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依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個人偶然所得稅。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率以20%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於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於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偶然所得及其納稅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偶然所得稅是對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而徵收的一種稅。

稅法規定,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納稅;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不論在何地兌獎或頒獎,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一律由支付單位扣繳。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率以20%計算。對於大家常說的1萬元的起征點,是專指個人購買福利、體育彩票(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稅。

納稅人通過民政部門進行捐贈,捐贈部分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進行扣除 。

相關規定

1、 2005年10月27日下午,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起征點為1600元,決定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07年12月29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2011年06月30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30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11年9月1日起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4、個人所得稅是的偶然所得沒有起征點的規定。但對於購買福利彩票、福利獎券和體育彩票的中獎所得每次在1萬元以下的,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稅發127號)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5、納稅人通過民政部門進行捐贈,捐贈部分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進行扣除 。

計稅規定

包括個人偶然得獎、中獎取得的所得。

1、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2、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偶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定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後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並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於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於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關於“次”的規定,是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二)適用稅率

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每次收入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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