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2009)》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會計部編輯出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2009)》包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外發布的、截至2009年6月末有效的規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2009)》包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外發布的、截至2009年6月末有效的規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圖書目錄

部門規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1號2008年7月10日)

編報規則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體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投資資產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3號:應收及預付款項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4號:委託投資資產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5號:證券回購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7號:投資連結保險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8號:實際資本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9號:綜合收益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0號: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號: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人壽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4號:保險集團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5號:再保險業務

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體》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投資資產》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3號:應收及預付款項》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4號:委託投資資產》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5號:證券回購》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7號:投資連結保險》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8號:實際資本》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9號:綜合收益》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0號: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1號: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人壽保險公司)》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4號:保險集團》實務指南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5號:再保險業務》實務指南

問題解答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3號:自我擔保和反擔保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4號: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5號:其他權益投資、其他應收款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6號: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口徑、銀行借款.一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7號:壽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的第三方獨立審核
編報通知
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89號2008年10月21日)
關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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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附錄

書摘

部門規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保證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負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層對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負責。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監管機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和監督檢查,並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第二章 償付能力評估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定期進行償付能力評估,計算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保險公司應當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償付能力。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第八條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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