)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研究落實國家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負責區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組織落實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承擔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西部開發等區域開發及產業開發政策貫徹執行的具體工作。
(十一)對全縣鹽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嚴厲打擊私鹽和不合格碘鹽的銷售、負責全縣食鹽批發及管理和食鹽銷售許可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糧食行業管理和分析、預測全縣糧油生產情況,落實國家定購糧、儲備糧及保護價糧的收購、調出、儲存、輪換、及農村救災糧的發放工作;負責糧食收購許可,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負責全縣糧油加工企業統計調查、及全縣糧食、食用油供需平衡調查工作;負責全縣糧油購銷、調、存、加及綜合計畫統計報表;定期向省市糧食局報送糧油價格信息。
(十三)制定全縣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的年度工作計畫,深化價格改革,建立和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擬訂全縣價格調控目標;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縣內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十四)制定全縣價格管理的制度、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十五)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執行上級業務部門下達的調定價檔案,協助上級業務部門對縣域內國家管理的商品價格進行監督,制定縣管商品價格的作價原則和辦法,對擬調整的商品價格進行審核、測算、上報、審批,對市場價格進行動態管理,組織全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投放使用。
(十六)落實上級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協同有關部門審核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收費標準,發放、審驗《收費許可證》,對各種亂收費、價外附加基金進行清理整頓。
(十七)建立全縣價格監測體系,組織監督全縣價格信息網路的運行,監測市場價格動態、分析預報價格走勢,發布價格公告及價格信息。
(十八)組織全縣農產品、工業品和重要服務項目的成本調查,按照規定完成上級下達的成本調查任務和各專項調查任務。
(十九)組織全縣商品和收費價格監督檢查。查處亂漲價、亂收費價格違法行為,規範縣域內放開的商品價格行為,打擊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低價傾銷的不法行為。審理價格舉報違法案件,監督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的執行。
(二十)協調處理本縣與鄰縣之間,縣級業務部門之間的價格爭議,負責價格評估、鑑證、認證工作。
(二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