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遺囑

保管遺囑,是指公證機關辦理的與公證事務有關的一項輔助性業務。當事人為了今後處理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需要,有時申請辦理保管遺囑、保管房產證、保管經濟契約書、結婚證書、獲得獎勵證書、判決書等具有法律意義的檔案。對此,公證機關應予辦理。公證機關辦理這項業務,重點應審査當事人申請保管的檔案本身是否真實、申請保管的理由是否屬實及有無保管的必要。

符合保管條件的,即可製作保管證明書。保管證明書應一式兩份,一份發給申請人,另一份由公證處附卷存檔。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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