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入刑

作弊入刑

作弊入刑是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高考、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屬於犯罪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考試關係到每一個考生的切身利益,對於他們而言,公平高於一切,全國性考試更是如此。每一次考試,都是對政府公信力、社會誠信度的考驗,然而,頻發的泄題事件無疑讓這種考驗變成了質疑,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作弊入刑”似乎並沒有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有關專家認為,要想真正改變這一局面,需要全社會成員聯合起來,加大監督力度,完善誠信懲戒機制。

基本信息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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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逢公務員考試季,報載,2016年4月23日,有多位網友反映,2016年多省公務員省考筆試泄題,其中包括江西省考。申論一考完,就有人在考點外散發答案。江西省人社廳當晚迅即回應,正介入調查核實。

此事迅速引發網路輿論的強烈關注,考生更紛紛質疑考試的公平性。與此同時,媒體又曝出4月23日進行的英語專業四級考試泄題,考前數分鐘,便有考題答案被傳至網上,還有網友稱花500元錢買到答案。

對網友的舉報,有關方面應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進行徹查,一經查實,給相關當事人以嚴懲,讓“作弊入刑”發威,給社會一個交代。

而在2015年底進行的2016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中,也有考生舉報考試泄題的情況,前不久教育部回應稱,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抓獲。

近年來,考試作弊、組織替考等行為屢屢曝光,社會失信、背信行為層出不窮。雖然國家明令禁止考試作弊,但此前由於刑法沒有相關條款作硬性規定,僅對當事人作行政處罰甚至是校規校紀方面的處罰,完全達不到應有的威懾效果。在這一背景下,國家對刑法作出了補充 。

原因

泄題、作弊等究其原因,或在於多年來對考試作弊的打擊偏輕,導致參與作弊者的“行業慣性”依舊;同時,網路與高科技手段的引入,給作弊者提供了新的便利或竅門,也助長了當事者的僥倖心理;更重要的是,當下作弊已形成從器材生產、信息提供再到培訓、散播謀利的黑色利益鏈,有些還捆綁在公司化的紐帶上,無形中也培育了投機生存的土壤。

泄題、作弊等現象背後最重要的是利益的驅動。儘管代價高昂,但出於高額的回報,一些人還是鋌而走險,參與作弊犯罪。在極個別考生看來,或許作弊被抓是個小機率事件,而作弊成功的回報卻是顯而易見的。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考生的這種僥倖心理,通過各種渠道與考生進行交易,由於回報誘人,形成了組織者、作弊者、監考者乃至命題者之間的一條完整的利益鏈,一旦得手多次,他們就會變得肆無忌憚,甚至還傳授所謂“保過經驗”,從而使這條隱秘的利益鏈變得更加牢固。這樣的例子在往年的新聞報導中屢見不鮮,近年來更有組織化、專業化、群體化的發展趨勢。

作弊事件頻出背後,有著更深層次的一系列情由:各類“逢進必考”“分數論英雄”的考試制度、人才選拔與評價機制均助長了作弊的強大動機。加之考試作弊入刑尚缺乏一套從訴訟發動到做出判決的完備程式,面臨著考試組織部門不積極的現實難題,考試作弊入刑案件少之又少,反倒有了“紙老虎”之嫌。

影響

在確保考試公平性上,政府理應承擔監督的職責。然而在一些地區,個別官員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儘可能地將作弊事件的影響降至最低。考試公平關乎考生切身利益,有時候一分之差可能就會影響一個人的命運,在現有的教育體制下,標準化考試仍然是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可如果一旦有人作弊成功,則將嚴重地破壞錄取秩序。如果對此採取息事寧人的做法,不僅會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也在很大程度上縱容了舞弊行為 。 

為什麼考試泄題能夠引起如此廣泛的關注和議論呢?最根本的原因在於他傷害了考試的公平性,有違個人誠信。在現有的選拔機制下,考試還是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人未來的走向。公眾對高考、考研、公務員考試等大型考試的公平性還有著很高的期待,考試泄題無疑傷害了這一機制的公平性。同時,無論是公務員也好,研究生也罷,相信很多人很難相信一個通過考試作弊得到機會的投機者會為這社會的公平做出什麼貢獻 。

更令人擔憂的是,一旦犯罪團伙多次得手,加上政府監管不力,將會嚴重侵蝕社會風氣。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當勤奮備考讓渡於鑽營關係,當安心學習讓渡於投機圖利,這樣的社會能好嗎?頻繁發生的泄題事件反映的是劣幣驅逐良幣的社會法則,拷問的是社會的誠信,挑戰的是法律與政府的權威 。

如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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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根本上實現考試法治化,有效剎住考試作弊惡習,的確是需要當前社會各方合力而為、綜合治理的重大課題。

首先要運用系統性思維,建立考試與人才選拔與評價的有效聯動機制。當前的考試改革過多囿於內容和形式等具體問題,尚未從解放學生的學習方法、思維方式和以創新能力為導向的系統性上予以全盤考慮。帶有全民性的“考試熱”催生了以應試為目的的學習熱,賦予考試以濃重的功利化色彩。那么,能否切換一下思維角度,譬如通過大力推行開放型試題或者組建試題庫來取代封閉性試題,使得作弊自然遁形。這些沒有固定答案或唯一結論的試題形式,更能考查學生思維的靈活性和廣泛性,關涉到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意識,乃至思維、情感、態度等方面。

考試法治化要為給考生提供平等受教育權、發展權這一終極目的服務。但現實中,考試法治化往往被簡單地理解為“以法治考”,這就形成了在法的地位之上,尚存有以法律為手段的管理者。這賦予了考試組織部門絕對的主導位序,組織者本身被高高置於免受法律約束的“真空地帶”,無怪乎一批考試泄題事件中經常有“內鬼”作怪。中共中央新近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中,都明確了考試招生舞弊等行為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處罰。應當說,法治的目的和意義在於提供超越任何當事人的普遍化規則,以維護每個考生在平等競爭規則下的考試權益,確保考試系統內和諧、有序,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招考”。

考試作弊入刑的正式實施為時尚短,但試圖通過單單一部關於考試的刑法條款規定,而期待把所有問題解決掉的簡單思維是不可取的。因此,不能過於依賴法的強力與剛性,而應更多關注考試過程的程式規範以及立於其上的監督體系。應當說,程式規範是一套行為基準,體現為責任程度模式;而監督體系的作用是為了脫離監督而照舊可以依程式規範運行良好,實現“考試管理”轉向“考試治理”。故而,如何防止人情關係和錢權的滲透,維護考試過程的公平正義,是考試制度建設最基本的期待。這勢必需要廣泛接受來自利益相關者的監督與檢視,正視考生、高校、社會在考試過程中的主體地位,積極發揮考生監督員和社會輿情作用,提早擰緊源頭“開關”,最大限度地確保考試過程公正、透明。

深一層次來談,再多的規則也無法將全部的行為界限一一窮盡,總歸存在規則之外的“空白點”。此時,委實需訴諸內在的道德。在處理資源稀缺與旺盛需求之間,作弊事件更多體現為涉事者個體道德的失范,因而需要用基於道德的自覺和契約精神加以應對。這就是說,大力推廣考試法治化的規範,而非法律規則,才是考試秩序的主要支撐。

專家觀點

加大處罰範圍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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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張武舉介紹,刑九首次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了明確規定,體現出兩大變化:

一是處罰範圍很廣,不僅處罰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還處罰參與作弊的考生(如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人);除了處罰組織考生作弊的行為外,還處罰組織考生家長或老師集體作弊的行為;不僅處罰組織作弊的無業人員,還處罰與作弊團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職能部門工作人員。

二是處罰力度加大,對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名入刑,但該罪僅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次,刑九將為他人實施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規定為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懲罰力度普遍明顯提升。

替考被替考均犯罪

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長期以來處罰較輕。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由他人代替本人參加考試或者組織人員替人參加考試的,以往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考生當次考試科目成績無效,已被錄取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已取得合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予以註銷。此外,情節特別嚴重的,則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隨著刑九實施,同樣的情況,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則面臨“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遭受開除或解除勞動契約等行政、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不利後果。

張武舉表示,考試關乎考生個人命運,對考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誠信考試也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將考試作弊行為明確納入刑法調整範圍,能夠規範考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構建誠信社會,對淨化考試環境,樹立良好社會風氣有重大意義。

法律條文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將入刑定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作為“作弊入刑”後的首次高考,不少媒體都將今年的考場紀律稱為“史上最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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