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電顯示

來電顯示

“來電顯示”又稱“主叫號碼顯示”(Calling Identity Delivery)。分為兩種:一種是掛機狀態(onhook),即當用戶甲向用戶乙打電話時,用戶乙電話機可以收到交換機送來的來電方用戶甲的電話號碼等信息並顯示電話號碼;另一種是摘機狀態(offhook),即用戶甲、乙正在通話時,用戶丙又呼叫用戶乙,當乙聽到提示音同時可以收到用戶丙的電話號碼,此時乙可根據需要選擇通話對象。

基本信息

介紹

注意事項

1、電話機必須具有來電顯示功能或者加裝來電顯示器。
2、需進行業務申請方可使用。
單機加連選(疏忙服務)
將幾部單機構成連選群,當本機忙時接入的呼叫將隨機選擇連選群中空閒的單機以及分主次呼叫等級。
ISDN(2B+D)(30B+D)
綜合業務數字網(ISDN)是以數字電話網為基礎發展而成的通信網,能夠提供端到端的數字連線,用來承載包括語音、圖像、數據在內的多種業務。
ISDN採用數字傳輸和數字交換技術,將電話、傳真、數據、圖像等多種業務綜合在一個統一的數字網路進行傳輸和處理,向用戶提供基本速率(2B+D)和一次群速率(30B+D)兩種接口。
B通道:ISDN的支持通道,提供64kbps頻寬來傳送語音或數據資料。
D通道:ISDN的控制信號通道,在ISDN網路端與用戶端之間傳輸旁帶信號。
基本速率接口(BRI):一個定義ISDN界面的標準,一般包括一個D通道及兩個B通道,一般稱為2B+D。
一次群速率接口(PRI):一個定義ISDN界面的標準,一般包括一個D通道及三十個B通道,一般稱為30B+D。

功能特點

1、“ISDN”的數字傳輸比模擬傳輸更不受到干擾,可有效減少噪音和串音,並使數據通信更加安全可靠。
2、“ISDN”是一個可傳達多種不同信息(語音、數據、圖像、視頻)的網路。
3、一條“ISDN”線理論上最多可連線8個終端,目前可在兩個終端上同時通信,互不干擾。
虛擬用戶交換機CENTREX
在現有本地電話網上進行交換、接續的一種即有直接撥打本地電話,同時具有小交換機功能的電話交換方式。可用於建立單位的“虛擬專用網”。
手機的來電顯示業務基本原理相同,需要申請後使用
對方能知道自己的號碼。

更多信息

概括

“來電顯示”又稱“主叫號碼顯示”(CallingIdentityDelivery)。分為兩種:一種是掛機狀態(on
hook),即當用戶甲向用戶乙打電話時,用戶乙電話機可以收到交換機送來的來電方用戶甲的電話號碼等信息並顯示電話號碼;另一種是摘機狀態(offhook),即用戶甲、乙正在通話時,用戶丙又呼叫用戶乙,當乙聽到提示音同時可以收到用戶丙的電話號碼,此時乙可根據需要選擇通話對象。

電信局廣告——

程控電話新業務來電顯示,能將來電號碼自動顯示於話機螢幕上,使用戶通過來電號碼,識別來電人身份,從容選擇是否接聽。
來電顯示業務改變了電話被動接聽的歷史,第一次給了用戶選擇的自由。
革命性的突破,從來電顯示開始。

基本功能

--來電號碼,一目了然
--無人接聽,號碼保留
--匿名騷擾,一查就知
--儲存數量,10至90

業務辦理方法

個人用戶只需帶機主身份證、單位用戶帶單位證明、代辦人身份證到電信營業處填寫新業務受理卡即可。

注意

全國首例起訴電信來電顯示侵權案被當場駁回
2004年08月27日
在雲南電視台的民意測驗中,九成觀眾認為來電顯示不侵害隱私
新華網昆明8月27日電(“新華視點”記者陳鵬)全國首例起訴電信來電顯示案有了一審結果,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當場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8月14日,新華社“新華視點”專欄播發《來電顯示是否侵犯隱私權?——全國首例狀告來電顯示侵權案引發深思》一稿,報導了昆明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衛寧將昆明電信公司告上法院,認為電信服務的一項基本功能――來電顯示侵犯了他的隱私權,要求判定被告負有侵權責任,自己享有電話號碼使用權和支配權,電信公司未經同意不能將電話號碼顯示給他人。稿件發出後,引起全國眾多媒體關注並引發了廣泛討論。
受理此案的昆明市盤龍區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告享有該號碼的使用權、支配權;根據《雲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其中,個人信息即包括聯繫方式。因此,王衛寧對該電話號碼享有隱私權。
但法庭認為,我國法律界一般將隱私權歸屬名譽權,並對侵害名譽權有明確規定,即必須有一定的方式、必須造成一定影響
才構成侵權。本案中,原告始終無法提供“來電顯示侵權”
後果的具體證據;同時,“來電顯示”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溝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對社會發展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按照公共利益高於個人利益原則,原告王衛寧狀告電信公司侵權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據此當庭作出宣判:駁回王衛寧的訴訟請求。
王衛寧對此結果顯得相當平靜。他認為法院當場確定了兩個明顯事實——確定原告擁有電話號碼的使用權及支配權,確定原告對該電話號碼享有隱私權。既然自己享有這兩項權利,用戶就有權要求被告停止損害。他表示將繼續抗訴。
雲南大學法學院民
法專家宋笛認為,儘管他對法院確認隱私權持否定態度,但該案體現的社會意義遠遠超越了案件本身。法院確認的使用權、支配權既提醒了電信用戶如何看待自己的電話號碼,更為消費者如何行使和捍衛自己的權利提供了某種司法依據;而王衛寧的較真雖然對推動公共服務的法律建設具有積極意義,但其敗訴正好告誡公民應正確使用訴訟權利,避免濫用。(完)
·來電顯示侵犯隱私?全國首例狀告來電顯示侵權案
網友發言精彩摘錄:
新華網友:1992年,我經鄭州到青島出差,請鄭州的一位工作中的朋友幫買到青島的車票。由於鄭州站有兩個出口,我和這位朋友沒能在車站會面,而車票是第二天下午的,第二天又是星期天。怎么辦?情急之下,我打114查號台,果真查到了這位朋友家的電話。於是,我們第二天順利見面,我也拿到了車票。2000年,我到長沙出差,想起一位25年未見的老同學就在長沙,便想一晤。但20多年未聯繫,也不知道這位老同學在什麼單位、住在哪裡。我又重操故技,但這次失效了--查號台問:你要找的這位人住在哪條街哪條巷?我說:我不知道呀!查號台說:那我們不能提供給你。我們要為客戶的隱私權負責。結果,又是4年過去了,我仍未能見到這位老同學。我就不明白:一個電話號碼跟個人隱私是咋扯上聯繫的。除了這個電話號碼的主人因個人某種原因(比如這位律師不想通過家庭電話承接官司)而特意叮囑電信局說:“千萬別把我的號碼告訴別人呀”以外,電信局提供這樣的服務不是為了更好地為服務嗎?新華網友:如果說來電顯示是技術的進步,那么,維權(至少有這種意識並付諸行動)是社會文明的進步!人類文明的進步,是許許多多有思想的人“犧牲”換來的,受益的卻是全人類。莫要一棍子把人打死,這樣的人別有用心!有事說事,不要人身攻擊。換句話說,你支持這種強加的來電顯示,或者你是獲益者,抑或你是正在或將來會被侵害。
新華網友:我覺得來電顯示費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才是最為關鍵的!第一,來電顯示 要收費。現在在我國,手機絕大多數是雙向收費,也就是說,你接電話要開錢!當在你接電話(消費)之前,經銷商(電信服務提供商)有義務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產品說明(對方來電號碼)!但是現在,電信服務提供商卻要收取來電顯示費,這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真搞不懂,那些政府部門居然會同意他們的這種做法??!!第二,如果手機是單向收費,那么收取來電顯示費(消費者可以選擇用或不用)我覺得可以理解!新華網友:反對來電顯示!私人電話號碼只給自己信得過的人;而當自己給有關電話打過去時,與己無關的人在旁邊就看到了自己電話號,這就如同在大街上與朋友對話時先將自己住址公開給旁邊所有人一樣!尤其是不裝來電顯示的客戶本就不想知道給自己來電話的人的號碼禍害更大——一般來電話的人都與自己有關係,不須賺錢的電話公司來多此一舉!怪不得我女兒生小孩後要求給孩子保險電話不斷,原來是我女兒資訊醫院醫生時留下了“來電顯示”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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