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書

但書

在一個條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思的這種結構的條款當中,如用但是這個連線詞來表示轉折關係的,則從但是開始的這段文字,稱“但書”。我國的刑法是成文法,在刑法條文中,當同一條款的後段要對前段內容作出相反、例外、補充或限制規定時,往往使用“但是”一詞,“但是”以後的這段文字被稱為“但書”。該條文中“但書“表示的是前段規定的例外情況,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行為,是前段的例外,不適用我國刑法。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定義

但書(proviso)

“法律但書”與“非法律但書”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也運用得非常廣泛,但運用中稍有不慎便會出現一些偏差。若從法律法規出發,認真分析並研究總結但書句與非但書句在使用過程中的一些特點,有助於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及其理解。

“但”作為轉折連詞,用以表例外的條件或行為的前提,是法律免責的特別條件,契約中也是如此!

契約法中有很多這樣的條款,都是這樣理解的:

以為例,其條款中的“但書“多是對前段內容的例外、限制、相反或補充規定。主要包括如下情況:

1、與前段構成限制關係。如《刑法》第73條

2、與前段構成例外關係。如《刑法》第13條

3、與前段構成補充關係。如《刑法》第37條

法律中“但書”

我國的刑法是成文法,在刑法條文中,當同一條款的後段要對前段內容作出相反、例外、補充或限制規定時,往往使用“但是”一詞,“但是”以後的這段文字被稱為“但書”。只有準確的理解”但書”在刑法條文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領會刑法條文的意義。

筆者紀永勝 、朱洪鵬結合具體的刑法條文,對“但書”作具體分析:

與前段表示相反的關係。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該條文中“但書”之後的部分所規定的與前部分相反。

與前段表示例外的關係。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該條文中“但書“表示的是前段規定的例外情況,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行為,是前段的例外,不適用我國刑法。

對前段表示限制關係。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該條文中的“但書”是對前段規定的限制。

對前段表示補充關係。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該條“但書”是對前段規定的補充。

由此可見,“但書”在不同的條文中表達與前部分不同的關係,對“但書”的理解,可以更好的領會立法意圖和刑法精髓;同時在解釋和適用刑法時,不可忽略“但書”的作用,應準確的理解和分析法條中“但書”的意義。

典型例子

刑法第13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復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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