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簡明案例

侵權法簡明案例

《侵權法簡明案例》是2004年石油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信息


簡介

侵權法簡明案例侵權法簡明案例
根據英美法系侵權法理論的一般體系,本書將收集的600多個代表性案例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案例對英美法系侵權法領域的基本概念進行了闡述;第二部分介紹了各種侵權行為類型的代表性案例;第三部分是關於抗辯事由的典型案例。 本書體系清晰完善,作者大量引用了審理該案法官司的評論,方便讀者了解英美法系侵權法理論的來源和發展;針對一些案例提出的問題也加深了讀者對案例及其相關理論的理解。

目錄

前言3

案例一覽表

法規一覽表

1訴訟形式

1.1司法組織法(1873年)廢除了訴訟形式

1.2如果修改後的訴狀將提出新證據,則不允許修改

1.3訴狀在審理之前限定了需要審理的問題

2過 失

2.1謹慎義務

2.2違反謹慎義務

3因果關係

3.1 原告必須證明其損害與被告違反責任之間的因果關係

3.2同樣的標準也適用於違反法定義務

3.3原告的傷害可能由兩個原因引起

4損害的遙遠性

4.1 wagon Mound(1號)案中的規則

4.2在公害責任中使用同樣的標準

4.3如果最終傷害與法定類型類似,原告可以得到賠償

4.4如果傷害方式不可預見以及損害後果是完全不同的新類型,原告得不到賠償

4.5第三人的介入可能是被告的責任

4.6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認識,以其所見者為限——“蛋殼般的頭蓋骨”規則,wagon M0und案沒有改變這一規則

4.7經濟貧困應與身體虛弱不同

4.8可能存在一系列有過失的行為

5共同過失

5.1風險分配的規則

5.2任何一方的過失都必須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5.3原告受到的傷害更大

5.4必須是被告建立了因果關係

5.5困境原則

5.6必須給予兒童以特殊的考慮

6神經系統震擾

6.1是對神經系統震擾承擔責任,不可能有悲傷損害賠償的訴訟

6.2 目擊者和受害者必須有著某種相互聯但不必一定是親子關係

6.3“蛋殼般的頭蓋骨”規則適用於神經系統震擾的案子

6.4如果原告遭遇事故的第一時間後果,就存在足夠的密切聯繫

6.5合理預見神經系統震擾本身並不足夠

6.6精神傷害的責任並不限於目擊人身傷害

6.7主要受害者和次要受害者之間有區別

7經濟損失

7.1原告不能就純粹的經濟損失得到賠償

7.2如果原告受到物質損害,他可以就該損害所引起的經濟損失得到賠償

7.3如果原告的損失產生於他人財產的物質損害,則被告不承擔責任

7.4瑕疵產品製造者的責任

7.5對經濟損失的賠償而言,近因關係就足夠了

7.6賠償原告的財產利益是必要的

8有過失的錯誤陳述

8.1特殊關係

8.2對Hedley Byrne規則,樞密院採納狹義的觀點

8.3可能存在侵權責任和契約責任的並存

8.4謹慎義務——誹謗

8.5區別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

8.6確認有過失的陳述致人物質損害的責任困難較少

8.7物質損害必須與經濟損失區別開

8.8會計的謹慎義務

8.9職業免責的案例

8.10必須在訴訟程式中的提出免責請求

8.11責任建立在密切聯繫的基礎上

8.12對法律希望其受益的人負有謹慎義務

8.13 即使被告有義務作出陳述,也可能適用Hedley Byme規則

9占有人的責任

9.1“占有人”沒有法定定義

9.2占有人責任法(1957年

9.3一般謹慎義務

9.4財產損害

9.5責任的限制

9.6對侵權人的責任

9.7對兒童的責任

9.8非占有人的責任

10侵害他人人身

10.1故意侵權或過失侵權兩者原告必須取其一

10.2無論起訴直接故意侵權或過失侵權,時效都是相同的

10.3恐嚇是使他人陷入對暴力恐懼(合理的理解能力)的一種侵權行為

10.4毆打是對他人使用有敵意的或違反其意願的暴力的一種侵權行為

10.5非法拘禁:在某一段時間,無論其有多短暫,沒有合法的理由而完全限制他人自由的拘禁行為

10.6侵害他人人身的正當理由

10.7治安及刑事證據法(1984年

10.8故意的物理性傷害不同於侵害他人人身

11違反法定義務

11.1違反法定義務構成侵權

11.2原告必須說明法律不僅對被告施加了義務,並且給予了原告相應的權利

11.3訴訟的個人權利是否產生於違法是立法目的的問題

11.4絕對法定責任

11.5抗辯事由

12僱主的責任

12.1僱主的責任有三個方面的內容

12.2勝任的工作人員

12.3適當的工作地點

12.4安全的工作系統

12.5僱主有責任檢查安全系統是否得到執行

12.6僱主的責任是個人責任,不可委託

12.7即使事故發生在國外,安全系統也能夠執行

12.8責任的整體性質

12.9責任的嚴格性

12.10已履行了法定責任可能不足以免責

12.11在工作中,雇員對其僱主負有以合理謹慎和使用技巧的義務

12.12如果僱主自己有過錯,則不適用Lister案的原則

13 動產責任

13.1如果存在未知的危險,則可能對最後受讓人負有謹慎義務

13.2消費者保護法(1987年)

14誹謗

14.1誹謗是對原告名譽的攻擊

14.2誹謗不必包含道德敗壞的詆毀

14.3公開有其自然含義

14.4陳述可能有弦外之音——影射

14.5 如果任何公正的人也不會得出這種推論,則推理含義不應由陪審團審理

14.6弦外之音可能產生於被告認為是客觀事實的陳即法律影射

14.7必須存在客觀事實

14.8以永久存續的方式作出的陳述是書面誹謗

14.9誹謗言辭必須指向原告,這對每個誹謗訴訟來說非常關鍵

14.10向第三人公開

14.11重述的責任

14.12最初公開者不對重述負責,除非他授權重述或以其他形式重述

14.13正當理由是抗辯——陳述是真實的

14.14公正評論:陳述本著善意作出,是公正的,並且本著公共利益,這是一個抗辯事由

14.15絕對特權

14.16授予特權

15替代責任

15.1 主僕關係,現在常常叫作僱主和雇員關係可能產生替代責任;這是一個服務契約

15.2醫務人員被認為是雇員

15.3雇用期間

15.4僱主和獨立的承包商

16侵害他人土地

16.1原告

16.2侵害的方式

16.3土地上空

16.4飛機

16.5 自始侵害

16.6抗辯事由

16.7救濟措施

16.8非法剝奪占有

16.9訴訟時效

17侵害他人動產

17.1侵害他人動產

17.2侵占

18公害

18.1私人公害——非法干涉占有人使用或享有土地,或享受土地上的某些權利

18.2當事人

18.3被告

18.4公共公害

18.5公共公害和私人公害

18.6可能存在類似於公害的侵權行為

19 Rylands訴Fletcher一案的規則

19.1 “任何人為了自己利益的目的將一旦泄露就可能造成損害的物品帶到自己的土地上,必須把其危險控制在自己的財產範圍內”這是Blackburn法官的觀點

19.2該規則的限制

19.3抗辯事由

19.4損害的遙遠性

20火災

20.1(都市)防火法(1774年)

20.2 即使火災是意外引起的,占有人如果在導致其擴散方面有過失的話,也將承擔責任

20.3 即使是故意點火,如果對其擴散沒有過失,也不用負責任

20.4 占有人不對過失負責的惟一情形是:損害是由陌生人的過失所引起的

20.5責任建立在占有的基礎上

20.6可能不止一個占有人

20.7可能根據類似於Rylands訴Fletcher一案的原則讓被告負有責任

20.8法定責任

21抗辯事由

21.1 同意不生損害

21.2不存在過失的情況下,適用於意外傷害的原則

21.3該原則不是“同意不生損害”

21.4必須是自由給予的同意

21.5對同意有一些限制

21.6同意不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抗辯事由

21.7必須說明原告有其他選擇

21.8特殊情況

21.9緊急避險

21.10法律授權術語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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