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

保稅貨物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地貨物。保稅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廣泛套用,使這一制度涉及的保稅貨物成為進出口貨物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通關程式與一般進出口貨物有著明顯區別。保稅貨物的一般含義是指“進入一國關境,在海關監管下未繳納進口稅捐,存放後再復運出口的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保稅貨物"的定義是:“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

進出境

監管制度與流程

保稅貨物的監管

海關對保稅儲存和保稅加工貨物的監管,.是以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按照海關對保稅貨物監管的各項具體制度的規定,在對保稅貨物儲存加工後復運出口為基本目標的,對不能復運出口的需要重新辦理進口納稅手續。海關對保稅貨物的實際監管作業程式,按順序有五個階段組成。

(一)保稅貨物契約的登記備案(保稅儲存貨物免辦)

這一環節是在前期管理階段進行,海關的主要任務是審核貨物的成交契約和經營單位資信狀況。確認貿易性質,對企業和貨物進行風險等級確定,核發《登記手冊》。

(二)貨物進口監管

這一環節海關主要任務是受理保稅儲存貨物和保稅加工所需料件的進口報關,經查驗和簽印放行,允許當事人將貨物提離海關監管現場,運抵保稅倉庫或保稅加工企業。

(三)核查貨物儲存和加工狀況

這一環節海關的主要任務是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保稅業務經營者按規定報送的報表,並視情況到企業進一步核查帳冊、盤點貨物等,以此監控保稅貨物在境內合法正常的儲存加工。

(四)根據貨物實際去向辦理海關手續

在這一環節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保稅貨物經儲存、或加工復運、或返銷出口、或轉為內銷、或結轉二次保稅等去路,分別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

(五)資物的核銷結案

在這一環節中,海關的任務是核對查實保稅貨物進口儲存、出庫及實際去向的有關數據;核對、查實保稅加工貨物的進、出比例和消耗數據。根據貨物的進與出的平衡程度,進行監管核銷。

對新建的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集團、保稅物資市場、保稅區等,按規定在經營前還必須向海關辦理保稅經營的註冊登記手續,以取得保稅經營的資格

監管手續

保稅進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地報關,向海關交驗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報關單右上角加蓋“保稅貨物”戳記,同時註明此批貨物系存入某保稅倉庫。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等。異地口岸報關時,應另交驗主管海關核發的《保稅倉庫證書》或製作的關封。經海關驗放後,將報關單二份退報關人隨貨帶交保稅倉庫,倉庫經理人應於貨物入庫後即在報關單上籤收,並將一份退交備案登記的海關,另一份留存。要從備料保稅倉庫中提取貨料,貨主應事先持批准檔案、契約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填寫來料、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准單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關備存,一份由領料人留存,一份由海關簽蓋放行章後交貨主。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核准單交付有關貨物並憑以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保稅倉庫進口庫內作業使用的物品,如貨架、辦公用品、管理用具、運輸車輛、搬動或起重、包裝設備以及改裝用的機器等,不論是價購的或者是外商無償提供的,都要照章繳納關稅和產品(增值)稅。保稅倉庫所存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進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並按章交納關稅和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後,由海關簽章放行,將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註銷。保稅貨物復運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並交驗進口時由海關簽章的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口手續,海關核查後在報關單上籤章,一份留存,一份發還,一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以放行貨物出境。保稅倉庫所存貨物期為一年,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保稅工廠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時,由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專用貨物報關單一式四份,並在右上角加蓋保稅工廠貨物戳記,隨附有關單證和業料(進料)加工手冊,向進出境地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後,將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關,另一份由海關簽章後,退回申報人交保稅工廠留存備查。保稅工廠在失去海關嚴密監管條件或發生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時,海關將吊銷其保稅工廠證書,並對其違規行為按海關法進行處理。保稅貨物在存放期間如發生殘損、變質或原物自然消失,已不能復出口或出售時,經營單位應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井填制保稅貨物殘損清單,經海關核實並派員現場監管銷毀後,保稅倉庫憑有關海關單證入帳沖銷,如因殘不能復出口轉在國內銷售時,經營單位須向主管海關申請批准,經海關查驗核准後可適當減徵稅款。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有效期發生短少,除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部分應當由保稅倉庫經理人承擔交納稅款的責任,並由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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